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司法责任制
2017-03-14 17:25:44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法规律的客观要求。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指导试点法院进行司法责任制改革。2016年7月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后,以法官员额制为基础,以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和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全国法院全面推开。
——探索审判团队模式。基层、中级试点法院结合实际,优化人员配置,组建由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等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制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职责清单,形成以法官为核心、团队紧密协作的新型审判工作机制,审判效率较改革前普遍提高20%以上。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按照1个合议庭+3名法官助理、1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法官+N名法官助理等不同模式配置59个审判团队,占全院编制11.6%的法官和12.4%的辅助人员组成14个速裁快调快审快执团队,办理全院50%左右的新收案件,2016年6月至11月法官人均结案1129件。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按照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1∶1∶1组建刑事审判团队,按照1∶2∶2组建民事审判团队,改革以来法官人均结案数、当庭裁判率、案件平均审理时间明显高于同期全市平均水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庭内以3至5名法官为核心组建相对固定的44个审判团队,取消固定审判长制,由承办案件的法官担任审判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实现每个合议庭至少配备1名以上法官助理,细化法官助理参与审判工作规范,有效减轻法官审判事务性工作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实现主审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1∶1∶1配置,随机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
——改革裁判文书签署机制。试点法院取消案件层层请示、逐级审批制度,建立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制度,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庭长不再进行审核签发自己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改革以来,上海法院直接由独任法官、合议庭裁判的案件比例达99.9%,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仅占结案总数的0.1%。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作出的裁判文书,由合议庭成员依次签署后即印发。
——推行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各试点法院均规定院庭长入额后办案指标,强化了院庭长办案职责,许多中级、基层法院领导干部已成为办案主力。上海全市法院院庭长2015年办案11.74万件,2016年办案14.14万件,同比上升20.4%。2016年北京全市法院院庭长办案数量同比上升52%,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同比下降45%。江苏全省法院院庭长2015年至2016年办案109.9万件,占结案总数的38.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院庭长办案指导意见,明确入额院庭长必须带头审理重大复杂疑难、适用法律具有指导意义等四类案件,广东三级法院院庭长2016年参审案件70.16万件,承办案件48.22万件,同比分别增长24.72%、30.21%,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8.87万件,同比增长31.39%。试点法院充分发挥院庭长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优势,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直接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大法官带头办理大案难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贺荣主审“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陶凯元主审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等。
——规范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各试点法院均制定院庭长权责清单,规范院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的方式,院庭长对个案的意见均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公开提出,在工作平台上全程留痕。最高人民法院取消对各高级人民法院的考核排名,指导高级人民法院取消本地区法院不合理的考核指标,除依照法律规定保留审限内结案率等若干必要的约束性指标外,其他设定的评估指标一律作为统计分析的参考性指标。推进司法标准化建设,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印发两批14个司法标准化文件,涵盖审判流程、司法裁量、案件质量、司法权责、司法公开、诉讼服务等方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责任制工作指引,促进审判权力在严密的制度和标准指引下运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流程环节183个工作节点纳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进行跟踪、提示、预警和督促,对容易出现脱管的上诉移转环节,实行诉讼服务中心统一接受上诉状、统一移转上诉案件卷宗制度。
——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试点法院普遍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为合议庭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完善法官会议规则,会议记录入副卷备查,总结法官会议成果,制定劳动争议、机动车交通事故、农村土地承包等20多类案件的审判指引,有效统一了裁判尺度。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庭室内的法官联席会议和跨业务部门的法官会议制度,法官会议咨询意见采纳率为80%左右,审委会研究案件同比减少42%,发挥了法官会议服务咨询功能和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过滤功能。
——完善案例指导和类案参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案例指导工作实施细则,截至2016年年底,发布15批77件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并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及时总结并公开知识产权审判规则和经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精选全省318个参考案例,建立类案参考信息库,对入额法官进行岗前培训,有效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涵盖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领域78件裁判指引,为后续类似案件裁判提供参考。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就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提出指导意见,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指导职能。试点法院普遍建立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的先行过滤机制,规范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外,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地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数量普遍较改革前显著下降。审判委员会评议全程录音、录像,建立健全审判委员会履职考评和内部公示制度,所有参加讨论和表决的委员在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
