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再次提高
2016-10-01 12:15:32 | 来源:人民日报 | 作者:潘跃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并首次实现了“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城乡统一。
从10月1日起,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与城镇“三属”实行统一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80元。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6230元、64140元、6204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1030元、18050元和1698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5930元、45930元和20720元。
从10月1日起,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与城镇“三属”实行统一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80元。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6230元、64140元、6204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1030元、18050元和1698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5930元、45930元和20720元。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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