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诗和远方”,跟团旅行还有法律与维权
2016-10-14 14:55:0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原丹丹
 

    朋友圈最近流行一句话,“生活不止眼前的苟且,还有诗和远方”。刚刚过去的十一黄金周,许多人选择走出家门,通过旅行去寻找“诗和远方”,而旅行社、旅游平台等也就成了大家实现“诗和远方”理想的重要媒介。但因现在市场上旅行社服务良莠不齐、旅游平台内部管理不规范、旅游者自身法律意识不足等原因,不少朋友的相关利益也因此受到损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整理了三个与旅游相关的典型案例,希望给读者朋友以有益启发,在追寻“诗和远方”的同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游客突发疾病去世  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黄金周期间,小张的父亲老张(47岁)参加了某旅行社组团的本市周边三日游活动。旅游活动第三天,老张突然昏厥,救护车赶到后,立即送老张前往医院进行救治,但是非常不幸,老张经抢救无效去世。

    老张本次出游仅通过旅行社投保了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因旅行社没有为老张投保突发疾病险,致使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小张认为,旅行社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父亲老张投保的《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没有投保突发疾病险等过错,所以旅行社应对父亲老张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小张到法院起诉,要求该旅行社赔偿小张因老张去世造成的损失,包括抢救费、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保险金等费用共计100余万元。此外,小张还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旅行费560元。

    被告旅行社辩称,旅行社仅仅是为老张代购保险,老张的去世与旅行社无关,故不同意小张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被告旅行社为老张投保了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事发时处于保险期内;老张的死亡原因为脑干出血;保险公司以“脑干出血属于疾病,不符合保险合同中的意外伤害”为由拒绝理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张与被告旅行社之间存在旅游合同关系,老张在旅游过程中死亡,原告小张作为老张的继承人,有权向被告旅行社提出赔偿。

    但本案中,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旅游经营者在组织旅游过程中应当提供符合约定的旅游服务,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限于其能预见的合理范围,其提供的安全保障应当在其能力范围之内。本案中的旅游行程不存在需要特别提醒的安全注意事项,老张系突然晕倒,在送医救治后去世,导致其去世的原因是脑干出血。在老张晕倒后,现场导游及时将老张送医救治。老张的死亡实属其自身身体原因导致的不幸事件,老张的病发、死亡显然超过了被告旅行社能够预见的合理范围。至于保险问题,被告旅行社已经按照规定为老张投保了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老张突发疾病导致死亡无法获得理赔的后果不能归咎于旅行社。因此,法院驳回了小张关于抢救费、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保险金等诉讼请求。本案中的旅游行程为3天,老张未参加全部的旅游活动,对于未发生的旅游费用,被告应当退还。根据本案中旅游行程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旅行社退还旅游费200元。

    法官提示:旅游活动虽可以放松休闲,但免不了舟车劳顿,有的旅游活动,也不适合一些有特定身体疾病的旅游者参加。旅游者应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其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有利于旅游经营者判断是否接纳旅游者参加相应的旅游活动,也有利于旅游经营者在接受旅游者报名后在合理范围内给予特别关照,减少安全隐患。旅游者如认为根据其自身状况参加本案中的旅游活动还需投保其他保险险种的,应当主动告知要求投保或自行投保。

