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高院基本建立完善司法责任制度体系
2016-12-15 16:36:34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梁书斌
  记者从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了解到,近日,继出台院庭领导办案规定和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审判绩效考核办法后,该院又出台了17个办法、规定、规则,基本建立了一套覆盖全面、操作简便、体系完整的司法责任制度体系,充分保障主审法官、合议庭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作为全国第二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在全面完成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同时,积极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制定了全省法院统一适用的19个司法责任制改革配套制度,明确了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健全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和工作指引。

  这19个司法责任制改革配套制度,进一步明确了主审法官独任审理案件,对承办的案件全权负责;合议庭审理案件,合议庭成员均对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裁判结果等共同承担办案责任。

  其中,为提升司法透明度,审判人员权力清单厘清了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审判长、主审法官、其他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权责,要求严格遵循权力清单履行职责。

  裁判文书签发工作规定确定了主审法官、其他合议庭成员、审判长的文书签署、签发职责,规定院长、庭长不得签发本人未参与审理案件的文书。

  审判流程管理规则明确要求院、庭长对涉及群体性纠纷等“四类案件”、庭长“二次分案”两种情况应监督留痕,并在办公平台上公开。

  案件质量评查规则,审判责任追究办法,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审判绩效考核办法三项制度建立起案件质量评查、审判绩效考核、司法责任追究相衔接的制度。还通过法律文书签发单、过问案件信息记录表等13张表格,记录固定审判活动关键节点以及案件监督、评查信息,实现对审判行为及案件质效的有效监管。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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