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案短平快 繁案稳准狠
——江苏南通港闸法院建立繁简分流执行模式见闻
2016-12-18 13:55:2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娄银生 陈锦丽 王小燕
  从今年5月起,在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进程中,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探索建立繁简分流执行模式,确立了复杂案件与简单案件的类型以及相应的执行方法,初现简案执行短平快,繁案执行稳准狠的执行格局与效能。今年1至11月,该院受理执行案件1714件,执结1302件,同比分别增加69%、48%,其中简易分流171件,执结率97%。该院近期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执行标兵单位”。

  因案制宜 双轨出击

  长期以来,执行案件实行按案号分配,执行人员手中案件多少与难易不均,导致有的案件虽然比较简单,但由于案件承办人手中案件多而无精力执行,造成短时间内无法执结,使简易案件的执行时间拖长。港闸法院院长陆燕红对此分析认为,除法院“案多人少”的客观原因外,每个案件执行过程中难易程度不同,也决定了执行所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不同。执行案件强调程序,查询、冻结、扣划、拘留等事务性工作占据了执行案件所需的大部分时间,牵扯执行人员较多精力,而真正需要执行法官适用法律、裁决或发挥司法智慧的工作仅集中于部分案件。

  为破解执行中的这一困局,港闸法院探索实施了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模式,将复杂案件和简单案件区分开来,每件执行案件从案件类型、结案方式、案件标的等方面综合考量,划分简易案件和复杂案件。该院在出台的《港闸法院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实施方案》中,突出繁案精办、简案快办的思路与原则,合理配置执行力量,把事务性工作和简单案件集中起来交由专人统一快速办理,优化、节约人力物力;办理复杂案件的执行人员可以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研究执行对策,集中精力攻克大案、难案。

  该院副院长韩明智向记者解读了今年5月制定的《港闸法院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实施方案》中的一些主要内容:确定执行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且有可供直接执行财产线索的;已足额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在执行“四查”阶段已有效采取财产控制措施的执行案件;通过向有关单位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即可以办理结案的行为执行案件;案件争议不大,当事人可能自愿履行义务的执行案件,或通过执行人员做工作,当事人可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执行案件;在其他执行案件中可以参与分配,受偿后即可以执行完毕的执行案件五种简易案件类型。而复杂执行案件包括: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存款可直接执行的案件;排除妨碍、强制拆除、房屋迁让类案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但暂时无法处置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矛盾尖锐的案件;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需要追加被执行人;财产拍卖难以及时变现的六种类型。复杂案件执行组由五名资深执行法官组成。

  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后,港闸法院对简单案件在效率上下功夫,对复杂案件在质量上下功夫,形成了既节约司法资源,又强化执行工作监管的双赢局面。

  简案快办 省时省力

  7月12日下午,南通某实业公司负责人专程来到港闸法院执行局送来一面锦旗。去年11月,这家公司与上海某能源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经法院判决,上海某能源公司应当支付货款3500余万元,但该公司一直未予履行。7月10日,该公司申请执行。受理该案后,被执行人信息即被输入执行指挥中心系统,进行银行账户、房产和车辆等信息的查询。7月11日上午8时30分,综合查控分组发现被执行人在上海多个银行账户上有存款2300余万元,立即反馈至实施强制分组。考虑到被执行人随时可能转走存款,实施强制分组的两名执行人员迅速驱车赶赴上海,赶在银行中午下班前将该笔款项扣划成功。

