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骑摩托出事故 一男子被判拘役二个月
2016-10-21 09:53:00 | 来源:中国法院网宾阳法院 | 作者:邵健锐 曾日红
“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这是现在大家都耳熟能详的法律常识,但是很多人往往只注意到不能驾驶轿车等四轮机动车辆,而误以为酒后驾驶摩托车不会受到处罚,但实际上摩托车也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机动车辆,酒后驾驶摩托车也将受到法律的惩罚。10月19日,广西宾阳县一男子就因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被宾阳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23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宾阳县宾州镇风景路由黎塘方向往新宾方向行驶,至荣华汽车城门前路段时,追尾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江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造成陈某和江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伤人交通事故。事故后,民警提取了陈某的血液样本送检,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毫克/100毫升。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为严肃国法,打击危险驾驶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和悔罪态度以及危害后果,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23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宾阳县宾州镇风景路由黎塘方向往新宾方向行驶,至荣华汽车城门前路段时,追尾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江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造成陈某和江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伤人交通事故。事故后,民警提取了陈某的血液样本送检,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毫克/100毫升。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为严肃国法,打击危险驾驶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和悔罪态度以及危害后果,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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