    未完成平台所示服务 旅游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小杨夫妇到法院起诉某网络平台所属公司,称今年上半年,小杨夫妇准备去西藏度蜜月,经过比对各网络平台的旅游产品与服务,最终选定与某网络平台签订旅游合同。合同约定旅游者为2人,旅游费用为15438元,行程共计10天9夜,旅游线路为西宁-青海湖-拉萨-日喀则-林芝。小杨夫妇全额交纳了旅游费。当小杨夫妇与同行者一行53人随团行至拉萨时,该平台以西藏旅游局规定每车不超过20人(含一名司机、一名导游、一名交警、游客17人)为由,说不能继续带队出游。在该平台未采取分车、加导游等任何积极措施的情况下,致使小杨夫妇等53人在拉萨长时间滞留在宾馆,导游失联,团餐无人管。合同约定的林芝、纳木错、日喀则、扎什伦布寺等沿途行程均未实际安排。该平台的违约行为致使小杨夫妇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诉至法院,要求该网络平台所属公司退还小杨夫妇旅游费15438元,并给付小杨夫妇违约金3087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网络平台所属公司承认有上述诉称行为,并同意退赔小杨夫妇部分旅游费用,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网络平台所属公司返还小杨夫妇旅游费五千元。

    法官提示:随着网络飞速发展,一些传统行业如旅游业也逐步进入“互联网+”时代,旅游者可以足不出户就搜集到各种需要的资讯,并选择相关产品与服务,这本是好事,但由于网络旅游平台内部管理不规范等原因,部分网络平台仍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等情况。对此,法官提醒,旅游者在线选择旅游产品时,应尽量选择口碑好、有资质的平台,应仔细阅读网站所示各项内容,并通过在线咨询、人工咨询、线下咨询等方式详细了解产品内容;出行前要与旅行社签订相关合同;在旅游过程中,如出现平台所示服务与其实际提供的服务不一致等情况,应及时向服务提供者反映。如经协商,平台服务提供者仍不能很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应通过向消协反映、到法院起诉等方式积极主张己方权利。

    境外游遇当地局势恶化  游客起诉旅行社

    王女士起诉称,2014年9月,王女士与某旅行社订立合同,约定该旅行社为王女士安排2014年9月18日至10月10日在卡塔尔、也门、阿曼三国的全部旅游事宜,但在9月23日王女士入境也门当天,该旅行社单方面终止了也门段的合约,拒绝提供也门境内的一切服务,导致王女士的也门段行程完全未能进行,并造成王女士在也门境内滞留数日。王女士认为该旅行社的行为构成违约,故要求该旅行社退还也门段团费、也门签证费、王女士在也门境内产生的住宿费、公路交通费、违约金等共计十万余元。

    被告旅行社辩称,旅行社未完成合同约定事项是因为在王女士旅游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的事项,王女士是在9月18日出发,9月22日中国外交部发出安全提示,建议中国人尽快撤离也门。9月22日航空公司已经停运,旅行社已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客观条件,故旅行社取消了接下来的行程,并退还了剩余部分旅游费用,并要求王女士按照安全提示及时回国。但王女士执意不回国,其违反了国家的安全警示规定,根据旅游法的规定其自行支出的费用应当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确认,王女士与旅行社于2014年9月10日订立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合同约定了旅行的行程,由被告旅行社向王女士提供交通、住宿、导游等服务,由王女士以总价向旅行社支付费用。2014年9月下旬,也门首都萨那的局势恶化,外交部领事司与中国驻也门使馆联合提醒中国公民尽快撤离,萨那的局势是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在此情形之下,为了游客的人身安全计,被告旅行社建议王女士尽快离开也门,并取消了进一步行程,是符合旅行社的职责的,也是符合通常认知的。由于被告旅行社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是基于不可抗力的发生,故应当免除被告旅行社的相应责任。王女士以旅行社未能履行在也门段的合同义务构成违约为由,要求旅行社退还也门段团费、也门签证费等要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出境游近几年在我国非常火热,每年出境游的人数呈持续上升态势,数据显示,2016年十一黄金周期间,出境跟团游客总数量约为139.9万人。相对于国内游来说,出境游由于境外局势、风土人情等均与我国有较大差距,旅游者不仅要提前做好出境游攻略,选择名声较好、较为靠谱的旅行社,在旅游途中如发生任何突发情况,都应当以安全为重。如遇我国外交部针对旅游目的地发出安全提示,有条件者应及时回国。如与旅行社就行程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应依法理性维权。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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