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执行的类型及应对策略
2016-09-20 16:03:17 | 来源:中国法院网陕西法院 | 作者:李军
规避执行是指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或对生效法律文书负有协助义务的其他人,采取转移、隐匿财产或为财产给付设置法律、人为障碍等方式,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以达到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分析形成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成因,更多的是与规避执行有关,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明明有履行能力,却想法设法规避执行。这一问题的存在,一方面导致执行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使债权难以充分实现,另一方面损害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冲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甚至会产生社会诚信危机,规避执行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本文从总结梳理规避执行的类型入手,分析规避执行形成的原因,探讨应对规避执行的策略和方法,以期为反规避执行行动提供帮助。
一、规避执行的类型
纵观被执行人或负有协助义务的其他人规避执行的现实,其规避执行的行为多种多样。在执行实务中,笔者通过实践所得,将规避执行的行为梳理归类为10大类型。
1、转移隐匿型。即:采取隐匿、转移财产的方式,造成无履行能力的假象,规避执行。如;有的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或债务产生期间就将财产转移或变卖,或在执行人员尚未找到其财产前将财产处置规避执行;有的被执行人采取利用他人身份证件以他人名义到银行开户存款,自己掌握存折和密码进行存取款业务规避执行;有的被执行人采取将新添置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就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方式规避执行;有的被执行人采取在案件未实施执行措施之前办理相关财产买卖手续的方式规避执行。这些转移隐匿规避执行的行为,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无法采取查封、冻结、处置等措施,造成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2、外出躲债型。即:采取长期在外不归的方式规避执行。如:有的被执行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就有意外出躲避,长期不归,甚至举家迁移,拒不履行应负的义务,从而造成案件执行不能;有的被执行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故意与法院执行人员打“游击战”,躲避人民法院的传唤,拒绝接受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这些规避执行的行为,势必造成执行人难找的局面,导致法律文书难以送达,财产状况难以查明,执行行为难以实施。
3、隐瞒资产型。即:采取对所有资产不入账的方式规避执行。如:有些被执行人单位采取资产不入账的做法,将财产权属登记在他人名下,法院执行时即使明知该资产属于该单位,但却很难对该资产的所有权属进行确认;有些被执行人单位,将自己的收入不以单位名义存入银行,而是以单位出纳或其他职工的名义在银行开户存款,法院执行时查不出单位有存款。以上行为无疑造成无资产资金或者资产资金不属于单位的假象,导致执行措施不能,使案件无法执行。
4、账户悬挂型。即:利用银行之间的“待结算帐户”规避执行。这是一种规避执行的新方式,通常表现为被执行人在某银行开设帐户,同时又在另一银行也开设一帐户,当款项进入某银行帐户后,被执行人故意通过事先预留的转帐支票迅速将该款转入到另一银行的帐户上,同时被执行人又故意将预转的对方帐户户名写错,结果造成一家银行的钱已 被转出,但因对方银行帐户名字写错而导致被转出的钱无法进入另一银行帐户上,这笔款实际上就在银行之间的“待结算帐户”中悬着。执行人员到转出银行去查询时,该笔款已经转出,而到另一银行去查帐时,这笔转出的款又没有进入 该帐户,无法找到这笔款项。待执行人员离开后,被执行人迅速通过其他手段更正手续后将转出的钱退回原转出户或落入转入户,再将该款提取,造成了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
5、破产逃避型。即:利用合法破产程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如:有些被执行人企业本来早已资不抵债,具备了破产条件,早就应当宣告破产,但确并非如此,往往等到设备被卖完,只剩下空荡荡的厂房和破烂不堪的积压物时,才申请破产。一旦企业宣告破产,那么未得到清偿部分的债权即不再予以清偿,这样债务人没有得到清偿的债务部分消灭。这种行为无疑导致执行受阻,如果及时宣告破产,债权人是可以获得多一些权益的。
6、虚假诉讼型。即:通过合法程序假诉讼处分财产规避执行。如:有些夫妻中的一方债务高筑,明知以后要涉及官司,于是在官司未打前假离婚,通过虚假诉讼将共有财产归属于没有债务的夫或妻或子女名下;有些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串通,提起另一个假诉讼进行保全查封,或者对执行标的另行提起确权诉讼,或者虚构假债权取得执行依据后申请参与分配,干扰阻碍正常执行。这些规避执行的情形,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无法采取查封、冻结、处置措施,造成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7、死扛装穷型。即:怀抱奈我不何心的态规避执行。这些被执行人往往有一定的给付能力,但却故意不主动想办法履行义务,装出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怀抱反正我没有钱、又没有其他财产、你奈我不何、充其量把我司法拘留十五天后仍然要放回来的心态对抗执行。如此反复,法院浪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案件的执行也没有取得好效果。
