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治理的职工参与
2016-12-20 10:01:25 | 来源:重庆法院 | 作者:丁瑶进
  [摘要] 所谓的公司治理的职工参与,指的是劳动者通过一定的方式、一定的媒介,既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机构的参与也包括外部的谈判、监督等方式,参与到公司的决策过程,一定程度介入到公司的日常管理和决策,从而影响到公司的决策,监督公司的运行,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使公司的良好运转。职工参与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内容复杂,是一个跨学科的综合性问题,本文从职工参与公司的基本内涵,国外相关经验的介绍,职工参与的基本方式以及我国职工参与的相关法律现状对本论题进行论述。

  [关键词] 公司治理;职工参与;依据;方式

  公司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社会最重要的参与主体,是否构建一套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关系到能否营造出良好的经济环境,职工参与公司的治理已成为许多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研究的话题。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虽然工人在宪法和相关法律中的地位得到明确的确定,但是这种地位只是政治层面上的,在经济以及制度上的规定就显得比较乏力。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以及我国的一些历史原因,工人在现实生活中的权利却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劳资关系紧张已成为我国经济政治生活中的一个突出现象。如何缓解这一对矛盾,如何构建一种长期有效的机制去解决这一对矛盾就成为了当务之急。因为这也关心到国家经济的长期发展,通过员工参与影响到公司的决策、增强职工的自主性和对工作生活的控制,员工的积极性会更高,对组织会更忠诚,提高公司的生产力,对他们工作的认可度也会更高。可以这样说,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是现代经济条件下化解劳资纠纷,协调劳动关系,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实现企业民主,构建良好公司治理的模式的必由之路。

  一、公司治理职工参与概念及内涵

  职工参与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内容复杂,是一个跨学科的综合性问题,本文从职工参与公司的基本内涵,国外相关经验的介绍,职工参与的基本方式以及我国职工参与的相关法律现状对本论题进行论述。

  提到公司治理的劳动者参与问题,首先必须界定的是公司治理的含义。职工参与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世纪末的西方国家,用以描述工业社会中出现的员工参与管理的现象,对此,国内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做出不同的界定,到目前为止都没有统一的概念。公司治理认识上的不一致,理由可能主要有两个,一是公司治理已成为跨学科、跨国界的话题,不同的学科、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对于公司治理的认识当然有自己不同的话语和思路、方法;二是公司治理概念起源于美国法学界,英美法无大陆法严谨概念体系的实用主义哲学当然反映与其对公司治理概念的认识。但总体上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或内部治理框架,是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职权关系的集合,其职权规定及运行规则一般体现在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法规及内部规定之中。广义的公司治理除了包括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外,还包括公司的外部治理结构,即各种为企业生存和发展提供支持的市场。不仅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还有职工参与公司事务的深度和广度之别。职工参与的广度,主要是指职工参与公司的事务的范围;职工参与的深度,则主要是指职工参与的有关管理或决策事项的介入程度,它在一定程度上可表明职工意志对企业管理或者决策的影响程度。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范围及程度就构成了完整的公司治理的职工参与。我这里论述的劳动者参与公司治理,不仅停留在劳动者参与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等狭义的公司治理之中,还包括劳动者参与制度的建设和安排。

  通过上面的简单论述我们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所谓的公司治理的职工参与,指的是劳动者通过一定的方式、一定的媒介,既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机构的参与也包括外部的谈判、监督等方式,参与到公司的决策过程,一定程度介入到公司的日常管理和决策,从而影响到公司的决策,监督公司的运行,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使公司的良好运转。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职工参与公司的治理必须停留在一定的层面上,也即是职工参与的成分必须停留在一定的层面上,必须树立不是职工参与的越多、越深越好。造成这一现象主要是由于现代企业管理的专业化决定的,职工由于自身能力的限制,他们对企业的经营不能像专业的管理人员那么得心应手,这也决定了在选择职工参与时也必须考虑的他的相关能力,这我在后面将有所论述。

