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五中院:走出破产案件审理的“三重门”
2016-12-05 10:00:4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尚博 钟丽君
2014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在部分人民法院开展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全国首批确定21家法院开展试点工作,以充分发挥破产法治对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作用,进一步探索改革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方式和工作机制,从而助推企业退出机制的健全和企业破产制度的完善。
作为西南地区唯一一家试点中级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试点工作两年多以来,在“破产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执行转破产程序”和“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等方面做出了积极且行之有效的尝试,走出了以往破产案件受理不易、执行不能转破产不力、选任管理人能力不济之“三重门”。
■化解“不易”:集中管辖让收审案更规范
2009年至2014年,重庆五中院辖区9个基层法院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47件,辖区基层法院年平均受理破产案件不到1件,且分布不均,最少的仅2件,最多的有16件。
为何进入司法程序的企业破产案件数量较少?为何企业的破产诉求会被一些法院拒之门外?为何破产案件审理质效不尽如人意?
在试点工作开展之初,重庆五中院参与试点工作的法官们常常思索这些问题。经过大量的前期调研和实地走访,他们发现了“症结”所在。
“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数量较少,这其中既有外部环境问题,也有法院内部问题。”作为此次破产案件审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副组长之一,重庆五中院副院长郭瑞介绍:“一方面,企业自身及社会各界对破产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有的认为受理破产案件影响社会稳定,有的认为债务人企业申请破产是恶意逃债的行为。另一方面,有的法院和法官在案件受理上存在一定的畏难情绪和推诿心理。”
为此,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授权下,重庆五中院制定了试点工作以来第一份规范性文件——《关于企业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试行)》。
按照该《规定》,由重庆五中院统一行使辖区破产案件及衍生诉讼案件的管辖权,根据破产案件的具体情况,可指定案件由适合的基层法院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选择性受理、拒绝受理情况,充分调动基层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积极性。
“破产案件的相对集中管辖,能够集中辖区两级法院具备破产审判经验的优秀法官,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统一辖区司法尺度,同时更利于破产案件审理改革创新举措的集中应用实践,防止破产案件受理推诿现象的发生。”重庆五中院民二庭庭长石磊认为。
“根据该《规定》,如果我们基层法院不接收当事人申请或不移送材料,一经中院发现,将会作为负面指标纳入年度工作评估。这样从中院向辖区基层法院传递压力,杜绝了破产案件审查受理程序中的随意性,让我们的操作更加规范,同时也更能发挥我们的主观能动性。”荣昌区人民法院分管民二庭的审委会专委雷达说。
“破旧立新需要一个周期,转变人们对破产的固有偏差认知,以及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专业人才的培养都需要一个过程。不过可喜的是,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成效已经初步显现。”对该《规定》的试行效果,重庆五中院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院长王中伟表示欣慰。
该《规定》施行后,重庆五中院破产案件的审查数量、受理数量均大幅增加。截至今年8月,共收到破产申请审查案件52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三倍有余,已审查受理36件。这也是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最显著的效果。
■化解“不力”:有效衔接让执转破更顺畅
2015年9月,在办理当事人许某申请执行重庆市某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时,重庆五中院执行局实施处副处长方山发现,被执行人已经资不抵债。
“我们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该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而资产负债情况表等资料显示,该公司之前作为多起借贷纠纷系列案的被执行人均未能清偿债务,所有案件所涉负债共计近2亿元。”方山介绍,“被执行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
随后,方山联系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询问其破产意愿,后经其书面申请,方山将相关材料移送至立案庭审核,后交由民二庭审查。在查明案件情况后,民二庭受理了该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这一系列操作,依据的是重庆五中院2015年3月5日经院审判委员会决议通过的《关于执行案件转破产程序的规定(试行)》。
“当债务人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以往执行程序中的分配制度是与破产法制度相悖的,且在某种程度上也容易为权力寻租行为制造机会与可能。而破产程序中的一系列规则能更好地保障债权的公平受偿,从根本上弥补执行程序的不足。”郭瑞介绍道。
郭瑞认为:“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取消了执行中对债务人企业财产的分配制度,对解决执行不能的案件提供了积极有效的思维路径,对规范企业退出机制、保障债权公平清偿、妥善化解执行积案具有重要意义。但如何让执行案件与破产案件有效衔接,需要我们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与完善。”
