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P2P网络借贷新型风控模型的建立
2016-12-29 16:20: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榆林法院 | 作者:郭瑶
【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传统金融迅速的同互联网技术联姻,诞生了新的产业——互联网金融。本文主要论述的就是互联网金融之一的P2P网络借贷。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起步较晚,许多的法律制度不完善,致使P2P网贷行业存在许多的法律风险,诸如借款人的信用风险、P2P网贷平台的技术风险、互联网固有的风险等等。本文分析了我国目前已存在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控制模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为解决对这些问题能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借贷 监督管理 P2P 法律风险
【绪论】:但是随着社会形态的变迁,生产力不断得到发展和跨越。机器生产中占据了主 导地位,而如今,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更新,人类最原始的劳动方式彻底改变,代替其位置的是高新科技技术生产方式,这其中互联网技术尤为明显。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现代的人不得不承认没有了互联网,每天都不知道该怎么生活了,正是这个原因,有些人就会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网络中从事一些违法犯罪活动从中谋取暴利;再加上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迅速发展,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不断变化,原来的人民有了钱首先会存在银行,近些年,只有手头上有闲钱,往往会选择购买一些高收益同时高风险的理财产品,比如股票、基金、债券、保险等一些传统的金融产品,而现在,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更新,传统的金融行业迅速同互联网联姻,诞生了新型的行业:互联网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既是一个新型行业又是一个传统行业,说它新其实就是指它所依托的载体---互联网技术更新速度快、方便、快捷;说它传统是指它所经营的业务在本质上与传统的金融业务没有任何区别。而可以再互联网从事的金融业务有很多,本文章主要论述的是互联网金融之一:P2P网络借贷。
研究的背景。
P2P在线借贷的兴起并非偶然,一方而,正规金融体系中金融机构在市场定位上忽视中小企业、弱势群体的金融需求,小额信贷市场存在养广阔的发展空间;另一方而,P2P在线借贷是民间借贷与网络科技相融合的产物,其提供的无抵押担保、自助交易模式、近距离的交易空间和新型的理财选择契合了众多中小型客户的金融需求,对市场主体的自主创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我国。近些年以来,温州等多个地区发生的民间借贷信用危机充分表明我国民间金融市场庞杂无序,发展模式尚不清晰。据中国社科院统计数据显示,民间金额规模约在1万亿元以上,在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各级民间金融机构并未在工商局注册,而P2P小额信贷网站既克服了地域限制,节约线下成本,又辐射范围广阔,资金流动率高,将成为释放民间金融的有益尝试。
研究的目的:通过研究我国P2P行业领域内存在的现状,分析出我国P2P网贷行业的法律规范不足,通过比较研究方法的出我国P2P网贷行业具体症结,为了使读者能够从都角度的了解P2P网贷行业的法律现状,笔者还试图通过研究国外关于P2P网贷行业 的法律规范建设,来对我国相关的立法活动提出有效建议。希望对我国P2P网贷行业起到更加规范化更加系统化的作用。
研究的意义: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可以再互联网中作任何想做的事,但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全面性,互联网中任存仔大量的法律问题需要规范,本篇论文主要探讨的就是关于P2P网络借贷的法律问题。互联网的应用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人们在正常的成产生活中除了日常生活开支外,还将剩余的资金用于投资,而许多的人将资金投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中,但由于我国大P2P网络借贷行业兴起比较晚,法律规范并不完善,监管缺失,行业准入制度不健全,用户资金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在前期有许多的P2P网贷平台的所有者将投资者的资金卷款跑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对此如何规范P2P网贷平台的行为时摆在立法者面前最为棘手的问题。
一、P2P网络借贷的基本法律概述
(一)P2P网络
对等网络(Peer to peer,简称P2P)又称点对点技术个人对个人技术,是一种无中心服务器,依靠用户群交换信息的互联网体系。与有中心服务器的中央网络系统不同,对等网络中每个用户端既是一个节点,也是服务器的功能,任何一个节点我发直接找到其他节点,必须依靠其用户群进行信息交流。P2P节点遍布整个互联网,这也给包括开发者在人的任何人、组织、政府带来监控难题,P2P在网络隐私要求高和文件共享领域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
P2P网络借贷平台:最初,是由尤努斯教授创建的孟加拉国乡村银行采用P2P模式,为该国超过200万农村贫困人口提供 了无担保小额贷款,其坏账率远低于银行同类贷款,极大地促进了孟加拉国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一种指借助网络技术和信用评估技术,协助投资者和借款人实现借款的撮合服务,依靠互联网的力量,将借款人和放款人有效的联合在一起,为借贷双发提供借贷信息的网络平台。其最主要的优势有:门槛低、便利性、高收益、短期性、有抵押担保、投资灵活。自2007年以来,我国第一家网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以来,我国网贷平台得以迅速发展,2011年网贷行业总成交量达到60亿元,2012年整个网贷行业的成交量高达200亿元。2013年整个网贷平台的成交量高达600亿元。[i]5截止2015年6月底,中国P2P网贷行业的成交量累计超过了6835亿元。2015年上半年网贷行业成交量以月均10.08%的速度增加,上半年成交量累计已达3006.19亿元。
(三)民间借贷
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解释,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纠纷不是民间借贷。借贷双方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形成的借贷关系网络借贷品台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借贷品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或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借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中风险的种类及其来源
我国互联网融资面临的风险一直非常大,这也是这个行业引发争论的焦点所在。相关的法律缺失,监管机构不明确,加上行业规范尚未建立,制度风险仍然存在。此外,由于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尚不完善,投资人了解借款人的真实财务状况的可能性非常低,这样一来,借贷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进一步加剧,信用风险难以控制。
(一)风险种类
1、技术风险
指平台运行中依靠的互联网技术操作不当带来的风险。平台易遭黑客攻击影响平台正常运行,影响资金安全。具体表现为行业有金融属性,系统出问题后造成的影响大,风险资本进入该领域,行业的社会关注度高,加上网贷平台系统本身安全漏洞多,极易被黑客要挟勒索。
2、社会风险
社会风险是指社会中,由与某些社会因素的变动,社会经济也会变动,一旦社会经济发生变动,那么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影响将不可估量,具体的说,一旦社会经济发展迅速那么P2P网贷行业也会随之迅速发展,当社会经济发展停滞甚至出现倒退,那么P2P网贷行业也会出现波动,甚至会出现大的社会动荡。
(二)风险的来源
1、来自借款人的风
从借款人的角度看,他对自身所披露的信息越多,他的可信度就越高。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过程中,参与借贷活动的人也越来越多,信息积累越来越全面。但是借款人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即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借款人的法律风险借款人容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这意味着网络借贷应当受制于法律尺度的限制,不能稍有逾越。