  二、职工参与的理论依据及现实需要

  任何一种因素介入到公司的治理中,必须有相应的理论支撑点,公司治理的职工参与也不例外。首先要讨论的就是职工参与权的问题,所谓职工参与权,是指职工基于其在公司中的劳动者地位而享有的全面地、积极地参与公司经营和管理的民主权利。职工参与权与职工在持有公司股份情况下所享有的股权判然有别,但二者可能在同一主体身上发生聚合,当公司职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下,就同时享有股权与职工参与权。职工参与权与股权的区别在于:股权是基于出资而获得的权利,而职工参与权则是一项法定的权利,是凡为职工就必然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在我国,职工参与权源于国家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该权利的功能在于树立职工对公司或企业的主人翁意识,以公司利益的获得为轴心,全面实现公司设立的目的。职工参与权与其他主体的权利(如股东的股权、经理的经营管理权)既可能对抗也可能合作,在公司诸多权利主体所形成的权利体系中具有衡平与制约的功能,因此在公司经营与管理的不同场合,该权利对于股权与经营管理权具有矫正和推进的双重功能。由此可见,职工参与权的设定已远远超出了维护职工利益的目的,而是旨在以该项权利与股权的有机结合,创立并形成现代企业制度全新的经营管理机制。

  (一)公司治理的职工参与同公司的民主管理密不可分。职工参与制度也是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政治制度也可以反应在经济层面上,劳资矛盾从资本主义诞生之初就已经存在,伴随着资本规模的不断扩大,这对矛盾也已经愈演愈烈,工人罢工的现象也越来越突出,甚至更激烈的流血冲突也时有发生,这就需要一种制度来缓解这一对矛盾。公司治理的职工参与就是借鉴了政治民主中缓和社会不同阶层间矛盾的经验而产生,它让工人不再仅仅是一种劳动资源,也成为公司的一员,让他们有公司主人公的身份地位。这种民主要求的核心就是劳资同权,它需要工会组织承担起维护劳动者权益和推动劳资同权的责任。这也就要求有一个强有力的工会做保障,这也就是在很多时候单个的劳动者并不作为公司治理的直接参与者,许多责任就了落到工会头上。公司的民主,首先这从心里层面上缓和了劳资间的矛盾,另外这也为解决这一对矛盾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平台,使激烈的冲突在比较和缓的环境中得到解决,并且这也能激发职工的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这使得作为公司的经济主体能够更好的发展,也使得整个社会矛盾的到缓和。

  (二)从公司治理职工参与的内容上看,这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员工利益的切实保障。职工参与公司的各项事务,包括参与企业决策、参与企业管理、参与企业监督以及参与企业受益。现代公司法当中所涉及的重要领域职工都得到了切实有效的参与,这使得公司治理模式显得更加的科学和完善,因为传统的公司模式中,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及监督受益工作的都是公司的股东,这就显得这人员构成上不够完善,这种人员组成上的不完善同样也会导致在各个机构运作上的问题,股东所站的立场往往有局限性,只会或者说大多数时候只能看到自己利益,这就会忽视相关者及相关层面的利益,这就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的不利。职工时公司中除股东外最重要的主体,他们直接参与公司的各项生产经营工作,这就使得他们对公司的发展有着较为全面的了解,并且他们可以避免股东间直接的冲突,这就能够更好的实现公司的管理。