该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执行局局长谭卫介绍:“试点工作开始后,在前期摸索的基础上,依据新的司法解释,研究制定了本院《关于执行案件转破产程序的规定(试行)》,为法院引导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转入破产程序提供了一个操作细则。”
该《规定》对如何认定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对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判断标准,也作出了相应解释。同时,针对执行案件转破产案件的不同情形,设置了专门化的文书表格,当事人和执行承办人只需按表格内容填写即可满足移送要求。
谭卫认为:“‘执转破’操作规程的明确,不仅有利于解决很大一部分执行不能案件,还利于纠正公众对执行难的认识偏差,我们的执行员操作更规范,工作效率也更高了。截至目前,我院已经有29件执行不能案件成功转入破产程序,效果良好。”
对于“执转破”过程中需要征求当事人破产意愿而遇到的一些阻碍,谭卫希望能够建立起“依职权转入破产程序”制度,从而使该项工作更顺畅。
石磊表示:“随着审判人员经验的日益积累和机构、队伍的不断完善,操作不熟练、经验不足的弊端将会逐渐消失,‘执转破’的衔接也将更加顺畅。”
■化解“不济”:竞争选任让管理人更给力
“如果我们被指定为破产管理人,鉴于该破产企业财产关系复杂混乱,我们认为清理、保管、追收、变现环节是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前提和化解矛盾的关键……”
2016年6月13日,重庆五中院第六法庭,一场围绕7家相互间有关联的企业破产案件召开的破产管理人竞争选任评审听证会正紧张有序地进行,共有17家中介机构或单独或联合报名前来“赶考”。这是该院被确立为全国审理破产案件试点法院以来召开的第四次破产管理人竞争选任评审会。
评审现场,破产案件承办法官就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作了详尽通报,各参选的中介机构根据其对企业情况的了解,从自身特长、拟采取的有效措施或“强强联合”的专业优势等方面作了陈述。
评审委员会委员则根据重庆五中院去年7月出台并经数次修订的《关于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实施办法(试行)》及《评分细则》,结合案件特点,综合考量各位“考生”的专业水准、从业经验、机构规模、初步报价等因素,并逐项评定分数,最后按照得分高低确定前两名入围,然后再以随机摇号方式确定管理人及备选管理人各一名。最终,四家中介机构获得了“录取通知书”。
对于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中介机构表示欢迎和支持。担任过多个破产企业管理人的重庆海川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海说:“对于重大疑难破产案件,这种方式可以对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专业水平和从业能力等进行实体审查,选任出最能胜任的管理人,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利益,有效弥补了以往随机指定方式选任的管理人存在能力不济、不称职的缺陷。”
管理人选任后,法院的工作没有结束。“法院会对我们各项工作进行监督,主要体现在财产使用和权力行使两方面。不仅需要定期向法院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大额资金使用还要报审批;在涉及企业是否停产、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等决定事项上,也要报请同意。”张海说,“此外,五中院还为管理人创造了研讨交流、互相促进的机会,让管理人工作更加规范的同时,提升了管理人的素质能力。”
作为西南地区唯一一家试点中级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试点工作两年多以来,在“破产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执行转破产程序”和“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等方面做出了积极且行之有效的尝试,走出了以往破产案件受理不易、执行不能转破产不力、选任管理人能力不济之“三重门”。
■化解“不易”:集中管辖让收审案更规范
2009年至2014年,重庆五中院辖区9个基层法院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47件,辖区基层法院年平均受理破产案件不到1件,且分布不均,最少的仅2件,最多的有16件。
为何进入司法程序的企业破产案件数量较少?为何企业的破产诉求会被一些法院拒之门外?为何破产案件审理质效不尽如人意?
在试点工作开展之初,重庆五中院参与试点工作的法官们常常思索这些问题。经过大量的前期调研和实地走访,他们发现了“症结”所在。
“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数量较少,这其中既有外部环境问题,也有法院内部问题。”作为此次破产案件审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副组长之一,重庆五中院副院长郭瑞介绍:“一方面,企业自身及社会各界对破产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有的认为受理破产案件影响社会稳定,有的认为债务人企业申请破产是恶意逃债的行为。另一方面,有的法院和法官在案件受理上存在一定的畏难情绪和推诿心理。”
为此,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授权下,重庆五中院制定了试点工作以来第一份规范性文件——《关于企业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试行)》。
按照该《规定》,由重庆五中院统一行使辖区破产案件及衍生诉讼案件的管辖权,根据破产案件的具体情况,可指定案件由适合的基层法院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选择性受理、拒绝受理情况,充分调动基层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积极性。
“破产案件的相对集中管辖,能够集中辖区两级法院具备破产审判经验的优秀法官,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统一辖区司法尺度,同时更利于破产案件审理改革创新举措的集中应用实践,防止破产案件受理推诿现象的发生。”重庆五中院民二庭庭长石磊认为。
“根据该《规定》,如果我们基层法院不接收当事人申请或不移送材料,一经中院发现,将会作为负面指标纳入年度工作评估。这样从中院向辖区基层法院传递压力,杜绝了破产案件审查受理程序中的随意性,让我们的操作更加规范,同时也更能发挥我们的主观能动性。”荣昌区人民法院分管民二庭的审委会专委雷达说。
