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网贷评级不正当竞争案”宣判
融360发布评级报告不构成商业诋毁
2016-12-27 18:50:10 |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12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了“全国首例网贷评级不正当竞争案”,法院判决驳回“短融网”经营者久亿恒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久亿财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对北京融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该案系我国首例网贷评级不正当竞争案件,被业界称为“网贷评级第一案”。在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缺乏有效的行业和政府监管的情况下,本案不仅为两家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竞争纠纷,也体现了司法裁判从新兴市场良性秩序建立、投资人权益保护等利益平衡角度,对企业主体开展网贷评级活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判断。
久亿公司经营“短融网”P2P网贷平台,自2014年5月成立以来,业务规模迅速增长,其自称为业内以最短时间获得A轮融资的网贷平台。融世纪公司是一家主要提供金融产品垂直搜索服务的公司,有部分业务与久亿公司存在交叉。该公司联合人民大学国际学院从2015年年初起针对P2P网贷平台开展评级活动,定期发布评级报告,每期报告针对100家左右的P2P网贷平台按A至C级进行划分。
久亿公司发现,短融网在两期评级报告中被评为C级和C—级,认为融世纪公司的评级对其造成贬损,构成商业诋毁,要求删除与评级相关的文章、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等。融世纪公司认为自己的评级客观、科学,不构成商业诋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本案为商业诋毁案件,融世纪公司行为正当与否,法院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诋毁要件进行判断,也就是会考察其是否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有无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法院同时对上述问题给予回应。
关于评级资质:由于当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网贷评级主体资质、评级要求和标准作出具体规定,法院判断融世纪公司是否构成商业诋毁,以本案争议行为是否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为基础,不以其是否具备合法评级资质为考虑因素。
关于评级要求:单纯的竞争关系的存在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不产生必然联系,经营者有权依法制止竞争对手捏造、散布与其有关的虚伪事实,但也应当对竞争对手客观、真实的评价予以适度容忍。
关于评级标准:法院结合双方证据、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认定,久亿公司缺乏充分证据证明融世纪公司存在主观恶意,收集的短融网数据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也无法指出涉案评级体系规则存在明显不科学、不合理之处,以及评级结果使久亿公司受到不当的市场冲击而造成商业信誉受损。综合以上意见,法院没有支持久亿公司的主张。
据悉,该案系我国首例网贷评级不正当竞争案件,被业界称为“网贷评级第一案”。在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缺乏有效的行业和政府监管的情况下,本案不仅为两家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竞争纠纷,也体现了司法裁判从新兴市场良性秩序建立、投资人权益保护等利益平衡角度,对企业主体开展网贷评级活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判断。
久亿公司经营“短融网”P2P网贷平台,自2014年5月成立以来,业务规模迅速增长,其自称为业内以最短时间获得A轮融资的网贷平台。融世纪公司是一家主要提供金融产品垂直搜索服务的公司,有部分业务与久亿公司存在交叉。该公司联合人民大学国际学院从2015年年初起针对P2P网贷平台开展评级活动,定期发布评级报告,每期报告针对100家左右的P2P网贷平台按A至C级进行划分。
久亿公司发现,短融网在两期评级报告中被评为C级和C—级,认为融世纪公司的评级对其造成贬损,构成商业诋毁,要求删除与评级相关的文章、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等。融世纪公司认为自己的评级客观、科学,不构成商业诋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本案为商业诋毁案件,融世纪公司行为正当与否,法院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诋毁要件进行判断,也就是会考察其是否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有无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法院同时对上述问题给予回应。
关于评级资质:由于当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网贷评级主体资质、评级要求和标准作出具体规定,法院判断融世纪公司是否构成商业诋毁,以本案争议行为是否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为基础,不以其是否具备合法评级资质为考虑因素。
关于评级要求:单纯的竞争关系的存在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不产生必然联系,经营者有权依法制止竞争对手捏造、散布与其有关的虚伪事实,但也应当对竞争对手客观、真实的评价予以适度容忍。
关于评级标准:法院结合双方证据、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认定,久亿公司缺乏充分证据证明融世纪公司存在主观恶意,收集的短融网数据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也无法指出涉案评级体系规则存在明显不科学、不合理之处,以及评级结果使久亿公司受到不当的市场冲击而造成商业信誉受损。综合以上意见,法院没有支持久亿公司的主张。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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