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情判决
2017-02-17 16:07: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许春雷
  近日,单县人民法院徐寨法庭受理审结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说起特殊,是因为原、被告之子身患EB病毒相关性噬血细胞综合征,现在仍在危险期,而夫妻两个未将重心放在孩子的治病上,却打起了离婚官司,法院温情判决二人和好如初。

  案情是这样的: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办理结婚登记后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女一子,幸福美满的生活刚开始一年,儿子被诊断为患有EB病毒相关性噬血细胞综合征,儿子患病后,家庭经济负担加重,对原本困难的家庭无异于雪上结霜。社会公众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对其进行了捐款二三十万元,解决了原被告燃眉之急,因孩子看病等问题吗,原被告发生争执,原告包某某一纸诉状将被告刘某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将被告卡中的资金予以冻结,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法院经审理认为:良好的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基础。原、被告自2005年登记结婚至今已达10年之久,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又生育一女一子,应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虽然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在所难免。现婚生子刘某某患有EB病毒相关性噬血细胞综合症,仍在化疗治疗过程中,社会公众也对其进行了捐款,亦能解决原、被告经济上燃眉之急,原、被告均应妥善合理使用上述捐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双方对捐款数额及孩子看病花费方面争执较大,互不信任,这是社会公众不愿看到的结果,也违背了捐款的初衷,原、被告应反思自己的这种行为。从庭审中来看,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双方只要能互谅互让、相互包容,就能化解矛盾,重新培养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本是同林鸟,应相濡以沫、同舟共济、共渡难关,建立和睦的家庭,而不是大难临头各自飞。现刘鸿鑫患病,仍在化疗治疗中,双方应将把重心放在孩子的治疗上,孩子不只需要一个健康的体魄,更需要一个其乐融融、温暖的家庭,需要一家人同甘共苦、共渡难关的合力。为了孩子,原、被告均应慎重作出选择,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遂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判决不准离婚生效后,被告申请将法院冻结的资金予以解除,经向被告了解,原、被告受到判决后,认识到各自的错误,现原、被告已和好如初,并在一起居住生活,孩子病情也有所好转。承办人考虑到孩子现在的情况,解除冻结裁定,原告前来法庭领取多有不便,遂驱车前往原被告家中送达,看到原被告之子病情好转,正和其姐一块玩耍,其乐融融,承办人趁机再劝解原告,家和万事兴,一家人应同甘共苦共度难关。

  作者单位: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侯裕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