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政治是近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表现形式,与国家法治密不可分。政治当中有法治,法治当中也有政治。既不会有脱离政治的法治,也不会有脱离法治的政治。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这个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政党政治与国家法治的内在关系,是指导人民法院深化对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学习、宣传与研究工作的基本遵循。
认真学习与领会习近平总书记这一重要论述,从人民司法工作的视角来看,有必要进一步强化以下几点认识:
第一,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不折不扣的政治陷阱。新中国的政党政治格局不同于西方国家,基于特定的历史和现实因素,我们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我们既没有反对党,也不是多党轮流坐庄。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依靠革命成功的事实和改革发展的绩效,借由宪法直接赋予的执政合法性。这与西方国家政党活动以选举为中心展开完全不同。中国共产党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不是一个纯粹的利益共同体,而是一个典型的价值共同体。中国共产党从执政的那一天起,就不仅仅是一个事关自身命运的共同体,而是一个事关国家民族生死存亡的命运共同体。因此,在新中国的政治体制框架内,一些人提出关于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显然是一个伪命题,或者说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政治陷阱。周强院长在阐述六中全会精神时指出,“在我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的,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时又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既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管党治党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我们党在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确立的一项重大原则。
第二,以党内良治推动国家善治是政党政治的有效途径。在带领中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中国共产党通过制定更加完善、更加严密和更加体系化的党内法规,以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所采取的从严治党措施,是一个自上而下、由内而外的推进过程。也就是从党内高层逐步延伸到全体党员,再从党内逐步延伸到党外,就是要通过党内良治推动国家善治,进而实现政党政治和国家法治的有机融合。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从严治党从来就不仅仅是中国共产党的党内事务,而是事关国家的政治生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福祉的全局事务。正所谓“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通过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以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从严治党的基石是加强党内法规建设。“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这是一个逻辑的必然。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此有着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清醒的认识,2013年11月颁布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提出要在建党100周年时全面建成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宏大目标。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就是加强党内法规建设的重要成果。这两部党内法规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翻开了一个新篇章。从人民司法工作的角度看,也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将积蓄更加强大的力量,为全面依法治国,大力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更加稳定可靠的政治保障。
第三,人民法院要为政党政治提供稳定可靠的司法保障。我国的司法体系与政治体系配套形成。依据政党政治与国家法治的内在关系,法治也必须为政党政治提供稳定可靠的制度保障。作为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机关,各级人民法院都有责任与义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和党组的部署,坚定地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引,用“全党必须警醒起来”的忧患意识,充分认识我国人民民主与西方宪政的本质不同,加强人民法院的党建工作,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用铁的纪律维护司法公正和队伍廉洁,营造风清气正的司法氛围;用“对党绝对忠诚”的政治品格,坚守法治精神,坚定法治信仰,严格执行党带领人民制定的各项法律,当好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践行者;用“打铁还需自身硬”的清醒认知,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努力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中不辱历史使命、不负人民重托。
(原载《人民司法》杂志2016年第3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