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弃家十七载 夫亡起诉财产分割被驳回
2017-04-14 09:22:1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海宣
妻子张某弃家十七载后闻夫死亡,以夫妻名义起诉继承丈夫王某遗产。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依法驳回了张某诉讼请求。
王某与前妻生育一女王丽。王某与张某再婚后生育一子王宁。1999年,张某借故带三岁儿子回老家后数月未归且无音讯,王某前往张某家中寻找妻儿,得知妻子已离家数月、不知去向,而邻居称王宁曾被改姓并被打算卖掉,遂王某寻机带子回京。当年,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因联系不上张某、公告稿遗失未能公告,王某撤回了起诉。自此,王某独自一人带着王宁生活,直至2016年去世。王某后事由王丽、王宁共同操办。王某生前有一处宅院,房屋为王某未婚时所建。王某去世后,王宁对院内原有房屋进行翻扩建。王某另有存款10万元。后因王宁欲独占全部财产,王丽将王宁和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王某遗产。张某从广西赶来应诉,称其作为王某之妻有权分得一半财产、其作为王某的继承人亦有权分得王某遗产的三分之一。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至王某去世时与张某未解除婚姻关系,但因张某不辞而别至王某去世时已十七载,导致二人形成长年分居、对各自财产分别管理之事实,二人之婚姻有名无实,且王某曾起诉离婚,此亦已表明王某对二人婚姻之意见,故张某主张诉争房产及存款为二人夫妻共同财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张某虽基于夫妻之名而为王某的法定继承人,但考虑到系张某自己放弃与王某之婚姻、家庭,长年未与王某共同生活,对王某未尽到扶养义务,故其依法不应分得王某的遗产。最终,法院在王宁与王丽之间就诉争财产进行分割,对张某的分割主张未予支持。判决作出后,张某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王某与前妻生育一女王丽。王某与张某再婚后生育一子王宁。1999年,张某借故带三岁儿子回老家后数月未归且无音讯,王某前往张某家中寻找妻儿,得知妻子已离家数月、不知去向,而邻居称王宁曾被改姓并被打算卖掉,遂王某寻机带子回京。当年,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因联系不上张某、公告稿遗失未能公告,王某撤回了起诉。自此,王某独自一人带着王宁生活,直至2016年去世。王某后事由王丽、王宁共同操办。王某生前有一处宅院,房屋为王某未婚时所建。王某去世后,王宁对院内原有房屋进行翻扩建。王某另有存款10万元。后因王宁欲独占全部财产,王丽将王宁和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王某遗产。张某从广西赶来应诉,称其作为王某之妻有权分得一半财产、其作为王某的继承人亦有权分得王某遗产的三分之一。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至王某去世时与张某未解除婚姻关系,但因张某不辞而别至王某去世时已十七载,导致二人形成长年分居、对各自财产分别管理之事实,二人之婚姻有名无实,且王某曾起诉离婚,此亦已表明王某对二人婚姻之意见,故张某主张诉争房产及存款为二人夫妻共同财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张某虽基于夫妻之名而为王某的法定继承人,但考虑到系张某自己放弃与王某之婚姻、家庭,长年未与王某共同生活,对王某未尽到扶养义务,故其依法不应分得王某的遗产。最终,法院在王宁与王丽之间就诉争财产进行分割,对张某的分割主张未予支持。判决作出后,张某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