“破旧立新需要一个周期,转变人们对破产的固有偏差认知,以及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专业人才的培养都需要一个过程。不过可喜的是,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成效已经初步显现。”对该《规定》的试行效果,重庆五中院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院长王中伟表示欣慰。
该《规定》施行后,重庆五中院破产案件的审查数量、受理数量均大幅增加。截至今年8月,共收到破产申请审查案件52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三倍有余,已审查受理36件。这也是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最显著的效果。
■化解“不力”:有效衔接让执转破更顺畅
2015年9月,在办理当事人许某申请执行重庆市某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时,重庆五中院执行局实施处副处长方山发现,被执行人已经资不抵债。
“我们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该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而资产负债情况表等资料显示,该公司之前作为多起借贷纠纷系列案的被执行人均未能清偿债务,所有案件所涉负债共计近2亿元。”方山介绍,“被执行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
随后,方山联系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询问其破产意愿,后经其书面申请,方山将相关材料移送至立案庭审核,后交由民二庭审查。在查明案件情况后,民二庭受理了该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这一系列操作,依据的是重庆五中院2015年3月5日经院审判委员会决议通过的《关于执行案件转破产程序的规定(试行)》。
“当债务人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以往执行程序中的分配制度是与破产法制度相悖的,且在某种程度上也容易为权力寻租行为制造机会与可能。而破产程序中的一系列规则能更好地保障债权的公平受偿,从根本上弥补执行程序的不足。”郭瑞介绍道。
郭瑞认为:“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取消了执行中对债务人企业财产的分配制度,对解决执行不能的案件提供了积极有效的思维路径,对规范企业退出机制、保障债权公平清偿、妥善化解执行积案具有重要意义。但如何让执行案件与破产案件有效衔接,需要我们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与完善。”
该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执行局局长谭卫介绍:“试点工作开始后,在前期摸索的基础上,依据新的司法解释,研究制定了本院《关于执行案件转破产程序的规定(试行)》,为法院引导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转入破产程序提供了一个操作细则。”
该《规定》对如何认定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对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判断标准,也作出了相应解释。同时,针对执行案件转破产案件的不同情形,设置了专门化的文书表格,当事人和执行承办人只需按表格内容填写即可满足移送要求。
谭卫认为:“‘执转破’操作规程的明确,不仅有利于解决很大一部分执行不能案件,还利于纠正公众对执行难的认识偏差,我们的执行员操作更规范,工作效率也更高了。截至目前,我院已经有29件执行不能案件成功转入破产程序,效果良好。”
对于“执转破”过程中需要征求当事人破产意愿而遇到的一些阻碍,谭卫希望能够建立起“依职权转入破产程序”制度,从而使该项工作更顺畅。
石磊表示:“随着审判人员经验的日益积累和机构、队伍的不断完善,操作不熟练、经验不足的弊端将会逐渐消失,‘执转破’的衔接也将更加顺畅。”
■化解“不济”:竞争选任让管理人更给力
“如果我们被指定为破产管理人,鉴于该破产企业财产关系复杂混乱,我们认为清理、保管、追收、变现环节是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前提和化解矛盾的关键……”
2016年6月13日,重庆五中院第六法庭,一场围绕7家相互间有关联的企业破产案件召开的破产管理人竞争选任评审听证会正紧张有序地进行,共有17家中介机构或单独或联合报名前来“赶考”。这是该院被确立为全国审理破产案件试点法院以来召开的第四次破产管理人竞争选任评审会。
评审现场,破产案件承办法官就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作了详尽通报,各参选的中介机构根据其对企业情况的了解,从自身特长、拟采取的有效措施或“强强联合”的专业优势等方面作了陈述。
评审委员会委员则根据重庆五中院去年7月出台并经数次修订的《关于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实施办法(试行)》及《评分细则》,结合案件特点,综合考量各位“考生”的专业水准、从业经验、机构规模、初步报价等因素,并逐项评定分数,最后按照得分高低确定前两名入围,然后再以随机摇号方式确定管理人及备选管理人各一名。最终,四家中介机构获得了“录取通知书”。
对于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中介机构表示欢迎和支持。担任过多个破产企业管理人的重庆海川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海说:“对于重大疑难破产案件,这种方式可以对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专业水平和从业能力等进行实体审查,选任出最能胜任的管理人,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利益,有效弥补了以往随机指定方式选任的管理人存在能力不济、不称职的缺陷。”
管理人选任后,法院的工作没有结束。“法院会对我们各项工作进行监督,主要体现在财产使用和权力行使两方面。不仅需要定期向法院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大额资金使用还要报审批;在涉及企业是否停产、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等决定事项上,也要报请同意。”张海说,“此外,五中院还为管理人创造了研讨交流、互相促进的机会,让管理人工作更加规范的同时,提升了管理人的素质能力。”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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