确保涉案财物管理规范、移送顺畅、处置及时
天津一中院完善特殊动产处置流程
2017-05-08 14:47:4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吴玉萍
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发布《执行中特殊动产的处置意见(试行)》,完善在刑事裁判罚金刑、没收财产刑、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赔、没收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的财产执行中特殊动产的处置流程,明确执行法官的行为边界,使刑事财产执行工作有章可循,确保涉案财物管理规范、移送顺畅、处置及时,推进刑事财产执行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精细化,有效预防和杜绝不规范的处置行为,促进执行作风持续好转。
《意见》处置原则中明确了特殊动产的范围,专指具有一定观赏、投资或收藏价值的物品。此类动产既不同于民事执行中一般动产(如车辆、机器设备等)的处置流程,又不宜单独采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而是必须结合委托拍卖方式处置,并规范了特殊动产的交接、保管、鉴定、评估和拍卖程序,同时规定了无保留价拍卖的情形和拍卖公示的特别条款。
天津一中院针对刑事案件中部分财产具有的特殊性,如财产的历史、人文价值体现不够规范,真假不易辨识;消费群体相对固定,受众面窄;部分财产需要做文物审查;用途多以观赏、收藏、投资为主;单位数量少,整体种类多,处置成本高,其鉴定、评估、拍卖等程序均有别于民事执行中一般动产的处置,以及操作规范的缺失容易导致这部分涉案财产不能及时得到处置,刑罚不能执行到位等情况,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并根据客观实际,做相应梳理,设置了刑事财产执行中的特殊动产门类。同时,邀请相关行业、领域中有丰富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对特殊动产在鉴定、评估、拍卖等处置环节中的相关问题集思广益,就《意见》的可行性作出论证。
《意见》处置原则中明确了特殊动产的范围,专指具有一定观赏、投资或收藏价值的物品。此类动产既不同于民事执行中一般动产(如车辆、机器设备等)的处置流程,又不宜单独采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而是必须结合委托拍卖方式处置,并规范了特殊动产的交接、保管、鉴定、评估和拍卖程序,同时规定了无保留价拍卖的情形和拍卖公示的特别条款。
天津一中院针对刑事案件中部分财产具有的特殊性,如财产的历史、人文价值体现不够规范,真假不易辨识;消费群体相对固定,受众面窄;部分财产需要做文物审查;用途多以观赏、收藏、投资为主;单位数量少,整体种类多,处置成本高,其鉴定、评估、拍卖等程序均有别于民事执行中一般动产的处置,以及操作规范的缺失容易导致这部分涉案财产不能及时得到处置,刑罚不能执行到位等情况,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并根据客观实际,做相应梳理,设置了刑事财产执行中的特殊动产门类。同时,邀请相关行业、领域中有丰富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对特殊动产在鉴定、评估、拍卖等处置环节中的相关问题集思广益,就《意见》的可行性作出论证。
责任编辑:王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