——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规定,明确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法,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明确了审判责任豁免的情形及条件。按照有权必有责、失职必担责的精神,明确院庭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当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应当承担的监督管理责任。完善错案认定、调查、审议、追究程序,严格依法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
——建立法官惩戒制度。2016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建立由人民法院和法官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的法官惩戒制度,在省一级设立吸收社会有关人员和三级法院法官代表参与的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审议法官是否有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否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并提出惩戒建议。惩戒委员会审议一般采取听证形式,保障当事法官的陈述、辩解、举证等权益,实现依法及时惩戒与强化职业保障相统一。
——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实施办法。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在办案工作中遇有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在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之外过问案件情况的,会及时将过问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以及过问案件的情况全面、如实地录入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并留存相关资料。
——完善审级制度。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最高人民法院调整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提高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诉讼标的额标准;要求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就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发布司法解释,统一指令再审和提审的标准,严格禁止随意发回重审,要求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应当在裁定书中阐明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
——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201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意见,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发挥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等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功能,推行诉前地址确认、庭前会议、要素式庭审、令状式文书、示范性诉讼、专业化审判、审判辅助事务集中管理等举措,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以改革思维和手段缓解案多人少矛盾,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江苏全省90多家基层法院设立小额速裁组(庭),保证1名法官配备1名书记员,推行要素式裁判方式,简化裁判文书制作,原则上当庭宣判,平均审理天数不到20天,案件调解撤诉率接近70%。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推行庭前会议,将庭审中权利义务告知、回避申请等程序性工作前置,明确诉辩意见,固定无争议事实,归纳争议焦点并促使当事人围绕焦点举证,对于案情简单清晰、争议不大的案件促成提前调解结案,对于疑难复杂、争议较大案件促成理清庭审思路,改革后庭审时间与以往相比平均缩短50分钟。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设立送达管理中心,配备9名专职送达人员,开发送达管理软件,开通送达管理中心官方微信,加强与邮政送达协调,初步实现送达全程信息化、集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了送达效率。
——探索审判团队模式。基层、中级试点法院结合实际,优化人员配置,组建由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等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制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职责清单,形成以法官为核心、团队紧密协作的新型审判工作机制,审判效率较改革前普遍提高20%以上。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按照1个合议庭+3名法官助理、1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法官+N名法官助理等不同模式配置59个审判团队,占全院编制11.6%的法官和12.4%的辅助人员组成14个速裁快调快审快执团队,办理全院50%左右的新收案件,2016年6月至11月法官人均结案1129件。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按照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1∶1∶1组建刑事审判团队,按照1∶2∶2组建民事审判团队,改革以来法官人均结案数、当庭裁判率、案件平均审理时间明显高于同期全市平均水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庭内以3至5名法官为核心组建相对固定的44个审判团队,取消固定审判长制,由承办案件的法官担任审判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实现每个合议庭至少配备1名以上法官助理,细化法官助理参与审判工作规范,有效减轻法官审判事务性工作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实现主审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1∶1∶1配置,随机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
——改革裁判文书签署机制。试点法院取消案件层层请示、逐级审批制度,建立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制度,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庭长不再进行审核签发自己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改革以来,上海法院直接由独任法官、合议庭裁判的案件比例达99.9%,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仅占结案总数的0.1%。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作出的裁判文书,由合议庭成员依次签署后即印发。
——推行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各试点法院均规定院庭长入额后办案指标,强化了院庭长办案职责,许多中级、基层法院领导干部已成为办案主力。上海全市法院院庭长2015年办案11.74万件,2016年办案14.14万件,同比上升20.4%。2016年北京全市法院院庭长办案数量同比上升52%,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同比下降45%。江苏全省法院院庭长2015年至2016年办案109.9万件,占结案总数的38.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院庭长办案指导意见,明确入额院庭长必须带头审理重大复杂疑难、适用法律具有指导意义等四类案件,广东三级法院院庭长2016年参审案件70.16万件,承办案件48.22万件,同比分别增长24.72%、30.21%,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8.87万件,同比增长31.39%。试点法院充分发挥院庭长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优势,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直接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大法官带头办理大案难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贺荣主审“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陶凯元主审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等。