2、来自投资者的风险
资金的来源缺少监管现存的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如拍拍贷)只要求在网站注册后便有了出借资格,并不需要实名认证,非实名制用户可以通过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平台进行充值,这样只需要一个虚拟的网名,就可以往网络借贷平台的账号汇款,平台完全不审查资金来源,有可能造成被犯罪团伙利用,进而进行洗钱、转贷等非法活动。违约责任追究困难即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的风险。在P2P网络借贷过程中,平台仅仅是在借款人和投资人之间扮演了中介的角色,为借贷双方提供融资信息配对服务,协助双方顺利完成借款活动,并没有真正参与到交易中去。相对于线下的民间金融而言,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很难认证借款人的真实信息,如果缺乏抵押和担保,使其信用风险明显高于其他线下金融机构。如:2011年7月21日宣布关闭的哈哈贷,是国内P2P首次公开折戟,还引发央行发布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但当时哈哈贷的倒闭正是由于要做“中国最严谨的网络借贷平台”,以至于业务量不够而导致的;而目前处于圈地运动阶段的P2P们则正好相反,虽然对外声称的坏账率都只有1%左右,如人人贷公布的2014年第一季度的坏账率仅为0.6%,拍拍贷在1.52%,但是实际逾期率要高很多。2013年以前的问题平台,多以跑路和诈骗居多,2013年主要因资金链问题造成的提现困难居多,今年以来,诈骗平台又卷土重来。
目前,一些P2P平台采取了诸如手机绑定、身份验证、收入证明、视频面谈等手段降低信用风险,但更为关键的借款人征信记录、财务状况、借款用途等资料都十分缺乏。有可能出现冒用他人信息、一人注册多个账户骗取借款的情况,并且P2P平台对借款资金的用途难以实现有效的审核和贷后管理,极易出现借款人将资金挪用于股票、彩票等高风险投资项目而无法收回的情况。尽管P2P平台可以协助借入者进行追讨,并公布黑名单,但由于追讨成本太高导致难以取得实效。同时,由于各家P2P平台之间的信息并没有进行共享,极有可能导致同一借款人在多家平台借款,最终出现无力偿还的情况。 沉淀资金安全性低,有可能中途被网站等其它人员挪用 P2P 网络借贷在资金流转方面比较突出的特点是借贷资金必须通过网络平台得以周转,而不是从投资人账户直接转到借款人账户。很多网络借贷平台通过第三方支付的形式完成交付,此时网络信贷平台借贷双方发生的是借贷关系,是套用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担保信用额度;还有一些网络借贷平台选择通过个人账户划转款项,此时网络借贷平台充当的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角色,借贷平台的账户作为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中间账户使得大笔借贷资金可能停留在中间账户内,这时借贷平台的经营者便控制了沉淀资金的流转,如果其将这些沉淀资金用于较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因此可能引发的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是不言而喻的。
3、来自P2P网贷平台的风险
网络借贷平台通过采用优先投标规则,以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为原则确定最终的借款利率,是一种完全由借贷双方自主确定、完全体现市场需求和供求关系主导下的自由利率。我国《合同法》规定了自然人之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也对民间借贷给予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四倍利率的利率保护。与现有民间借贷的另一大不同是在平台上借款利率多数是平台设定的,也有一些是借款人设定的,这在一定层面上刺激了网络借贷活跃度,但另一方面使得网络借贷出现了相对较高的利息,容易滋生高利转贷的问题。例如,投资人以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然后以数倍银行利息的价格在网络借贷平台上进行转贷,即有可能涉及高利转贷罪。同时,我国利率自由化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立法层面的准许,因而平台的自由化利率依然面临法律风险。 另外,有的P2P平台为了避免有高利贷的嫌疑,平日公开的名义利率普遍会控制在同期银行基准利率4倍以内。但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人,不少P2P平台尤其是新成立的平台都会通过“奖励”的形式变相地提供额外的利息给投资人。所以,对于P2P平台的借款人而言,除了要支付台面上给投资人的利息、平台中介服务费之外,可能还有其他以咨询费、管理费等各种明目收取的费用,业内也称其为综合利率借款人的金融隐私权不易得到有效保护P2P网站为借贷双方提供了发布借贷信息的平台。网站或者担保机构都会要求借款人提供个人身份、财产信息,一方面为投资人提供选择借款人的凭据,另一方面也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若网站的保密技术被破解,借款人提供给网站的个人身份、财产信息等个人隐私容易泄露,借款人的隐私权则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4、来自国家法律政策的风险
国家的法律、政策风险主要就是指法律的空白或是变动,现在随着P2P行业的进一步发展,行业自律基本上已经建立,但是由中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专门立法还未曾出现,现在关于P2P网贷行业的法律大多都是零散的分布于各个相关部门法中,不能建立统一的P2P网贷或是互联网借贷法律体系。
三、现有P2P网络借贷风控模式在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现有的P2P网贷平台风险控制模式。
1、纯线上模式借款人和投资人都直接从网络上获取,多为信用借款,借款额小,对借款人的审核、信用评估也多通过网络进行。这种模式比较接近原生态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强调投资人风险自负,平台承担的风险小,只通过风险保证金对投资人一定限度的保障,国内采用这种模式较少。
2、债权转让模式借款人和投资人之间存在一个专业的放款人,为了提高放贷速度,专业放款人先以自有资金放贷,然后再把债权转让给投资人,使用回笼的资金重新放贷。此种模式多见于线下,但也有部分放款人通过网络寻找投资人。该模式常以理财产品作为包装,打包销售债权的行为也常被认为有构建资金池之嫌。典型的债权转让平台。
3、担保/抵押模式由第三方担保机构对每一笔借款进行担保,或者由借款人自行提供一定资产进行抵押。该模式下投资人的风险较低,而且由于引入了担保机构或办理抵押使贷款速度降低,因而借款利息会有所下降,并且一些优质的担保机构可能会凭借强势地位影响P2P借贷平台的定价权。
4、O2O模式P2P借贷平台主要负责网站的维护和投资人的开发,借款人由小贷公司或担保公司开发。该模式是由小贷公司或担保公司寻找借款人,再进行审核后推荐给P2P平台,再次审核后,将借款信息发布到网上,接受投资人的投标,由小贷公司或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或连带责任。这类模式容易割裂完整的风险控制流程,如小贷公司或担保公司可能专注于开发借款人数量,而忽视了其资格审核;而P2P平台可能专注于吸引投资人而降低了审核标准。此种模式平台仍承担较大的风险。
5、P2B模式该模式中的B是指Business,企业,即一种由个人向企业发放贷款的模式。其特点是贷款金额高,一般来说,少则几百万,多则上亿。一般都有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企业反担保。这类模式需要平台具备强大的审查能力、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能力,否则担保公司也可能无法偿还借款。如:积木盒子。
6、混合模式许多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产品端、借款端、投资端的划分并非泾渭分明,例如:有的平台既通过线上开发借款人,也通过线下开发;有的既撮合信用贷款也撮合担保贷款;有的既支持手工投保也支持自动投保或者定期理财产品。
(二)现有P2P网贷平台风控模式出现的问题
1、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惩治措施较为笼统
