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办法出台
2016-11-24 15:34:33 |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 作者:刘百军
在“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来临之际,《云南省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办法》于11月22日正式落地实施。今天上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妇女联合会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办法的有关情况。
实施办法中的规定,系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的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而制定,无论制定原则还是条文本意,既充分考虑法律的立法原则,又兼顾云南的实际情况,为解决本地突出问题而设定,该办法从细化法律中的相关制度规定出发,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原则、适用范围、种类、内容、期限等进行界定,对申请主体、举证责任等申请事项及人民法院管辖、审理、送达、执行等工作程序加以确定,使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及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具体而明确,使法律规定更具可操作性,为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效用,及时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依据。
云南省妇女联合会副主席农布央宗介绍,根据省妇联系统近三年的信访统计显示,家暴信访件占全部信访件的22.2%,而近三年来,云南省各级法院审理各类家庭暴力案件700余件,呈现出案件数量总体上升、案件类型较为集中、家暴形式多为人身伤害、受害主体多为妇女、案件发生地多在农村等特点。当前,云南法院受理涉家庭暴力案件数量呈现出总体稳定、稳中有升态势。家庭暴力主要出现在婚姻、赡养、抚养、人身伤害类案件中,多发生在夫妻之间,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之间,成年子女和年迈父母之间,也有相当部分案件发生于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主要是未婚同居人群。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是人身伤害,占比九成以上,其次是性侵害。涉及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精神伤害的家庭暴力案件主要集中在离婚案件中。受暴力侵害的主体主要是妇女,且文化程度明显偏低,其次是未成年人,老人和残疾人相对较少。施暴主体主要是男性,其中又以青壮年男性为主,文化程度也明显偏低。女性所占比例较小,女性施暴者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或老人施暴。从分布上看,涉家暴案件主要发生在农村,特别是边远山区。
针对云南实际,近年来,云南法院高度重视反家庭暴力工作,目前云南省内不少法院专门安排内设机构审理家暴案件,如昆明中院探索将涉家事案件安排在未成年人审判庭中审理,努力实现对涉家暴案件审理的专业化。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及其基层法院参照未成年人犯罪模式成立了妇女维权合议庭,安排具有婚姻家庭经验和人生阅历较为丰富的法官,负责审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婚姻家庭案件,侵犯妇女人身权、财产权案件等。
以道德教育为主,通过调解制止家庭暴力,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选择当事人本民族、在当地威望高的人作为人民陪审员,把陪审员的“情”展现出来,让法官从法理的角度参考,更好地搭建法官与当事人沟通的渠道,有利于增强司法亲和力。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当事人更容易接受这种方式,调解成功率也更高。有时还会请妇联、基层组织人员等到庭参与调解,尽量促使双方通过调解和好,力争化解双方积怨。
以巡回审判、与当地政府联合对妇女群众进行讲座等方式,积极宣传家庭暴力的救济措施及证据保留的方法,使群众了解如何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如何对家庭暴力进行正当防卫,如何通过法律保护自身权益等。同时,对如何加强夫妻沟通、改善婚姻家庭关系、科学教育子女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审理,邀请当地妇联、妇女群众参加旁听,庭审后针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向在场群众发放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材料,宣传普及家庭暴力危害、解决措施及途径等知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雪松表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保护人身权利的迫切需要,更是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必然要求,他强调,《云南省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办法》的公布施行,将会促进云南省反家庭暴力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实施办法中的规定,系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的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而制定,无论制定原则还是条文本意,既充分考虑法律的立法原则,又兼顾云南的实际情况,为解决本地突出问题而设定,该办法从细化法律中的相关制度规定出发,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原则、适用范围、种类、内容、期限等进行界定,对申请主体、举证责任等申请事项及人民法院管辖、审理、送达、执行等工作程序加以确定,使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及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具体而明确,使法律规定更具可操作性,为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效用,及时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依据。
云南省妇女联合会副主席农布央宗介绍,根据省妇联系统近三年的信访统计显示,家暴信访件占全部信访件的22.2%,而近三年来,云南省各级法院审理各类家庭暴力案件700余件,呈现出案件数量总体上升、案件类型较为集中、家暴形式多为人身伤害、受害主体多为妇女、案件发生地多在农村等特点。当前,云南法院受理涉家庭暴力案件数量呈现出总体稳定、稳中有升态势。家庭暴力主要出现在婚姻、赡养、抚养、人身伤害类案件中,多发生在夫妻之间,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之间,成年子女和年迈父母之间,也有相当部分案件发生于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主要是未婚同居人群。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是人身伤害,占比九成以上,其次是性侵害。涉及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精神伤害的家庭暴力案件主要集中在离婚案件中。受暴力侵害的主体主要是妇女,且文化程度明显偏低,其次是未成年人,老人和残疾人相对较少。施暴主体主要是男性,其中又以青壮年男性为主,文化程度也明显偏低。女性所占比例较小,女性施暴者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或老人施暴。从分布上看,涉家暴案件主要发生在农村,特别是边远山区。
针对云南实际,近年来,云南法院高度重视反家庭暴力工作,目前云南省内不少法院专门安排内设机构审理家暴案件,如昆明中院探索将涉家事案件安排在未成年人审判庭中审理,努力实现对涉家暴案件审理的专业化。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及其基层法院参照未成年人犯罪模式成立了妇女维权合议庭,安排具有婚姻家庭经验和人生阅历较为丰富的法官,负责审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婚姻家庭案件,侵犯妇女人身权、财产权案件等。
以道德教育为主,通过调解制止家庭暴力,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选择当事人本民族、在当地威望高的人作为人民陪审员,把陪审员的“情”展现出来,让法官从法理的角度参考,更好地搭建法官与当事人沟通的渠道,有利于增强司法亲和力。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当事人更容易接受这种方式,调解成功率也更高。有时还会请妇联、基层组织人员等到庭参与调解,尽量促使双方通过调解和好,力争化解双方积怨。
以巡回审判、与当地政府联合对妇女群众进行讲座等方式,积极宣传家庭暴力的救济措施及证据保留的方法,使群众了解如何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如何对家庭暴力进行正当防卫,如何通过法律保护自身权益等。同时,对如何加强夫妻沟通、改善婚姻家庭关系、科学教育子女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审理,邀请当地妇联、妇女群众参加旁听,庭审后针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向在场群众发放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材料,宣传普及家庭暴力危害、解决措施及途径等知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雪松表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保护人身权利的迫切需要,更是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必然要求,他强调,《云南省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办法》的公布施行,将会促进云南省反家庭暴力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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