8、协助不力型。即:采取与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个人串通的方式规避执行。如:一些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在法院需要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存款和需要办理土地、房产、车辆等使用权或过户手续时,协助配合不够积极;一些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特别是金融部门,为了吸引客户,特别是吸引大客户到自己银行开户,为从客户保密着想,事先与客户协商一致,在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帐户存款时,及时、迅速通知被执行人转移存款,并留有客户的联系电话,一旦人民法院查询其银行帐户时,银行工作人员故意拖延时间,暗中通知被执行人从银行中取走存款,造成法院查询时帐户上无钱或是查询时有钱,而在人民法院采取冻结存款的措施时,帐户上的款已经转出。以上种种行为严重妨碍了法院执行,人为地加大了执行工作的难度。
9、行政干扰型。即:通过行政职能部门给执行工作施加压力的方式规避执行。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由于本身特有的性质,它们一旦出现纠纷,往往牵扯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执行过程中会遇到种种压力和干扰。更有个别部门从局部利益出发,在法院执行时不是想法履行义务,而是想法设法寻求“保护伞”,让其说情,递条子;而一旦强制执行该类案件,查封乡政府的财产、拣结其存款时,乡镇领导便立即向县一级主管领导反映,有的甚至做不恰当的汇报,让其主管领导插手,对法院的工作施加压力,使得执行工作无法进一步开展。
10、煽动闹事型。即:以煽动亲戚朋友、单位职工到法院缠执闹事或集体上访的方式规避执行。一些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煽动亲戚朋友或群众职工,或围攻执行法官,或进京赴省上市闹事上访,他们往往以影响社会稳定为要挟阻碍执行,以期达到规避法院的执行目的。这种行为势必导致法院执行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严重的阻碍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规避执行的成因分析
导致规避执行的成因很多,经过分析研讨,我们感到形成规避执行的成因主要体现在以下诸多方面。
1、执行立法和强制执行上的缺陷。一方面,从我国执行立法上看,目前尚未有一部完整独立的《民事强制执行法》,造成了立法滞后于现实的状况。另一方面,从我国执行体系构造上看,虽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有执行编,且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上也出台了不少完善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制度,提出要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下,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建立和完善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领导机制、协作机制、执行工作的管理机制、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机制、执行联动机制和执行工作保障机制等七个方面的长效机制,使执行工作有章可循。但由于长期推崇宜粗不宜细的原则,使得这些执行规章过于笼统、过于简单、过于原则性,加上一些法律和法规内容相互抵触,使执法缺乏“可执行性”。另外从执行强制力上看比较软弱,缺乏执行力度,虽然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但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制度规定的强制措施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受到的制裁代价相差甚远,不足以警示那些故意逃避债务的个人和单位,造成社会公众认为法院怕执行、不敢执行等负面影响。加之刑事诉讼程对追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罪的规定操作程序繁琐,特别是在此过程中,受非法干预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造成或是取证困难、证据不足,或是定性认识不一,最终不了了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甚少,没有威慑力,造成法院无法继续执行。执行立法和执行强制力上的缺陷,为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提供了可乘之机。
2、法院工作和干警能力上的欠缺。从法院工作和执行干警的作为上看,在一定程度上使规避执行行为不能杜绝的主要原因为:一是工作机制运行和反规避执行措施不到位。
在工作机制上,目前,各个法院都建立了执行威慑、快反、联动等机制,但实际运行情况效果不佳,威慑不力、快反不快、联动不到位的现象依然存在,在反规避执行举措上,还有工作不到位的地方,如立、审、执之间互相衔接不到位,