  “这是采用‘一键查控法’和‘快速出击法’执行的一起简单案件。”该院执行局局长张善华说,法院从执行局、法警大队抽调10名工作人员组建简易案件执行组,由副局长担任组长。简易执行组包括综合查控、审查机动、实施强制、安保执勤四个小组,负责全部执行案件的前期程序性文书制作、身份财产信息查询、强制措施实施、执行警力调配、失信披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以及信访案件的统一登记和管理等事务性工作。该院确定的执行案件速执的流程是:综合查控分组利用指挥中心的“点对点”、“总对总”以及江苏高院的密钥网络查询系统,于十日内完成对被执行人住址、婚姻状况、工商登记等身份信息以及银行存款、房产、汽车、住房公积金、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信息的查询。对于无法在网络查询系统进行冻结、扣划的存款,以及房屋、车辆、机器设备等需要到相关部门或在现场查封、扣押的,实施强制分组及时采取措施控制财产。对于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主体银行存款数额能够满足执行标的需求的,审查机动分组直接快速办结,不再向立案时随机确定的执行局其他办案人员流转。简易案件一般要求30天内执结,如确因客观原因未能在期限内结案的,填报《简转繁审批表》,经局长审批后转送复杂案件执行组执行。目前,简易案件平均执行天数仅为12天,有的甚至在立案2天后就执行完毕。

  针对简易案件的执行,港闸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归纳为四种执行方法,分别为“一键查控法”“快速出击法”“释法明理法”和“关联检索法”,有时多项执行方法叠加进行,确保简易案件的快速执结。对于那些经查询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的被执行人,或尽管有房产、有车辆但价值远超于申请执行标的,或其他非金钱义务,执行人员会采取“释法明理法”,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或达成和解协议。“关联检索法”则是在本院内部信息系统检索到该被执行人在本院另有案件,且是申请执行人,并已执行到款,则直接交给原先案件申请执行人。

  繁案精办 攻坚克难

  与简易案件一样,针对疑难复杂案件,港闸法院也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五种执行方法,分别为“穷尽调查法”“集中执行法”“重拳出击法”“另辟蹊径法”“司法救助法”。张善华向记者介绍了其中最近的一起采用“穷尽调查法”的案件:在执行某染整公司长期拖欠43万元合同货款纠纷案中,承办法官徐海燕通过前期调查发现该公司已经歇业,厂房拆迁、公司账户也无余额可供执行。徐海燕不信一个注册资本320万元的公司竟然没有留下财产,她经向当地拆迁部门查询得知,染整公司先后经历两次拆迁,共获得拆迁补偿款2000余万元,且领取后转至十余个不同账户。徐海燕判断染整公司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遂加大了对补偿款去向情况的审查力度。徐海燕筛选出数个可疑账户,并逐一走访这些账户所在银行,调查资金流向以及开户单位信息,结合工商登记信息,逐渐掌握了染整公司股东曹某、杜某将近1400万补偿款转入关联公司账户后再进一步转入股东个人账户的事实。随后,港闸法院作出裁定,追加曹某、杜某及一家关联公司为共同被执行人,并成功冻结了上述被执行人账户中的足额财产,由此顺利执结该案。

  针对矛盾较为激化的排除妨碍、强制拆除、房屋拆迁等案件,港闸法院“集中执行法”彰显功效。陈某夫妇在租赁合同到期后让继续占用房屋一年多,面对法院作出的限期搬离的生效判决仍无动于衷。港闸法院于7月28日组织20余名干警对该房屋进行强制腾让,并邀请检察院、公安分局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在执行现场进行见证与监督。在强大威势的执行现场,标的房屋顺利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而对于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确定义务的“老赖”,港闸法院执行局采取“重拳出击法”,按照“老赖”拒不履行义务的程度,梯次适用罚款、拘留、限制出境、失信披露等强制措施。

  “另辟蹊径法”则是港闸法院在办案中的另一种执行方法。某企业在员工遭受工伤事故后不愿支付工伤赔偿款,鉴于该公司经营不规范,没有设立公司账户,可供执行的只有机器设备,该院启动拍卖程序后,无人问津,两次拍卖均流拍。张善华另辟蹊径,以该企业负责人杨某为突破口,督促其履行,但杨某拒不履行,表示公司入不敷出,无力赔偿。港闸法院对杨某拒不配合履行的行为予以罚款10万元,并冻结了银行账户的相应存款,杨某见状当即找到法官要求履行判决义务。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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