  (三)从公司究竟是谁的理论发展来看,已有原来的股东公司发展到员工公司。“在日本,一般认为公司是公司员工的,公司负责人如采取损害公司员工利益的行动立即会丧失其地位,但不会只因损害股东的权利而丧失其地位。所以日本人一般不注重股东的意愿,因而能够以长远的眼光进行经营。在美国,一般认为公司是属于股东的,公司负责人必须经常注重股东的意愿而行事,所以往往仅以短期利益为目的行事。” 日本认为公司是属于员工的,“其基本理论是公司的员工之与公司的关系比起一般股东之与公司更加热忱、更加持久。”同时,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股东又疏于关心公司的经营与发展,其基本理由有三:一是一方面公司规模的不断发展,导致公司资本的积聚增长,另一方面股权又日益分散,导致小股东股权的行使对公司的经营越来越无足轻重;二是如果公司利润看好,或者股东有了另外的投资机会而轻易卖掉股份,他们就不可能花很多时间去关心公司商业行为,因为他们的风险毕竟是有限的;三是“经常是公司的决策作出许久以后,伤害才会发生。……这就是公司为了追逐利润而急于求成甚至违反法律,而将偿还损失的义务转嫁给公司及后续人的动因。制造风险的人有权享有利润,但并不承担个人责任。”与这些原因相适应, 日本提出了公司中员工主权的思想,即公司是属于长期在该公司从业的人们,他们是公司的主权者,对公司来说是具有根本性的、重要性意义的、决策权利的人。这从理论上使得公司职工参与公司事务成为一种理所当然的事情。

  三、公司职工参与的方式探究

  谈到职工参与公司的依据之后,我们自然会想到其具体参与到公司治理的方式有哪些,根据各国的立法以及理论发展,目前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劳资协议机关与公司治理的职工参与。所谓劳资协议,主要是指在企业主及经营者与劳动者对立的关系中,劳资双方通过集体谈判、缔结集体协议等,组成一个可称为工厂委员会、企业委员会或者劳资协会的机关,进而一改机关为平台,劳资双方以企业的生存、维持及发展为前提,站在合作协力的立场上展开的对话的制度,劳资协议与集体谈判制度有所不同。一般在劳资双方之间就劳动待遇及劳动条件等事项进行交涉的制度,称为集体谈判制度:而针对企业生产和经营等具有共同厉害关系的事项,由劳资双方在对等立场上相互协商合作、相互沟通的制度,称为劳资协商制度。这可以看出职工通过劳资协议机关来参与公司的日常事务属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范畴。这一制度在德国、法国、英国、日本等不少发达国家得到较为广泛的发展,也成为许多国家政治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德国在1920年,就根据《企业委员会发》成立了企业委员会,其成立的宗旨就是旨在保持劳动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赖关系、协助和协调工会组织与经营者团体间的关系、提高经济效益等为目的的劳资协议机关,虽然这一组织在二战中被一度废止,但是德国1952年的《企业组织法》又从新确立了这一制度,经过数十年的发展,这一机构已变得日趋成熟,并且成为德国公司企业重要的机构,由于公司同经营者缔结的劳动协议在先,这就使得企业委员会不会影响到工会的职能,因为企业委员会的职能是维护企业经营的有序进行,不能组织罢工以及政党活动,它要求的是与企业经营者的相互合作和彼此信赖。二战后,伴随着世界经济的恢复,这一制度在法国、英国、日本、荷兰等国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我国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由于政治体制的转变,劳资协议机关长期没有其生长的土壤。但是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劳资纠纷也逐渐增多,对这一机构的需求也越来越紧迫,因而其制度上的确立也是越来越有现实需要和可行性。

  (二)集体谈判制度与公司治理的职工参与。集体谈判,是指雇主和雇员之间(也即是职工同公司之间)围绕着工作报酬、工作时间及其他劳动条件,以坦诚态度进行谈判,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形成双方同意的集体合同。许多学者认为集体谈判不属于公司治理的范畴,但是从广义的公司治理来看,它属于公司的外部治理。根据OECD在《公司治理结构原则》中定义“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据以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它明确规定了公司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并且清楚地说明了决策公司事务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同时,它还提供了一种结构,使之用以设置公司目标,也提供了达成这些目标和监控营运的手段。”集体谈判是工人及工会组织的基本权利之一,是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长期工人斗争的结果,它使工人分散的力量,通过工会等组织团结在一起,以抵抗强大的资本权利,从而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谈判主体能够独立的存在,这也是这一制度存在的前提。并且这一制度的运作也是有国家相关制度作依靠,于此同时某些强制性的规定也要求集体谈判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

