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和功能初探
2016-12-28 09:17:3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道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相关文件的要求,试点法院均应设立家事调解委员会,组建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心理疏导员(以下简称“三员”)队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会同公安、妇联、民政等11个单位成立家事调解委员会,制定《家事调解委员会章程》,公开选任40人组建“三员”队伍,构建“三员”人才信息库,出台“三员”工作规则,将实现家事审判社会功能作为家事调解委员会的基本功能,形成独具特色的“三员”工作模式。本文以该院的《章程》为蓝本,以“三员”队伍的运转情况为依托,对家事调解委员会的性质、结构、功能等基本问题及“三员”的工作规则作初步探讨。
一、家事调解委员会在性质上属人民法院内设松散性机构
所谓松散性是指无独立的编制,委员会结构及人员组成与法院内部的庭、室有根本的区别。
一是机构性质不同。设立家事调解委员会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人民法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化和最重要平台。家事调解委员会广泛吸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作为成员单位协同建立,通过跨部门、多部门力量整合,延伸家事司法的触觉,提高家事纠纷多元化解的质量和效率,符合该《意见》确立的原则。家事调解委员会在人民法院领导下专职负责家事调查、家事调解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二是人员组成不同。家事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包括委员会的领导机构如主任、副主任、委员等,还包括家事调解员队伍。鉴于家事调查和心理疏导是做好家事调解的前提,家事调查员与心理疏导员的选拔任用与家事调解员的选拔任用极为相似,为了方便管理和提高效率,统归家事调解委员会管理,由家事调解委员会产生更为科学和合理。家事调解委员会的领导机构由成员单位推举产生,“三员”队伍是通过成员单位推荐和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形式予以选任,推荐和公开招聘的程序由《家事调解委员会章程》予以规定。家事调解委员会的成员是人民法院聘任制工作人员,与人民法院的联系较为松散,其薪酬待遇,由《家事调解委员会章程》予以明确或由人民法院另行规定。
二、家事调解委员会在功能上是为了实现家事审判的社会功能
家事纠纷具有亲情伦理性、身份本源性、情感私密性等特征,虽然形式上多表现为财产纷争,如分家析产、遗产继承、扶养费支付等,实质上多因亲情错位引起的情感之争,而家长里短引发的感情纠葛很难在法律上给出是非分明的判断,故调解优先成为处理家事纠纷重要的原则。鉴于家事案件的争议标的关乎社会公益,当事人的处分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公权力适度介入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故家事审判在具备裁判功能的同时还应具备社会功能越来越成为家事司法工作者的共识。
家事审判的社会功能就是家事审判具有诊断、治疗、修复婚姻家庭关系的功能。人民法院设立家事调解委员会就是为了弥补当前家事审判社会功能的缺失,就是要借助社会各方面力量扩展和完善家事审判的社会功能,就是要通过充实家事调解员队伍实现家事审判的社会功能。
实现家事审判的社会功能是家事调解与一般民商调解最重要的区别。实现家事审判社会功能,要求家事案件调解向诉前调解延伸。1.家事调解员与基层调解组织相联系,协助或协同基层调解组织积极介入家事纠纷的调解,力争使家事纠纷萌芽在基层,化解在基层;2.家事调解员与成员单位相联系,对成员单位出现的家事纠纷及时介入调解,避免矛盾的进一步发展和激化。
实现家事审判社会功能,要求家事调解在方向上树立维护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理念。调解过程中,注重分清婚姻危机与婚姻死亡的区别,对于婚姻危机,重在治疗和修复,通过一定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促使当事人消除对立,相互包容,促使危机婚姻向和谐婚姻、幸福婚姻的转变;对于婚姻死亡,应从尊重保障人权的高度及时调解解除,在解除死亡婚姻的过程中,应注重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使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使离婚妇女不因家庭的离异导致生活的困难,使老年人能够老有所养,安度晚年。
实现家事审判社会功能,要求家事调解员对已结家事案件进行跟踪回访,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巩固调解效果。对于调解和好、判决不准离婚及部分准予撤诉的离婚案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案件回访尤为重要。通过案件回访,可以巩固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调解效果,可以发现双方隔阂的深层次原因和改善关系的途径,可以让当事人真实感受到家事司法对当事人人格的尊重。案件回访实质就是治疗和修复婚姻关系的继续,在当前家事审判队伍人员严重不足的状态下,赋予家事调解员案后回访的功能是必要的和必需的。