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于网络借贷平台的所有者在出现违约风险的时候拥有怎样的权利也未作出相关规定。在现实的P2P网贷机构中,当出现借款人逾期不能还款或出现呆账时,这些网贷机构首先就会给借款人一定的期限来还款,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借款人还未还款,那么这些机构就会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借款人,由于P2P网贷经营的是小额贷款,所以贷款时几乎没有抵押或保人,即便是法院最终受理这类案件原告也能胜诉,那么在法院在执行阶段也几乎执行不到什么,当然,现实的网贷机构在办理贷款时首先会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做些调查,网贷机构往往会将贷款优先贷给有固定工作或者拥有较高价值不动产的客户,但这样一来势必会客户就会减少因此,虽然无抵押贷款看似风险比较大,但网贷机构凭借着庞大的客户群和较低的呆帐率任然乐此不疲。P2P网络借贷环境中,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在实施借款之前都需要提交相应的身份证件、学历证书以及个人经济状况信息资料,[ii]然后将这些信息进行核实及认证而且这些机构往往利用移动互联网来投资者,通常的方式就是通过大量互联网广告来吸引投资者在手机客户端注册自己的账户,首次注册成功的用户将会得到一些奖励。通常这些P2P贷款公司会借此机会,向公众发放一些垃圾信息,在大数据时代,个人的信息很容易的就被泄露出去,不少人就是因为讨厌这样的方式,才对P2P网贷产生一种厌恶感,从而不再相信类似的企业。照这样发展下去,将会对整个P2P网贷行业产生不可估量的后果。
2、监管部门及监管职能混乱
根据《意见稿》明确规定P2P行业的五个监管部门: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地方金融办。此外地方金融办负责备案登记和评估分类及如何避免出现群租。尽管《意见稿》规定了这五个监管部门,但是现在的问题是这些监管部门能否协调统一的来完成对P2P企业各个阶段的监管。在美国P2P平台做借贷业务的行为被视为一种公开发放证券的行为,因此,美国的P2P行业监管的主要部门就是美国证监会和各州的证监会。由于我国将P2P网贷划归为民间借贷,因此就将P2P网贷当做是一种金融类行业来监管,于是中国银监会就是P2P网贷行业的最重要的监管部门。工信部,即工业和信息化部,它主要监管P2P行业的大致发展方向,这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一种管理体制,虽然这种管理体制比较落后,但是,毕竟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也会对P2P行业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公安部在监管P2P行业时,主要是由公安部的经侦科来负责监管P2P平台是否从在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活动和平台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网信办主要负责监管P2P行业在运行中网络中存在的问题,检查网络发展中是否存在将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成其他平台或经营其他业务。地方金融办主要是负责备案登记,每一个P2P平台要想上线交易,首先得去地方金融办备案登记,但金融办不审查P2P平台的合法性,这只是一种行政登记制度,也不审查P2P平台所经营的业务,因此,一旦出现诉讼案件,地方金融办只能提供P2P平台是否登记的材料,其他证据无法提供。
3、各P2P网贷平台盈利方式不同,且大都涉及违规操作
最后一个问题,也是所有P2P网贷机构最关心的问题,那就是,网贷机构的利润从何而来。根据《意见稿》规定:P2P企业不能吃利息,借款本金和利息全部归出借人所有。众所周知,一个企业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它可以获得经济收益,但P2P网贷企业它只是一个网络借贷平台,它可以最大程度上减少现实中借贷关系中存在的风险,同时它为维护网贷健康发展,也需要一定的资金去维护平台的运作,那么这些资金从哪里来,应该由谁来承担呢?根据《意见稿》规定,P2P网贷机构不得自融,不得担保,不得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放贷款,不得拆分期限,不得卖基金、保险,不得做代销,不得做股权众筹,借款不得进入股市,根据这“12禁”,似乎是P2P网贷机构见不到借款的流向的,似乎客户的资金会很稳定很安全,(现实中,P2P网贷机构最大的客户其实就是商业银行。有的人会想问这样的一个问题:商业银行向其他企业贷款的利息已经很高了,难道它也会看得上P2P网贷的这点利息?其实答案很简单,不论是金融借贷还是民间借贷,银行始终是债权人,既然都是债权人,挑一个有良好信誉度的债务人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我国《银行法》的相关规定,银行的贷款分为商业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在银行办理信用贷款的程序十分繁琐,也有十分严格的审批程序,效率非常低,那么抵押贷款就成了银行最主要的贷款业务。自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来,全世界的银行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所有的银行的信用贷款几乎就不在办理。但在我国,我国最主要的五大商业银行都是国有银行,那就意味着不论经济形势如何变化,国有企业总是能在银行得到信用贷款,这对于一些民营企业来说,无疑是与国有企业竞争中最大的障碍,一方面银行为改善这一不平等的地位,一方面也因P2P网贷平台拥有较低的呆账率,另一方面部分银行职员位提高自己的业务量,就将自有资金池中得出部分资金提供到P2P网贷平台,这样一来那就使得少数民营企业也可以从P2P网贷平台间接的贷到银行的信用贷款,这里贷款数额任是“小额”,这也就意味着民营企业永远不能和国有企业相抗衡,当然,这是由我国国有体制决定的,笔者在这里也不敢妄议。)既然债权人的本金和利息P2P企业不能动,那么只能由债务人来承担这笔费用了,这也就是说,债务人除了要对债权人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外,还应该对P2P企业承担一定的服务费或是中介费,这种中介费或是服务费应该是按照借款的一定比例计算的,但这势必会加重借款人负担,也会影响P2P企业的利润。
四、如何建立新的P2P网络借贷风控模式
(一)完善全民征信体系,建立严格的失信惩戒制度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四条中明确规定“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前款所称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根据本法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专门从事信贷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这也就是说,P2P网络借贷业务中个人信息属于《办法》中的“个人信息”,但P2P网络借贷平台就目前还不能进入到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中,原因就只目前我国的银监会还未向任何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批准经营信贷业务,这就导致了许多个人信用信息没有机会上传到这个数据库中。因此,我国应将P2P网贷也纳入到全国征信系统中,完善全面征信体系,让所有的“老赖”无处遁形。
关于P2P网贷机构在出现逾期借款抑或P2P网贷平台出现“跑路”时,如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问题。由于P2P网贷业务都是线上交易,因此不论是借款人还是投资者还是P2P平台的所有者,这三方从信息录入到达成价款意向再到借款成功始终是见不上面的,既然缺少实地考察互相了解的平台,那么只要这三方的任何一方出现违法或违约行为,都会对其他两方造成损失。对此,笔者建议:建立严格的失信惩戒制度,每个P2P网贷平台在撮合每笔借款时都应将借款人的所有信用记录当做是重要信息来向放款人披露,若此信息没有披露即可被视为重大利息没有披露,在借款人逾期不还款时,平台的所有者承担连带责任清偿义务。而对于借款人逾期未还款的惩处也可以参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与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中罚则的部分。
(二)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
关于投资者资金管理问题。平台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实行隔离管理这是前提,但这还不够,每个P2P网贷平台机构都必须引入第三方支付机制。具体操作时,首先投资者要在P2P平台注册一个实名认证账号,其次投资者需要在P2P网贷平台所认证的一个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注册一个虚拟账号,所有的资金出入都是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同投资者所指定的银行来完成,P2P网贷平台没有任何机会接触到客户的任何账号。对于借款人也是如此,在P2P网贷平台与放款人达成借款协议时,先会让出借人将借款打入到借款人注册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中,然后在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中的提现功能将款项在银行中提现,按照这样完整的程序下来,不仅保了客户的资金安全,也可以为今后可能出现的违约的情形保存足够的证据。例如,建设银行已经联手中国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为符合信贷要求的淘宝卖家提供单笔最低50元、最高5万元的个人小额信贷,贷款申请和还款从操作全都网络化.
