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离婚情绪失控 丈夫痛下杀手获刑15年
2016-11-02 10:31:01 | 来源:祁阳法院 | 作者:于杨宁 夏红旗
近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被告人龙国华故意杀人罪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被告人龙国华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桂某、罗某各项经济损失费共计292597.74元。
2014年底,被告人龙国华与被害人桂某以男女朋友身份进行交往。2015年5月20日,两人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因龙国华怀疑桂某跟其前男友之间存在不正当往来遂谈及离婚事宜。2015年6月21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龙国华骑自行车来到位于黎家坪镇明德小学对面的出租房找桂某。桂某当时在一楼楼梯室的卫生间洗衣服,龙国华讲想在当天跟桂某离婚。因桂某言语之间刺激了龙国华,龙国华听后情绪失控,从楼梯间地上捡起一块红砖将桂某的头部砸伤。龙国华看到桂某倒在地上不能动弹后就将手中的红砖丢在地上,然后走进二楼桂某的出租房内。当看到在床上熟睡的桂某之子罗某时,龙国华的情绪再度失控,于是拿起放在饭桌上的菜刀朝罗某头面部、颈部、双肩、双上肢、左足等处猛砍。罗某被砍醒后开始呼救,听到呼叫的房东李带娣一边喊“杀人了”一边跑回自己的屋里报警。罗某被龙国华砍了后就跑到出租房外面的阳台上躲避,而龙国华在砍了罗某后就将刀丢在屋内后逃跑。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桂某因钝性暴力作用致重伤二级,构成九级伤残。被害人罗某因锐性作用致重伤二级,综合评定为七级伤残。
2015年6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龙国华在衡南县三塘镇马路边被祁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国华与被害人桂某因离婚未果,被告人龙国华产生将桂某及罗某杀死的意图,其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用红砖朝被害人桂某的生命要害部位砸击,继而用菜刀将在二楼熟睡中的罗某的头部等生命要害部位连续砍击数刀的行为,由于被群众发现及时送医院抢救而未死亡,但均构成重伤及7级和9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由于二被害人得到了及时救治而未死亡,这是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故意杀人犯罪未遂。被告人龙国华辩解其无杀人的故意,只有伤害的故意,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是犯罪中止,经查,被告人龙国华用红砖砸击被害人桂某的头部及持刀砍伤被害人罗某头部等生命要害部位,主观上追求被害人桂某和罗某的死亡结果,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是直接故意杀人,故该辩解理由与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应不予采纳。对未遂犯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由于被告人龙国华故意杀人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桂某和罗某身体受重伤,经济受损失。被害人罗某和桂某无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全部由被告人龙国华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其损失应为物质损失而不包含精神抚慰金和伤残赔偿金。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桂某和罗某请赔的精神抚慰金及伤残赔偿金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不予计算赔偿。其损失数额应当按照实际损失数额计算赔偿。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4年底,被告人龙国华与被害人桂某以男女朋友身份进行交往。2015年5月20日,两人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因龙国华怀疑桂某跟其前男友之间存在不正当往来遂谈及离婚事宜。2015年6月21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龙国华骑自行车来到位于黎家坪镇明德小学对面的出租房找桂某。桂某当时在一楼楼梯室的卫生间洗衣服,龙国华讲想在当天跟桂某离婚。因桂某言语之间刺激了龙国华,龙国华听后情绪失控,从楼梯间地上捡起一块红砖将桂某的头部砸伤。龙国华看到桂某倒在地上不能动弹后就将手中的红砖丢在地上,然后走进二楼桂某的出租房内。当看到在床上熟睡的桂某之子罗某时,龙国华的情绪再度失控,于是拿起放在饭桌上的菜刀朝罗某头面部、颈部、双肩、双上肢、左足等处猛砍。罗某被砍醒后开始呼救,听到呼叫的房东李带娣一边喊“杀人了”一边跑回自己的屋里报警。罗某被龙国华砍了后就跑到出租房外面的阳台上躲避,而龙国华在砍了罗某后就将刀丢在屋内后逃跑。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桂某因钝性暴力作用致重伤二级,构成九级伤残。被害人罗某因锐性作用致重伤二级,综合评定为七级伤残。
2015年6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龙国华在衡南县三塘镇马路边被祁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国华与被害人桂某因离婚未果,被告人龙国华产生将桂某及罗某杀死的意图,其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用红砖朝被害人桂某的生命要害部位砸击,继而用菜刀将在二楼熟睡中的罗某的头部等生命要害部位连续砍击数刀的行为,由于被群众发现及时送医院抢救而未死亡,但均构成重伤及7级和9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由于二被害人得到了及时救治而未死亡,这是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故意杀人犯罪未遂。被告人龙国华辩解其无杀人的故意,只有伤害的故意,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是犯罪中止,经查,被告人龙国华用红砖砸击被害人桂某的头部及持刀砍伤被害人罗某头部等生命要害部位,主观上追求被害人桂某和罗某的死亡结果,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是直接故意杀人,故该辩解理由与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应不予采纳。对未遂犯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由于被告人龙国华故意杀人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桂某和罗某身体受重伤,经济受损失。被害人罗某和桂某无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全部由被告人龙国华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其损失应为物质损失而不包含精神抚慰金和伤残赔偿金。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桂某和罗某请赔的精神抚慰金及伤残赔偿金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不予计算赔偿。其损失数额应当按照实际损失数额计算赔偿。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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