三、家事调解委员会在运作形式上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家事调解委员会实现家事审判社会功能最直接的方法是通过家事调解员对家事纠纷进行调解,家事调查和心理疏导则是为了达成调解协议的重要手段。“三员”之间,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各不相同,在各自领域存在自身的特点,应符合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要求,如无论是家事调查、家事调解还是心理疏导都要注重保护当事人的隐私,都有程序上的要求,即程序的规范性。又如,家事调查的方式和方法、家事调解的时机和氛围、心理疏导采取的方法等要有相对的灵活性,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确定。家事调解委员会应根据家事调查、家事调解和心理疏导不同领域的具体特点,参与起草《家事调查规则》《家事调解规则》《心理疏导规则》,以方便“三员”积极参与工作,激发工作热情。
“三员”应依相应的工作规则依法、公正、自主地开展工作。诉前调解阶段,家事调解员应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对于一时冲动引起的家庭纠纷重在疏导,避免矛盾激化,及时平息纷争。对于积怨较深的重在调解的角度和方式方法,做好记录,留档备查,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引导双方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避免矛盾反复。对于矛盾多发区或同类型纠纷多发区,应及时与地方调解组织相沟通,注重分析原因并上报家事调解委员会。需要强调的是,家事调解委员会虽是法院内部设立的松散性结构,但是由法院主导的多部门联合体,受《家事调解委员会章程》的约束,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视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特殊形式,家事调解员代表家事调解委员会参与诉前调解工作,调解协议具有准司法的性质,人民法院应确认其效力。
在诉讼阶段,家事调解员受家事法官委托调解家事案件,调解协议经过家事法官审查确认,视为家事法官进行的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家事调查和心理疏导均在诉讼阶段,是家事诉讼的辅助手段。家事调查员出具的家事调查报告经人民法院审查可作为证据的一种,为人民法院裁判或调解提供参考。心理疏导员运用心理学、社会学或其他社会综合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正确的认知方式和适宜的行为模式,帮助当事人理性思考,正确面对分歧,寻找解决问题的合理方案,促成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在案后回访阶段,家事调解员受家事调解委员会的指派对已结案件进行跟踪回访,督促当事人修复感情和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充当基层组织和事佬的角色,其特色跟踪调解是家事审判社会功能的必然要求,既是家事司法体现社会功能的基本载体,又是家事调解员的分内工作内容之一,还是家事调解员自身价值存在的重要表现形式。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一、家事调解委员会在性质上属人民法院内设松散性机构
所谓松散性是指无独立的编制,委员会结构及人员组成与法院内部的庭、室有根本的区别。
一是机构性质不同。设立家事调解委员会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人民法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化和最重要平台。家事调解委员会广泛吸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作为成员单位协同建立,通过跨部门、多部门力量整合,延伸家事司法的触觉,提高家事纠纷多元化解的质量和效率,符合该《意见》确立的原则。家事调解委员会在人民法院领导下专职负责家事调查、家事调解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二是人员组成不同。家事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包括委员会的领导机构如主任、副主任、委员等,还包括家事调解员队伍。鉴于家事调查和心理疏导是做好家事调解的前提,家事调查员与心理疏导员的选拔任用与家事调解员的选拔任用极为相似,为了方便管理和提高效率,统归家事调解委员会管理,由家事调解委员会产生更为科学和合理。家事调解委员会的领导机构由成员单位推举产生,“三员”队伍是通过成员单位推荐和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形式予以选任,推荐和公开招聘的程序由《家事调解委员会章程》予以规定。家事调解委员会的成员是人民法院聘任制工作人员,与人民法院的联系较为松散,其薪酬待遇,由《家事调解委员会章程》予以明确或由人民法院另行规定。
二、家事调解委员会在功能上是为了实现家事审判的社会功能
家事纠纷具有亲情伦理性、身份本源性、情感私密性等特征,虽然形式上多表现为财产纷争,如分家析产、遗产继承、扶养费支付等,实质上多因亲情错位引起的情感之争,而家长里短引发的感情纠葛很难在法律上给出是非分明的判断,故调解优先成为处理家事纠纷重要的原则。鉴于家事案件的争议标的关乎社会公益,当事人的处分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公权力适度介入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故家事审判在具备裁判功能的同时还应具备社会功能越来越成为家事司法工作者的共识。