——规范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各试点法院均制定院庭长权责清单,规范院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的方式,院庭长对个案的意见均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公开提出,在工作平台上全程留痕。最高人民法院取消对各高级人民法院的考核排名,指导高级人民法院取消本地区法院不合理的考核指标,除依照法律规定保留审限内结案率等若干必要的约束性指标外,其他设定的评估指标一律作为统计分析的参考性指标。推进司法标准化建设,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印发两批14个司法标准化文件,涵盖审判流程、司法裁量、案件质量、司法权责、司法公开、诉讼服务等方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责任制工作指引,促进审判权力在严密的制度和标准指引下运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流程环节183个工作节点纳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进行跟踪、提示、预警和督促,对容易出现脱管的上诉移转环节,实行诉讼服务中心统一接受上诉状、统一移转上诉案件卷宗制度。
——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试点法院普遍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为合议庭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完善法官会议规则,会议记录入副卷备查,总结法官会议成果,制定劳动争议、机动车交通事故、农村土地承包等20多类案件的审判指引,有效统一了裁判尺度。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庭室内的法官联席会议和跨业务部门的法官会议制度,法官会议咨询意见采纳率为80%左右,审委会研究案件同比减少42%,发挥了法官会议服务咨询功能和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过滤功能。
——完善案例指导和类案参考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案例指导工作实施细则,截至2016年年底,发布15批77件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并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及时总结并公开知识产权审判规则和经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精选全省318个参考案例,建立类案参考信息库,对入额法官进行岗前培训,有效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涵盖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领域78件裁判指引,为后续类似案件裁判提供参考。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就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提出指导意见,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指导职能。试点法院普遍建立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的先行过滤机制,规范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外,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地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数量普遍较改革前显著下降。审判委员会评议全程录音、录像,建立健全审判委员会履职考评和内部公示制度,所有参加讨论和表决的委员在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
——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规定,明确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法,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明确了审判责任豁免的情形及条件。按照有权必有责、失职必担责的精神,明确院庭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当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应当承担的监督管理责任。完善错案认定、调查、审议、追究程序,严格依法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
——建立法官惩戒制度。2016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建立由人民法院和法官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的法官惩戒制度,在省一级设立吸收社会有关人员和三级法院法官代表参与的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审议法官是否有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否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并提出惩戒建议。惩戒委员会审议一般采取听证形式,保障当事法官的陈述、辩解、举证等权益,实现依法及时惩戒与强化职业保障相统一。
——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实施办法。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在办案工作中遇有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在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之外过问案件情况的,会及时将过问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以及过问案件的情况全面、如实地录入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并留存相关资料。
——完善审级制度。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最高人民法院调整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提高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诉讼标的额标准;要求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就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发布司法解释,统一指令再审和提审的标准,严格禁止随意发回重审,要求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应当在裁定书中阐明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
——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201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意见,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发挥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等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功能,推行诉前地址确认、庭前会议、要素式庭审、令状式文书、示范性诉讼、专业化审判、审判辅助事务集中管理等举措,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以改革思维和手段缓解案多人少矛盾,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江苏全省90多家基层法院设立小额速裁组(庭),保证1名法官配备1名书记员,推行要素式裁判方式,简化裁判文书制作,原则上当庭宣判,平均审理天数不到20天,案件调解撤诉率接近70%。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推行庭前会议,将庭审中权利义务告知、回避申请等程序性工作前置,明确诉辩意见,固定无争议事实,归纳争议焦点并促使当事人围绕焦点举证,对于案情简单清晰、争议不大的案件促成提前调解结案,对于疑难复杂、争议较大案件促成理清庭审思路,改革后庭审时间与以往相比平均缩短50分钟。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设立送达管理中心,配备9名专职送达人员,开发送达管理软件,开通送达管理中心官方微信,加强与邮政送达协调,初步实现送达全程信息化、集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了送达效率。
责任编辑:高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