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领钱款未还失诚信 耐心调解双方终言和
2016-12-14 11:18:25 | 来源:陕西法院 | 作者:刘蒙
近日,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蒲河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及时化解了双方的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原告赵兴与被告桂龙系朋友,2011年4月29日,桂龙受赵兴委托代领其申请法院执行的一起案件标的款30160.55元。但桂龙领取标的款后,经赵兴索要,只给付了5000元,并书面表示一个月内给付剩余部分。在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后,桂龙却迟迟不还款。无奈之下,赵兴起诉到法院,要求桂龙返还剩余代领款本金25160.55元及利息30160.55元,并承担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等合计35560.55元。
为维系双方的朋友关系,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从法律和情理的角度出发,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最终促使双方相互谅解,各退一步,达成调解协议,桂龙于2017年1月17日前一次性返还赵兴代领款25160.55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两人握手言和。
法官评语:人之相识,贵在相知,人之相知,贵在知心。对朋友应当坦诚相待,讲信用、守诺言。原告请求被告帮忙,体现了对被告的绝对信任,而被告却在领取钱款后没有及时给付原告,得到的是不当利益,失去的却是诚信,是友谊!(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原告赵兴与被告桂龙系朋友,2011年4月29日,桂龙受赵兴委托代领其申请法院执行的一起案件标的款30160.55元。但桂龙领取标的款后,经赵兴索要,只给付了5000元,并书面表示一个月内给付剩余部分。在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后,桂龙却迟迟不还款。无奈之下,赵兴起诉到法院,要求桂龙返还剩余代领款本金25160.55元及利息30160.55元,并承担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等合计35560.55元。
为维系双方的朋友关系,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从法律和情理的角度出发,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最终促使双方相互谅解,各退一步,达成调解协议,桂龙于2017年1月17日前一次性返还赵兴代领款25160.55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两人握手言和。
法官评语:人之相识,贵在相知,人之相知,贵在知心。对朋友应当坦诚相待,讲信用、守诺言。原告请求被告帮忙,体现了对被告的绝对信任,而被告却在领取钱款后没有及时给付原告,得到的是不当利益,失去的却是诚信,是友谊!(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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