(三)建立结算风险基金制度
所谓风险基金制度就是指P2P网贷企业将盈利按一定的比例,一定的时间存入专有账户,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从风险基金中提取资金支付给投资者,垫付后,P2P网贷企业对借款人享有追偿权。当然风险基金的设立并不等同于“资金池”,资金池是指将吸收的公众存款存入到专有账户,然后将这些资金用于发放贷款,这种设立资金池的做法已经被明令禁止,本质上资金池就是将别人的钱私自挪用于客人贷款,而风险基金是平台将自己的收益按比例存入的“储备金”,(本文在之前已经提到设立自有资金和投资者基金分立制度和引入第三方支付机制,从而避免了平台的收益和投资资金混合的局面)这类似于证券公司设立的风险基金,也类似于企业公积金制度。设立风险基金的好处在于降低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欲望。一般来说,各个P2P网贷企业的风险控制模式都不尽相同,这也是投资者在选择目标平台时往往会考虑的一个重要指标,有的P2P网贷平台就是用风险基金制度,例如宜信公司,而有的平台就不设立风险基金制度,而是设立一种风险担保制度,但随着《意见稿》的出台,P2P平台不能再为借款人提供担保,还有比较另类的一种模式就是没有风险控制模式,而这类上线交易的P2P平台据统计有75%的平台已经倒闭或者跑路。因此,从P2P网贷企业的长期发展来看合理的风控模式必不可少,而设立风险基金制度是当下最好的风控模式之一。
(四) 强化P2P平台建设
1、事前控制
P2P平台建设还是要首先遵循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以事前、事中和事后三步骤来强化对借贷法律风险的控制能力。事前控制的主要手段就是防范,充分对P2P借贷平台上所有借款人进行信息核实,以达成信用借款流程。贷款人要完全根据对借款人的基本信息来完成对所贷款资金的判断,除传统的身份信息、工作状况、收入、个人信用报告等等认证外,还有必要进行视频、音频认证,全方位判断核实借款人的身份。另外,也要详尽判断借款人借款用途的真实性,杜绝虚构借款用途的行径,因此需要借款人提出借款的相关理由和材料佐证,比如用于营业性借款的购货合同、店面租赁合同和营业执照出示等等。
2、事中控制
相对而言,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上限方面限制较松,比如北京的借贷平台最高可高达50万元。而从分散风险的角度讲,应该保证个人最高贷款额度风险不要过高,因为风险过高会对分散风险机制的实施产生巨大影响,不利于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等级差异。所以要根据借款人所提供的信息为他们设置不同的授信额度,设立不同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标准。再根据银监会有关《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最高发放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为界限,将借款人的还款与其月收入相联系,抑制借款人的盲目消费,也能确保贷款资金的定期收回。
3、事后监督
当贷款发放完毕后,就要将重点放置于对贷款本金与利息的收回工作,所以贷款方应该通过P2P平台监控机制,效仿商业银行的贷后管理方法,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贷款使用状况进行具有长期持续性的实时监控,一旦发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发生恶化倾向,就应该立刻采取相关措施来保护贷款方的自身利益。比如增加管理成本,或者在贷款前就要求借款人出示一定的资金使用证明及使用计划,在经过核实之后才能发放贷款。
结 论
相比较欧美发达国家的P2P发展历史来说,我国的P2P行业起步较晚,行业的法律规范并不完善,但可喜的是我国是全世界互联网用户最多的国家,我国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支持力度也逐步提高,参与互联网创业的青年也越来越多,公众接触互联网金融的机会也普遍提高,这就意味着在计算机革命为主的科技革命时代中,创新作为科技革命的核心要素,我国虽作为后起之秀,但由于互联网科技变化更新速度快,从创意到制造的周期短,若我国能有效的将国外优秀经验同我国实际相结合,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P2P行业之路,那么就一定会创造出自己的金融奇迹。简言之,P2P网络借贷作为现代社会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它具有自己便捷、入门门槛低、借款额度小、交易成本低等特色,也有着借贷风险高、个人信息保护不严等缺陷,需要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完善。如果其体系可以得以完善,摒除一切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P2P网络借贷将成为缓解中小企业及个体业主资金周转困难问题、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的最有效金融模式。
[i][1]王敬慈.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控制研究[J]经济论坛,2012年,20-25
[ii][2] 尚官青. 浅议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现状及监管对策[J]. 现代商业. 2016(08)
注释
1、《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经营金融业务的,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为其提供开户、信贷、结算及现金等服务。
2 、《论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制》,郭姗姗,华东政法大学2013年硕士论文,第20页。
3、《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5、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6、殷孟波、曹廷贵著:《货币金融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55 页。
7 、Erick Schonfeld:SEC Outlines Its Reasoning For Shutting Down P2P Lender Prosper.Fortune,June,2010。
8、王艳、陈小辉、刑增艺:《网络借贷中的监管空白及完善》,载《当代经济》,2009 年 12 月(下)。
9、宜信网站:http://www.creditease.cn/index.html,于2014年 7月12日访问。
10、参见《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接受客户(以下统称“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户资金、办理资金清算、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披露资金保管及使用信息等职责,为客户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提高效率、防范风险、提升信用的资产托管业务。
11、《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 3 号)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信用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12 、《P2P网络借贷法律问题初探----“以拍拍贷”为视角》,孙怡俊,2013年上海交通大学硕士论文,第22页。
13 、《P2P网络借贷法律问题初探----“以拍拍贷”为视角》,孙怡俊,2013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传统金融迅速的同互联网技术联姻,诞生了新的产业——互联网金融。本文主要论述的就是互联网金融之一的P2P网络借贷。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起步较晚,许多的法律制度不完善,致使P2P网贷行业存在许多的法律风险,诸如借款人的信用风险、P2P网贷平台的技术风险、互联网固有的风险等等。本文分析了我国目前已存在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控制模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为解决对这些问题能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借贷 监督管理 P2P 法律风险
