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扩大司法民主
2017-03-14 17:37:48
  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也是扩大司法民主、提升司法公信的客观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等,增强人民群众接近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广泛性、有序性和实效性。

  ——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15年5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并在全国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0个法院开展试点。试点内容包括: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完善选任方式,扩大参审范围,明确参审职权,强化职业保障,建立退出机制,发挥人民陪审员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就法律适用问题表决,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等。截至2016年4月底,50家试点法院全部按要求完成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新选任人民陪审员9673人,试点法院人民陪审员总数达到13322人,为法官员额数的4.3倍,全国人民陪审员总数达到22万多人,广泛性、代表性进一步增强。2016年,全国人民陪审员共参审案件306.3万件,其中刑事案件45.87万件,民事案件248.13万件,行政案件12.29万件。50家试点法院人民陪审员共参审案件81770件,采用大合议庭陪审机制审理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1624件。最高人民法院研发全国统一的人民陪审员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各试点法院人民陪审员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接联通,实现人民陪审员信息分析、随机抽选、履职管理等功能。举办人民陪审员示范培训班,出版《人民陪审员履职读本》,加强对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诉讼程序、司法礼仪等方面的培训,促进人民陪审员履职能力提升。黑龙江省、山东省试点法院采取“定向分类、名额控制、随机产生”的方式,有效解决机械随机抽选带来的分布不均、结构失衡、参审不便等问题。江苏省试点法院通过设定人民陪审员周期参审的底数和上限,实行错时参审,建立陪审员时间档案,实现均衡有效参审,出台关于人民陪审员实行“事实审”的试行意见,推行“事实审”审前告知、列举事实清单、合议庭分段评议,以及合议前法官归纳事实争点和主要证据等相关做法,对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审理形成清晰明确的规则指引。天津法院以信息化建设为突破口,依托人民陪审员信息系统管理平台,将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培训、考核和参审案件等相关信息全部录入信息系统,实现人民陪审员管理动态化、参审案件均衡化、履职信息公开化、业绩评价日常化和数据统计精细化。

  ——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沟通联络平台。为广泛听取并及时反馈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和建议,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开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沟通平台,构建了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之间全天候的联系渠道。

  ——完善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制度。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廉政纪律,不断改进司法作风,并实行廉政监督卡和廉政回访等制度,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对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人民法院的案件承办部门在向案件当事人送达相关案件受理法律文书时,将向案件当事人发送廉政监督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将会同案件承办部门从当年审结或者执结的案件中,随机抽取部分案件进行廉政回访,对案件当事人提出的监督意见及时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适时反馈给提出意见的案件当事人。
责任编辑:高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