  这一制度坚持平等协商的原则,通过和谈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这就要求以和解、兼顾各方的利益以及相互谅解我指导,劳资双方和平协商,以公司的利益为根本立足点,并且结合各自的利益需求,相互谅解、相互退让,最后达成一个双方满意的协议。这也可以看出来集体谈判双方的利益归结点具有一致性,那就是公司能够长久的运作与良性发展。集体谈判制度在国际劳工立法中表现的非常明显,国际劳工组织在1949年通过的《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1951年通过的关于集体协议建议书、《关于企业职工代表》、《关于集体谈判活动》等国际劳工公约中都有明文的规定,这对世界各国普遍推行这一制度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在我国,职工组成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与公司进行平等协商,并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反应职工的需求。这一制度在现行的《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三)职工持股制度与公司治理的职工参与。劳动者持有公司一定的股份,可以缓解劳资双方的矛盾,调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职工更加有归属感,从而提高公司的劳动生产率。职工持股是指职工通过持有公司的股份成为公司的股东,并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到公司的治理中来,形式其股东身份。这一理论由美国经济学家凯尔索首先提出,他认为人,不仅能够通过劳动获得报酬,而且能够通过资本来获得收益。上个世纪中期,该理论被凯尔索首先付诸实践,进行了职工持有公司股权改变改变公司股权结构的实验,取得很大的成功,并且之后得到了美国工商界的广泛认同。日本是这一制度的后行者,但是赶超则,日本在上个世纪60年代后期开始建立职工持股制度,到1990年,在其全部的2719家上市公司中的93.5%的公司实行了职工持股。

  从上面我们可以发现职工持股有如下特点:1.职工持股制度体现了产权主体的多元化,这里的多元化主要表现在产权主体上,它是不同性质、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产权主体的结合,作为股东参与公司并且拥有公司员工的身份,这一结合使得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2.职工持股也体现劳动和资本的有效结合,职工既作为劳动者又作为资本的所有者,他们会比一般的投资者更熟悉公司,也更关心公司的发展,这就会促使他们积极的投身工作中,也能更好的行使他们的权利。3.职工参与体现了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的统一。4.职工持股制度体现了共同治理模式的强化约束机制。

  职工持有的股权主要是通过自己的劳动投入而换来的股份,如劳动报酬股和公司奖励股,由于这两种股票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转让的;另外一种就是劳动者以自己的财产投入公司而换来的股份。

  从上面的股份获得方式可以看出,职工持有公司股份主要有如下作用:1.实现公司利用的再度分配,实践证明只有拥有了先进的利益分配结构才能形成先进的公司 管理机制,也就是要求给公司的员工合理的报酬。通过持股,使职工享有分配公司剩余利益的权利,者既可以完善一国的分配制度,也能提高职工的积极性。2.激励职工能够更好的为公司服务,通过建立职工持股,既可以留住高级管理人才,也能够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3.提升职工参与公司工作的积极性。

  (四)职工作为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参与公司的治理。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指的是在公司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中适当加入一定的职工代表,共同管理、监督公司的运行的制度。现代公司结构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顾名思义是指持有公司一定股份的人而拥有的一种成员权,我们不排除职工持股的现象,但是这里要讲到的就仅仅是以职工的身份,那么这样一来,职工是不能作为股东参加到股东会的。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具体形式,也往往因为企业的机关的机构不同而有所不同。主要分为单层制公司组织和双层制公司组织,单层指是指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都是在股东大会确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是经营决策机关和就监督监督机关;也有的由股东会确定董事会,监事会由根据其他法律规定设立。双层制是指股东大会设立作为政策决策机关的监事会,进而再由监事会指定作为业务执行机关的董事会。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采取的双层制,只有少数国家采用的单层制。这一差别就决定了职工参与董事会监事会的时间、方式和权限的不同。