【绪论】:但是随着社会形态的变迁,生产力不断得到发展和跨越。机器生产中占据了主 导地位,而如今,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更新,人类最原始的劳动方式彻底改变,代替其位置的是高新科技技术生产方式,这其中互联网技术尤为明显。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现代的人不得不承认没有了互联网,每天都不知道该怎么生活了,正是这个原因,有些人就会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网络中从事一些违法犯罪活动从中谋取暴利;再加上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迅速发展,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不断变化,原来的人民有了钱首先会存在银行,近些年,只有手头上有闲钱,往往会选择购买一些高收益同时高风险的理财产品,比如股票、基金、债券、保险等一些传统的金融产品,而现在,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更新,传统的金融行业迅速同互联网联姻,诞生了新型的行业:互联网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既是一个新型行业又是一个传统行业,说它新其实就是指它所依托的载体---互联网技术更新速度快、方便、快捷;说它传统是指它所经营的业务在本质上与传统的金融业务没有任何区别。而可以再互联网从事的金融业务有很多,本文章主要论述的是互联网金融之一:P2P网络借贷。
研究的背景。
P2P在线借贷的兴起并非偶然,一方而,正规金融体系中金融机构在市场定位上忽视中小企业、弱势群体的金融需求,小额信贷市场存在养广阔的发展空间;另一方而,P2P在线借贷是民间借贷与网络科技相融合的产物,其提供的无抵押担保、自助交易模式、近距离的交易空间和新型的理财选择契合了众多中小型客户的金融需求,对市场主体的自主创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我国。近些年以来,温州等多个地区发生的民间借贷信用危机充分表明我国民间金融市场庞杂无序,发展模式尚不清晰。据中国社科院统计数据显示,民间金额规模约在1万亿元以上,在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各级民间金融机构并未在工商局注册,而P2P小额信贷网站既克服了地域限制,节约线下成本,又辐射范围广阔,资金流动率高,将成为释放民间金融的有益尝试。
研究的目的:通过研究我国P2P行业领域内存在的现状,分析出我国P2P网贷行业的法律规范不足,通过比较研究方法的出我国P2P网贷行业具体症结,为了使读者能够从都角度的了解P2P网贷行业的法律现状,笔者还试图通过研究国外关于P2P网贷行业 的法律规范建设,来对我国相关的立法活动提出有效建议。希望对我国P2P网贷行业起到更加规范化更加系统化的作用。
研究的意义: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可以再互联网中作任何想做的事,但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全面性,互联网中任存仔大量的法律问题需要规范,本篇论文主要探讨的就是关于P2P网络借贷的法律问题。互联网的应用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人们在正常的成产生活中除了日常生活开支外,还将剩余的资金用于投资,而许多的人将资金投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中,但由于我国大P2P网络借贷行业兴起比较晚,法律规范并不完善,监管缺失,行业准入制度不健全,用户资金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在前期有许多的P2P网贷平台的所有者将投资者的资金卷款跑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对此如何规范P2P网贷平台的行为时摆在立法者面前最为棘手的问题。
一、P2P网络借贷的基本法律概述
(一)P2P网络
对等网络(Peer to peer,简称P2P)又称点对点技术个人对个人技术,是一种无中心服务器,依靠用户群交换信息的互联网体系。与有中心服务器的中央网络系统不同,对等网络中每个用户端既是一个节点,也是服务器的功能,任何一个节点我发直接找到其他节点,必须依靠其用户群进行信息交流。P2P节点遍布整个互联网,这也给包括开发者在人的任何人、组织、政府带来监控难题,P2P在网络隐私要求高和文件共享领域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
P2P网络借贷平台:最初,是由尤努斯教授创建的孟加拉国乡村银行采用P2P模式,为该国超过200万农村贫困人口提供 了无担保小额贷款,其坏账率远低于银行同类贷款,极大地促进了孟加拉国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一种指借助网络技术和信用评估技术,协助投资者和借款人实现借款的撮合服务,依靠互联网的力量,将借款人和放款人有效的联合在一起,为借贷双发提供借贷信息的网络平台。其最主要的优势有:门槛低、便利性、高收益、短期性、有抵押担保、投资灵活。自2007年以来,我国第一家网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以来,我国网贷平台得以迅速发展,2011年网贷行业总成交量达到60亿元,2012年整个网贷行业的成交量高达200亿元。2013年整个网贷平台的成交量高达600亿元。[i]5截止2015年6月底,中国P2P网贷行业的成交量累计超过了6835亿元。2015年上半年网贷行业成交量以月均10.08%的速度增加,上半年成交量累计已达3006.19亿元。
(三)民间借贷
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解释,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纠纷不是民间借贷。借贷双方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形成的借贷关系网络借贷品台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借贷品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或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借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中风险的种类及其来源
我国互联网融资面临的风险一直非常大,这也是这个行业引发争论的焦点所在。相关的法律缺失,监管机构不明确,加上行业规范尚未建立,制度风险仍然存在。此外,由于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尚不完善,投资人了解借款人的真实财务状况的可能性非常低,这样一来,借贷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进一步加剧,信用风险难以控制。
(一)风险种类
1、技术风险
指平台运行中依靠的互联网技术操作不当带来的风险。平台易遭黑客攻击影响平台正常运行,影响资金安全。具体表现为行业有金融属性,系统出问题后造成的影响大,风险资本进入该领域,行业的社会关注度高,加上网贷平台系统本身安全漏洞多,极易被黑客要挟勒索。
2、社会风险
社会风险是指社会中,由与某些社会因素的变动,社会经济也会变动,一旦社会经济发生变动,那么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影响将不可估量,具体的说,一旦社会经济发展迅速那么P2P网贷行业也会随之迅速发展,当社会经济发展停滞甚至出现倒退,那么P2P网贷行业也会出现波动,甚至会出现大的社会动荡。
(二)风险的来源
1、来自借款人的风
从借款人的角度看,他对自身所披露的信息越多,他的可信度就越高。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过程中,参与借贷活动的人也越来越多,信息积累越来越全面。但是借款人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即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借款人的法律风险借款人容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这意味着网络借贷应当受制于法律尺度的限制,不能稍有逾越。
2、来自投资者的风险
