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拖欠劳动报酬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2016-11-24 16:22:51 | 来源:歙县法院 | 作者:汪青萍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17日,原告吴某等二十人向歙县人民法院起诉,称其在被告歙县某丝业有限公司做工,被告因经营困难、产品滞销等原因拖欠其劳动报酬,至今未付;但原告吴某等人既没有劳务合同又没有欠条等证据直接证明被告拖欠其劳动报酬。被告辩称,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存在,但对其拖欠劳动报酬的数额有异议。目前,已有十九位当事人与公司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

  【评析】

  近年来,劳资纠纷案件的数量日趋增多。在诉讼中,提供劳务者一方相对处于弱 势地位。原告吴某等人由于市场风险意识不强和受当地行业结算惯例等因素的影响,没有能力证明被告拖欠其劳动报酬的事实及数额。在此情况下,简单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原告举证不能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原告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怎么样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呢?

  本案中,就是否拖欠劳动报酬的证据,接受劳务者一方(支付工资一方)更有优势提供,被告应当就其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及数额负责举证,否则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另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因此,根据现代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关于拖欠劳动报酬的举证责任在于接受劳务者一方。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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