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台意见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2016-12-27 19:22:29 | 来源:天津法院 | 作者:林世开
为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司法保护,激发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创新发展的活力,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从强化平等保护理念、妥善审理刑事案件等15个方面,紧紧围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现实司法需求,提出司法保障措施。
妥善审理刑事案件,正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意见》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损害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商业信誉等犯罪行为予以严惩,依法惩处项目审批、贷款发放、招标投标等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加大涉假冒伪劣产品、食品药品和环境污染等犯罪惩处力度,提高犯罪成本,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审慎对待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中的创新行为,对不构成犯罪,或者罪与非罪不清的,以无罪处理。
树立商事审判理念,妥善审理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经济纠纷案件。妥善处理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案件,审慎处理涉及新型市场交易模式的新类型合同纠纷案件,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探索新型商业模式确立法治规则。妥善审理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案件,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盘活优质非公有制企业资产。妥善审理涉外商事和海事海商案件,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实施“走出去”“一带一路”战略提供法律指引和司法保障。
依法处理投融资各类纠纷,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多渠道融资和投资的积极性。《意见》依法确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股东资格,保障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优先购买权等权利,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依法审理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金融借款、融资租赁、保理合同、民间借贷、互联网金融等案件,严格执行借贷利率标准,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依法予以否定,有效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增强非公有制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力。《意见》加强对关键核心技术和基础前沿领域技术成果的保护,依法确定侵害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知识产权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完善知识产权交易规则与制度,引导专业中介组织参与交易活动,实现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创新成果效益最大化。
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见》指出,要依法审理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市场准入及税收、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物价等行政案件,纠正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纠正违法干预经营自主和妨碍公平竞争的行政行为,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允诺和行政协议,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信赖利益。
加大执行力度,及时实现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意见》通过推进执行查控体系建设、京津冀执行联动、网络拍卖等措施,及时兑现生效裁判中确认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合法权益。在以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而暂时经营困难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债转股、分期执行等方式,慎用拘留、查封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
完善审判工作机制,积极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提供司法服务。《意见》指出,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诉权,完善繁简分流和速裁机制,健全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确保及时有效化解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纠纷。严格把握财产保全适用标准,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担保方式,减轻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保全担保负担。认真落实司法标准化文件,严格公正司法,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妥善审理刑事案件,正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意见》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损害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商业信誉等犯罪行为予以严惩,依法惩处项目审批、贷款发放、招标投标等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加大涉假冒伪劣产品、食品药品和环境污染等犯罪惩处力度,提高犯罪成本,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审慎对待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中的创新行为,对不构成犯罪,或者罪与非罪不清的,以无罪处理。
树立商事审判理念,妥善审理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经济纠纷案件。妥善处理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案件,审慎处理涉及新型市场交易模式的新类型合同纠纷案件,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探索新型商业模式确立法治规则。妥善审理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案件,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盘活优质非公有制企业资产。妥善审理涉外商事和海事海商案件,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实施“走出去”“一带一路”战略提供法律指引和司法保障。
依法处理投融资各类纠纷,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多渠道融资和投资的积极性。《意见》依法确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股东资格,保障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优先购买权等权利,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依法审理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金融借款、融资租赁、保理合同、民间借贷、互联网金融等案件,严格执行借贷利率标准,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依法予以否定,有效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增强非公有制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力。《意见》加强对关键核心技术和基础前沿领域技术成果的保护,依法确定侵害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知识产权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完善知识产权交易规则与制度,引导专业中介组织参与交易活动,实现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创新成果效益最大化。
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见》指出,要依法审理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市场准入及税收、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物价等行政案件,纠正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纠正违法干预经营自主和妨碍公平竞争的行政行为,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允诺和行政协议,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信赖利益。
加大执行力度,及时实现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意见》通过推进执行查控体系建设、京津冀执行联动、网络拍卖等措施,及时兑现生效裁判中确认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合法权益。在以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而暂时经营困难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债转股、分期执行等方式,慎用拘留、查封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
完善审判工作机制,积极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提供司法服务。《意见》指出,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诉权,完善繁简分流和速裁机制,健全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确保及时有效化解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纠纷。严格把握财产保全适用标准,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担保方式,减轻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保全担保负担。认真落实司法标准化文件,严格公正司法,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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