资金的来源缺少监管现存的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如拍拍贷)只要求在网站注册后便有了出借资格,并不需要实名认证,非实名制用户可以通过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平台进行充值,这样只需要一个虚拟的网名,就可以往网络借贷平台的账号汇款,平台完全不审查资金来源,有可能造成被犯罪团伙利用,进而进行洗钱、转贷等非法活动。违约责任追究困难即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的风险。在P2P网络借贷过程中,平台仅仅是在借款人和投资人之间扮演了中介的角色,为借贷双方提供融资信息配对服务,协助双方顺利完成借款活动,并没有真正参与到交易中去。相对于线下的民间金融而言,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很难认证借款人的真实信息,如果缺乏抵押和担保,使其信用风险明显高于其他线下金融机构。如:2011年7月21日宣布关闭的哈哈贷,是国内P2P首次公开折戟,还引发央行发布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但当时哈哈贷的倒闭正是由于要做“中国最严谨的网络借贷平台”,以至于业务量不够而导致的;而目前处于圈地运动阶段的P2P们则正好相反,虽然对外声称的坏账率都只有1%左右,如人人贷公布的2014年第一季度的坏账率仅为0.6%,拍拍贷在1.52%,但是实际逾期率要高很多。2013年以前的问题平台,多以跑路和诈骗居多,2013年主要因资金链问题造成的提现困难居多,今年以来,诈骗平台又卷土重来。
目前,一些P2P平台采取了诸如手机绑定、身份验证、收入证明、视频面谈等手段降低信用风险,但更为关键的借款人征信记录、财务状况、借款用途等资料都十分缺乏。有可能出现冒用他人信息、一人注册多个账户骗取借款的情况,并且P2P平台对借款资金的用途难以实现有效的审核和贷后管理,极易出现借款人将资金挪用于股票、彩票等高风险投资项目而无法收回的情况。尽管P2P平台可以协助借入者进行追讨,并公布黑名单,但由于追讨成本太高导致难以取得实效。同时,由于各家P2P平台之间的信息并没有进行共享,极有可能导致同一借款人在多家平台借款,最终出现无力偿还的情况。 沉淀资金安全性低,有可能中途被网站等其它人员挪用 P2P 网络借贷在资金流转方面比较突出的特点是借贷资金必须通过网络平台得以周转,而不是从投资人账户直接转到借款人账户。很多网络借贷平台通过第三方支付的形式完成交付,此时网络信贷平台借贷双方发生的是借贷关系,是套用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担保信用额度;还有一些网络借贷平台选择通过个人账户划转款项,此时网络借贷平台充当的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角色,借贷平台的账户作为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中间账户使得大笔借贷资金可能停留在中间账户内,这时借贷平台的经营者便控制了沉淀资金的流转,如果其将这些沉淀资金用于较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因此可能引发的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是不言而喻的。
3、来自P2P网贷平台的风险
网络借贷平台通过采用优先投标规则,以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为原则确定最终的借款利率,是一种完全由借贷双方自主确定、完全体现市场需求和供求关系主导下的自由利率。我国《合同法》规定了自然人之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也对民间借贷给予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四倍利率的利率保护。与现有民间借贷的另一大不同是在平台上借款利率多数是平台设定的,也有一些是借款人设定的,这在一定层面上刺激了网络借贷活跃度,但另一方面使得网络借贷出现了相对较高的利息,容易滋生高利转贷的问题。例如,投资人以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然后以数倍银行利息的价格在网络借贷平台上进行转贷,即有可能涉及高利转贷罪。同时,我国利率自由化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立法层面的准许,因而平台的自由化利率依然面临法律风险。 另外,有的P2P平台为了避免有高利贷的嫌疑,平日公开的名义利率普遍会控制在同期银行基准利率4倍以内。但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人,不少P2P平台尤其是新成立的平台都会通过“奖励”的形式变相地提供额外的利息给投资人。所以,对于P2P平台的借款人而言,除了要支付台面上给投资人的利息、平台中介服务费之外,可能还有其他以咨询费、管理费等各种明目收取的费用,业内也称其为综合利率借款人的金融隐私权不易得到有效保护P2P网站为借贷双方提供了发布借贷信息的平台。网站或者担保机构都会要求借款人提供个人身份、财产信息,一方面为投资人提供选择借款人的凭据,另一方面也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若网站的保密技术被破解,借款人提供给网站的个人身份、财产信息等个人隐私容易泄露,借款人的隐私权则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4、来自国家法律政策的风险
国家的法律、政策风险主要就是指法律的空白或是变动,现在随着P2P行业的进一步发展,行业自律基本上已经建立,但是由中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专门立法还未曾出现,现在关于P2P网贷行业的法律大多都是零散的分布于各个相关部门法中,不能建立统一的P2P网贷或是互联网借贷法律体系。
三、现有P2P网络借贷风控模式在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现有的P2P网贷平台风险控制模式。
1、纯线上模式借款人和投资人都直接从网络上获取,多为信用借款,借款额小,对借款人的审核、信用评估也多通过网络进行。这种模式比较接近原生态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强调投资人风险自负,平台承担的风险小,只通过风险保证金对投资人一定限度的保障,国内采用这种模式较少。
2、债权转让模式借款人和投资人之间存在一个专业的放款人,为了提高放贷速度,专业放款人先以自有资金放贷,然后再把债权转让给投资人,使用回笼的资金重新放贷。此种模式多见于线下,但也有部分放款人通过网络寻找投资人。该模式常以理财产品作为包装,打包销售债权的行为也常被认为有构建资金池之嫌。典型的债权转让平台。
3、担保/抵押模式由第三方担保机构对每一笔借款进行担保,或者由借款人自行提供一定资产进行抵押。该模式下投资人的风险较低,而且由于引入了担保机构或办理抵押使贷款速度降低,因而借款利息会有所下降,并且一些优质的担保机构可能会凭借强势地位影响P2P借贷平台的定价权。
4、O2O模式P2P借贷平台主要负责网站的维护和投资人的开发,借款人由小贷公司或担保公司开发。该模式是由小贷公司或担保公司寻找借款人,再进行审核后推荐给P2P平台,再次审核后,将借款信息发布到网上,接受投资人的投标,由小贷公司或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或连带责任。这类模式容易割裂完整的风险控制流程,如小贷公司或担保公司可能专注于开发借款人数量,而忽视了其资格审核;而P2P平台可能专注于吸引投资人而降低了审核标准。此种模式平台仍承担较大的风险。
5、P2B模式该模式中的B是指Business,企业,即一种由个人向企业发放贷款的模式。其特点是贷款金额高,一般来说,少则几百万,多则上亿。一般都有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企业反担保。这类模式需要平台具备强大的审查能力、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能力,否则担保公司也可能无法偿还借款。如:积木盒子。
6、混合模式许多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产品端、借款端、投资端的划分并非泾渭分明,例如:有的平台既通过线上开发借款人,也通过线下开发;有的既撮合信用贷款也撮合担保贷款;有的既支持手工投保也支持自动投保或者定期理财产品。
(二)现有P2P网贷平台风控模式出现的问题
1、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惩治措施较为笼统
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于网络借贷平台的所有者在出现违约风险的时候拥有怎样的权利也未作出相关规定。在现实的P2P网贷机构中,当出现借款人逾期不能还款或出现呆账时,这些网贷机构首先就会给借款人一定的期限来还款,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借款人还未还款,那么这些机构就会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借款人,由于P2P网贷经营的是小额贷款,所以贷款时几乎没有抵押或保人,即便是法院最终受理这类案件原告也能胜诉,那么在法院在执行阶段也几乎执行不到什么,当然,现实的网贷机构在办理贷款时首先会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做些调查,网贷机构往往会将贷款优先贷给有固定工作或者拥有较高价值不动产的客户,但这样一来势必会客户就会减少因此,虽然无抵押贷款看似风险比较大,但网贷机构凭借着庞大的客户群和较低的呆帐率任然乐此不疲。P2P网络借贷环境中,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在实施借款之前都需要提交相应的身份证件、学历证书以及个人经济状况信息资料,[ii]然后将这些信息进行核实及认证而且这些机构往往利用移动互联网来投资者,通常的方式就是通过大量互联网广告来吸引投资者在手机客户端注册自己的账户,首次注册成功的用户将会得到一些奖励。通常这些P2P贷款公司会借此机会,向公众发放一些垃圾信息,在大数据时代,个人的信息很容易的就被泄露出去,不少人就是因为讨厌这样的方式,才对P2P网贷产生一种厌恶感,从而不再相信类似的企业。照这样发展下去,将会对整个P2P网贷行业产生不可估量的后果。