  由于职工董事监事代表的是广大的职工对公司的监管,那么必须满足如下几点:首先,职工董事监事必须具有代表性。这就要求职工董事监事在选举上必须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其活动必须围绕着职工利益而展开并且在活动中需要尽量听取职工的意见建议、把职工的诉求及时反映的到公司。其次,职工董事监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性要求职工董事监事能够根据自己的判断做出决定,并且这种决定能够影响到公司的具体决策,这一切都需要有制度的保证。最后,职工董事监事还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性。这是他们能够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重要前提条件,这就要求在选人时对条件做一定的限制,并且还应建立一套培训制度机制,与此同时公司还应该给职工参与公司管理提供相应的经济、制度上的支持。

  四、我国职工参与制度的现状及其立法完善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以及我国对企业的改制,我国的公司治理模式也发生了巨大了的变化,逐渐形成了以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以及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模式。

  (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我国的《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3条,《工业企业法》第51条以及《工会法》对这一制度都有明确的规定。

  (二)工会

  工会是劳动者在法律范围内结成的一种同盟,它以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和作为主人公的地位参与国家的管理为目的。根据《工会法》第五条规定,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1.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2.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3.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可以看出工会作为一种外部机制参与到公司治理中来,对公司内部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参与

  我国也确定职工参与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公司法》第45条 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法》第52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参与公司管理是现代经济民主的发展趋势之一, 也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然而, 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中的职工管理参与制度还有待完善。首先, 在我国立法者的理念中, 似乎只有国有企业才能实行职工的管理参与。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实行民主管理, 其董事会中才能有职工代表。而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中, 这一曾经有过的限制都被取消, 通常以职工人数作为是否实行职工参与的标准。所以, 我国应取消所有制的限制, 将职工参与制度推行到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中去。其次, 应明确职工参与公司机关的法定比例并且强化工会的权利。按照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 对职工参与监事会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做出了规定,但是董事会中的职工人数都有公司章程规定。而公司章程是由股东制定的, 基于资本和劳动的固有矛盾, 职工代表在董事会中往往只是象征性的存在。于此同时我国的工会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发挥其应尽的职能,其存在的象征性多余适用性,因为我国的工会实行的是单一制的模式,并且其已经发展成一种官方机构。所以我们必须是工会尽量独立,更多的代表工人的权利。另外, 当代公司治理的一个特点是: 无论是单层制结构还是双层制结构, 都不是由股东直接任命公司负责经营的董事会成员, 而由监事会或独立董事任命执行董事。我国目前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都是全部由股东决定和任命的。在这种体制下, 监事会不可能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董事会的内部人控制也难以避免。日本学者森淳二郎教授指出, “只要公司结构仍是由公司负责人支配的股东大会选任监事, 即使设立监事会并规定公司外部人担任监事, 也无法指望能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有实效的监督。”我国公司法应当规定, 董事由监事任命, 监事由股东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分别任命。还有, 我国公司法应当规定职工代表大会的法定地位。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律制度中, 非国有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中的职工代表大会不是法定的机关, 更谈不上法定的权力。这对职工管理参与的伤害是致命的。

  最后, 职工监督参与制度还需要和职工董事参与制度、职工知情权制度、职工被征询权制度结合起来, 才能构成完整的职工管理参与制度。值得注意的是, 倍受推崇的德国的职工参与制度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建立起来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德国资本家的力量较弱, 政治上需要工会的支持。即使如此, 工会为了建立职工参与制度也曾经过艰苦的斗争。所以, 我国应当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尽快建立和完善职工管理参与制度。否则, 一旦资本在社会中取得了强大的支配地位, 建立职工管理参与制度将会更加困难。

  通过对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源于流的探讨,旨在寻找一条能够促使我国公司治理现代化的道路,公司治理的职工参与必将是新时期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必将为我国公司治理的现代化提供一定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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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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