家事审判的社会功能就是家事审判具有诊断、治疗、修复婚姻家庭关系的功能。人民法院设立家事调解委员会就是为了弥补当前家事审判社会功能的缺失,就是要借助社会各方面力量扩展和完善家事审判的社会功能,就是要通过充实家事调解员队伍实现家事审判的社会功能。
实现家事审判的社会功能是家事调解与一般民商调解最重要的区别。实现家事审判社会功能,要求家事案件调解向诉前调解延伸。1.家事调解员与基层调解组织相联系,协助或协同基层调解组织积极介入家事纠纷的调解,力争使家事纠纷萌芽在基层,化解在基层;2.家事调解员与成员单位相联系,对成员单位出现的家事纠纷及时介入调解,避免矛盾的进一步发展和激化。
实现家事审判社会功能,要求家事调解在方向上树立维护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理念。调解过程中,注重分清婚姻危机与婚姻死亡的区别,对于婚姻危机,重在治疗和修复,通过一定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促使当事人消除对立,相互包容,促使危机婚姻向和谐婚姻、幸福婚姻的转变;对于婚姻死亡,应从尊重保障人权的高度及时调解解除,在解除死亡婚姻的过程中,应注重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使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使离婚妇女不因家庭的离异导致生活的困难,使老年人能够老有所养,安度晚年。
实现家事审判社会功能,要求家事调解员对已结家事案件进行跟踪回访,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巩固调解效果。对于调解和好、判决不准离婚及部分准予撤诉的离婚案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案件回访尤为重要。通过案件回访,可以巩固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调解效果,可以发现双方隔阂的深层次原因和改善关系的途径,可以让当事人真实感受到家事司法对当事人人格的尊重。案件回访实质就是治疗和修复婚姻关系的继续,在当前家事审判队伍人员严重不足的状态下,赋予家事调解员案后回访的功能是必要的和必需的。
三、家事调解委员会在运作形式上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家事调解委员会实现家事审判社会功能最直接的方法是通过家事调解员对家事纠纷进行调解,家事调查和心理疏导则是为了达成调解协议的重要手段。“三员”之间,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各不相同,在各自领域存在自身的特点,应符合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要求,如无论是家事调查、家事调解还是心理疏导都要注重保护当事人的隐私,都有程序上的要求,即程序的规范性。又如,家事调查的方式和方法、家事调解的时机和氛围、心理疏导采取的方法等要有相对的灵活性,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确定。家事调解委员会应根据家事调查、家事调解和心理疏导不同领域的具体特点,参与起草《家事调查规则》《家事调解规则》《心理疏导规则》,以方便“三员”积极参与工作,激发工作热情。
“三员”应依相应的工作规则依法、公正、自主地开展工作。诉前调解阶段,家事调解员应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对于一时冲动引起的家庭纠纷重在疏导,避免矛盾激化,及时平息纷争。对于积怨较深的重在调解的角度和方式方法,做好记录,留档备查,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引导双方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避免矛盾反复。对于矛盾多发区或同类型纠纷多发区,应及时与地方调解组织相沟通,注重分析原因并上报家事调解委员会。需要强调的是,家事调解委员会虽是法院内部设立的松散性结构,但是由法院主导的多部门联合体,受《家事调解委员会章程》的约束,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视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特殊形式,家事调解员代表家事调解委员会参与诉前调解工作,调解协议具有准司法的性质,人民法院应确认其效力。
在诉讼阶段,家事调解员受家事法官委托调解家事案件,调解协议经过家事法官审查确认,视为家事法官进行的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家事调查和心理疏导均在诉讼阶段,是家事诉讼的辅助手段。家事调查员出具的家事调查报告经人民法院审查可作为证据的一种,为人民法院裁判或调解提供参考。心理疏导员运用心理学、社会学或其他社会综合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正确的认知方式和适宜的行为模式,帮助当事人理性思考,正确面对分歧,寻找解决问题的合理方案,促成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在案后回访阶段,家事调解员受家事调解委员会的指派对已结案件进行跟踪回访,督促当事人修复感情和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充当基层组织和事佬的角色,其特色跟踪调解是家事审判社会功能的必然要求,既是家事司法体现社会功能的基本载体,又是家事调解员的分内工作内容之一,还是家事调解员自身价值存在的重要表现形式。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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