2、监管部门及监管职能混乱
根据《意见稿》明确规定P2P行业的五个监管部门: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地方金融办。此外地方金融办负责备案登记和评估分类及如何避免出现群租。尽管《意见稿》规定了这五个监管部门,但是现在的问题是这些监管部门能否协调统一的来完成对P2P企业各个阶段的监管。在美国P2P平台做借贷业务的行为被视为一种公开发放证券的行为,因此,美国的P2P行业监管的主要部门就是美国证监会和各州的证监会。由于我国将P2P网贷划归为民间借贷,因此就将P2P网贷当做是一种金融类行业来监管,于是中国银监会就是P2P网贷行业的最重要的监管部门。工信部,即工业和信息化部,它主要监管P2P行业的大致发展方向,这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一种管理体制,虽然这种管理体制比较落后,但是,毕竟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也会对P2P行业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公安部在监管P2P行业时,主要是由公安部的经侦科来负责监管P2P平台是否从在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活动和平台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网信办主要负责监管P2P行业在运行中网络中存在的问题,检查网络发展中是否存在将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成其他平台或经营其他业务。地方金融办主要是负责备案登记,每一个P2P平台要想上线交易,首先得去地方金融办备案登记,但金融办不审查P2P平台的合法性,这只是一种行政登记制度,也不审查P2P平台所经营的业务,因此,一旦出现诉讼案件,地方金融办只能提供P2P平台是否登记的材料,其他证据无法提供。
3、各P2P网贷平台盈利方式不同,且大都涉及违规操作
最后一个问题,也是所有P2P网贷机构最关心的问题,那就是,网贷机构的利润从何而来。根据《意见稿》规定:P2P企业不能吃利息,借款本金和利息全部归出借人所有。众所周知,一个企业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它可以获得经济收益,但P2P网贷企业它只是一个网络借贷平台,它可以最大程度上减少现实中借贷关系中存在的风险,同时它为维护网贷健康发展,也需要一定的资金去维护平台的运作,那么这些资金从哪里来,应该由谁来承担呢?根据《意见稿》规定,P2P网贷机构不得自融,不得担保,不得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放贷款,不得拆分期限,不得卖基金、保险,不得做代销,不得做股权众筹,借款不得进入股市,根据这“12禁”,似乎是P2P网贷机构见不到借款的流向的,似乎客户的资金会很稳定很安全,(现实中,P2P网贷机构最大的客户其实就是商业银行。有的人会想问这样的一个问题:商业银行向其他企业贷款的利息已经很高了,难道它也会看得上P2P网贷的这点利息?其实答案很简单,不论是金融借贷还是民间借贷,银行始终是债权人,既然都是债权人,挑一个有良好信誉度的债务人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我国《银行法》的相关规定,银行的贷款分为商业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在银行办理信用贷款的程序十分繁琐,也有十分严格的审批程序,效率非常低,那么抵押贷款就成了银行最主要的贷款业务。自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来,全世界的银行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所有的银行的信用贷款几乎就不在办理。但在我国,我国最主要的五大商业银行都是国有银行,那就意味着不论经济形势如何变化,国有企业总是能在银行得到信用贷款,这对于一些民营企业来说,无疑是与国有企业竞争中最大的障碍,一方面银行为改善这一不平等的地位,一方面也因P2P网贷平台拥有较低的呆账率,另一方面部分银行职员位提高自己的业务量,就将自有资金池中得出部分资金提供到P2P网贷平台,这样一来那就使得少数民营企业也可以从P2P网贷平台间接的贷到银行的信用贷款,这里贷款数额任是“小额”,这也就意味着民营企业永远不能和国有企业相抗衡,当然,这是由我国国有体制决定的,笔者在这里也不敢妄议。)既然债权人的本金和利息P2P企业不能动,那么只能由债务人来承担这笔费用了,这也就是说,债务人除了要对债权人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外,还应该对P2P企业承担一定的服务费或是中介费,这种中介费或是服务费应该是按照借款的一定比例计算的,但这势必会加重借款人负担,也会影响P2P企业的利润。
四、如何建立新的P2P网络借贷风控模式
(一)完善全民征信体系,建立严格的失信惩戒制度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四条中明确规定“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前款所称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根据本法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专门从事信贷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这也就是说,P2P网络借贷业务中个人信息属于《办法》中的“个人信息”,但P2P网络借贷平台就目前还不能进入到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中,原因就只目前我国的银监会还未向任何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批准经营信贷业务,这就导致了许多个人信用信息没有机会上传到这个数据库中。因此,我国应将P2P网贷也纳入到全国征信系统中,完善全面征信体系,让所有的“老赖”无处遁形。
关于P2P网贷机构在出现逾期借款抑或P2P网贷平台出现“跑路”时,如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问题。由于P2P网贷业务都是线上交易,因此不论是借款人还是投资者还是P2P平台的所有者,这三方从信息录入到达成价款意向再到借款成功始终是见不上面的,既然缺少实地考察互相了解的平台,那么只要这三方的任何一方出现违法或违约行为,都会对其他两方造成损失。对此,笔者建议:建立严格的失信惩戒制度,每个P2P网贷平台在撮合每笔借款时都应将借款人的所有信用记录当做是重要信息来向放款人披露,若此信息没有披露即可被视为重大利息没有披露,在借款人逾期不还款时,平台的所有者承担连带责任清偿义务。而对于借款人逾期未还款的惩处也可以参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与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中罚则的部分。
(二)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
关于投资者资金管理问题。平台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实行隔离管理这是前提,但这还不够,每个P2P网贷平台机构都必须引入第三方支付机制。具体操作时,首先投资者要在P2P平台注册一个实名认证账号,其次投资者需要在P2P网贷平台所认证的一个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注册一个虚拟账号,所有的资金出入都是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同投资者所指定的银行来完成,P2P网贷平台没有任何机会接触到客户的任何账号。对于借款人也是如此,在P2P网贷平台与放款人达成借款协议时,先会让出借人将借款打入到借款人注册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中,然后在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中的提现功能将款项在银行中提现,按照这样完整的程序下来,不仅保了客户的资金安全,也可以为今后可能出现的违约的情形保存足够的证据。例如,建设银行已经联手中国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为符合信贷要求的淘宝卖家提供单笔最低50元、最高5万元的个人小额信贷,贷款申请和还款从操作全都网络化.
(三)建立结算风险基金制度
所谓风险基金制度就是指P2P网贷企业将盈利按一定的比例,一定的时间存入专有账户,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从风险基金中提取资金支付给投资者,垫付后,P2P网贷企业对借款人享有追偿权。当然风险基金的设立并不等同于“资金池”,资金池是指将吸收的公众存款存入到专有账户,然后将这些资金用于发放贷款,这种设立资金池的做法已经被明令禁止,本质上资金池就是将别人的钱私自挪用于客人贷款,而风险基金是平台将自己的收益按比例存入的“储备金”,(本文在之前已经提到设立自有资金和投资者基金分立制度和引入第三方支付机制,从而避免了平台的收益和投资资金混合的局面)这类似于证券公司设立的风险基金,也类似于企业公积金制度。设立风险基金的好处在于降低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欲望。一般来说,各个P2P网贷企业的风险控制模式都不尽相同,这也是投资者在选择目标平台时往往会考虑的一个重要指标,有的P2P网贷平台就是用风险基金制度,例如宜信公司,而有的平台就不设立风险基金制度,而是设立一种风险担保制度,但随着《意见稿》的出台,P2P平台不能再为借款人提供担保,还有比较另类的一种模式就是没有风险控制模式,而这类上线交易的P2P平台据统计有75%的平台已经倒闭或者跑路。因此,从P2P网贷企业的长期发展来看合理的风控模式必不可少,而设立风险基金制度是当下最好的风控模式之一。
(四) 强化P2P平台建设
1、事前控制
P2P平台建设还是要首先遵循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以事前、事中和事后三步骤来强化对借贷法律风险的控制能力。事前控制的主要手段就是防范,充分对P2P借贷平台上所有借款人进行信息核实,以达成信用借款流程。贷款人要完全根据对借款人的基本信息来完成对所贷款资金的判断,除传统的身份信息、工作状况、收入、个人信用报告等等认证外,还有必要进行视频、音频认证,全方位判断核实借款人的身份。另外,也要详尽判断借款人借款用途的真实性,杜绝虚构借款用途的行径,因此需要借款人提出借款的相关理由和材料佐证,比如用于营业性借款的购货合同、店面租赁合同和营业执照出示等等。
2、事中控制
相对而言,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上限方面限制较松,比如北京的借贷平台最高可高达50万元。而从分散风险的角度讲,应该保证个人最高贷款额度风险不要过高,因为风险过高会对分散风险机制的实施产生巨大影响,不利于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等级差异。所以要根据借款人所提供的信息为他们设置不同的授信额度,设立不同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标准。再根据银监会有关《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最高发放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为界限,将借款人的还款与其月收入相联系,抑制借款人的盲目消费,也能确保贷款资金的定期收回。
3、事后监督
当贷款发放完毕后,就要将重点放置于对贷款本金与利息的收回工作,所以贷款方应该通过P2P平台监控机制,效仿商业银行的贷后管理方法,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贷款使用状况进行具有长期持续性的实时监控,一旦发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发生恶化倾向,就应该立刻采取相关措施来保护贷款方的自身利益。比如增加管理成本,或者在贷款前就要求借款人出示一定的资金使用证明及使用计划,在经过核实之后才能发放贷款。
结 论
相比较欧美发达国家的P2P发展历史来说,我国的P2P行业起步较晚,行业的法律规范并不完善,但可喜的是我国是全世界互联网用户最多的国家,我国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支持力度也逐步提高,参与互联网创业的青年也越来越多,公众接触互联网金融的机会也普遍提高,这就意味着在计算机革命为主的科技革命时代中,创新作为科技革命的核心要素,我国虽作为后起之秀,但由于互联网科技变化更新速度快,从创意到制造的周期短,若我国能有效的将国外优秀经验同我国实际相结合,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P2P行业之路,那么就一定会创造出自己的金融奇迹。简言之,P2P网络借贷作为现代社会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它具有自己便捷、入门门槛低、借款额度小、交易成本低等特色,也有着借贷风险高、个人信息保护不严等缺陷,需要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完善。如果其体系可以得以完善,摒除一切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P2P网络借贷将成为缓解中小企业及个体业主资金周转困难问题、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的最有效金融模式。
[i][1]王敬慈.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控制研究[J]经济论坛,2012年,20-25
[ii][2] 尚官青. 浅议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现状及监管对策[J]. 现代商业. 2016(08)
注释
1、《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经营金融业务的,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为其提供开户、信贷、结算及现金等服务。
2 、《论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制》,郭姗姗,华东政法大学2013年硕士论文,第20页。
3、《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5、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6、殷孟波、曹廷贵著:《货币金融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55 页。
7 、Erick Schonfeld:SEC Outlines Its Reasoning For Shutting Down P2P Lender Prosper.Fortune,June,2010。
8、王艳、陈小辉、刑增艺:《网络借贷中的监管空白及完善》,载《当代经济》,2009 年 12 月(下)。
9、宜信网站:http://www.creditease.cn/index.html,于2014年 7月12日访问。
10、参见《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接受客户(以下统称“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户资金、办理资金清算、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披露资金保管及使用信息等职责,为客户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提高效率、防范风险、提升信用的资产托管业务。
11、《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 3 号)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信用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12 、《P2P网络借贷法律问题初探----“以拍拍贷”为视角》,孙怡俊,2013年上海交通大学硕士论文,第22页。
13 、《P2P网络借贷法律问题初探----“以拍拍贷”为视角》,孙怡俊,2013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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