大家深知,执行作为审判的后续环节,受审判的影响极大,如果审判阶段不能正确引导当事人启动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程序,肯定会给败诉一方当事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隐藏、转移可执行的财产创造时机,财产保全措施不力,将给后续的执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二是反规避执行的力度不够。由于立法上的缺陷,现在的情况是,法院在面对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行为时,往往对被执行人采取罚 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对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也只给予罚款处理;三是反规避执行的保障力较弱。在人员上,目前,基层法院由于受编制的影响,不能给执行工作配置很强、很充足的警力,有的法院执行警力还不足10人;在物质保障上,尽管这些年国家给予了跟大的关注和关心,更新了装备,建立了执行指挥中心,但与新形势、新要求和日益繁重的工作相比还是有不相适应的地方,导致执行反规避行动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四是执行干警的反规避执行能力不高。这些年法院系统在解决执行干警素质能力事宜上,尽管采取了诸如专题培训、专项活动锤炼等很多有力的措施,但实际情况是,一线执行干警由于繁重的执行压力,在日常工作学习中,很难抽出时间集中精力静下心来学习研讨执行法律和法规,这无疑制约执行干警执行素质、执行能力、执行艺术的提高,导致执行干警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法院工作和执行干警能力上的欠缺,在一定程度上为规避执行创造了条件。
3、行政支持和协助执行上的弊端。从行政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上看,滥用权力、以权压法、阻碍执行的现象仍普遍存在,许多案件在执行当中或即将执结之际,因有关部门的干扰而不得不停下来,这使得债权人怨声载道,执行干警进退两难不说,还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从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实际上看,在人民法院需要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存款、需要办理土地房产车辆等使用权或过户手续时,其协助配合不够积极,有的干脆不愿承当协助义务,视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一纸空文,有个别的甚至愿意串通被执行人,协助其逃避执行。更有个别部门从局部利益出发,在法院执行时不是想法履行义务,而是想法设法寻求“保护伞”,让其说情,递条子,让其主管领导插手,对法院的工作施加压力,使得执行工作无法进一步开展。加之我国法律对义务协助方面的规定甚少,义务协助人不协助法院执行不能得到应有的制裁,这不能不说是助长了规避执行人的嚣张气焰。行政支持和协助执行力上的弊端,为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创造力了生存的空间。
4、诚信体系和社会风气上的不足。从我国当前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实际上看,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信用资源过于分散、信用惩戒机制不够健全、守信的成本和收益失衡的情况确实存在。我们深知,诚实信用是人们进行社会经济交往应遵循的最基本的道德准则,社会缺失诚信,既影响社会和谐和经济的发展,也影响法治建设 的进程,但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价值观念已日渐淡薄,拖债、逃债、赖债在他们的眼中已不是可耻的事,而被视为“本事”,因而利用各种形式逃避债务的清偿,逃避法院的执行。社会诚信的缺失助长了规避执行行为的滋生蔓延。从我国当前社会风气的现状上看,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一些人没有摆正法律与金钱的关系,认为金钱是万能的,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常常持偏执的认识,认为胜诉方必定是金钱作用的结果,对法律文书的质量持怀疑态度,若法院及时执行,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也认为是对方金钱作祟的结果,有的案件当事人还到处找人说情、拉关系,宁愿将钱花在别人身上也不去积极还款。特别是基层法院,案件未到法院关系网已经形成,债权人想让法官早将案件执结,债务人要求拖着不动,这种不良风气造成法院执行工作难以正常开展。诚信体系和社会风气上的不足,助长了规避执行的形成。
5、执行普法和法治观念上的肤浅。从我国法制宣传的具体情况看,三五普法等一系列的法制宣传活动,有举措、有成效,而且法院也在普法活动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在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从宣传工作的实际看,真正进行执行普法宣传的很少,致使社会公众和被执行人还没有真正理解法院执行工作的意义,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公众和被执行人理解、支持、配合法院反规避执行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外,从我国社会公众和被执行人的法制观念上看,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执行观念不强的情况确实存在,这在很大程度上会使他们产生歧视执行人员、害怕警察的思想,认为警察的权限大,无形中产生了消极对抗执行的行为,有的把政府的决定、法院的裁判文书形同一张废纸,执行与否都是一个样,有的视法律为儿戏,肆意干扰执行,有的还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在牵扯到同宗、同族、甚至同姓人的利益时,以同姓结成团伙,以同宗同族为组织来对抗执行,致法院在执行这类案件时如临大敌,为防止受到围攻,不得不请示报告,要求抽调政法其他部门的警力协助执行,人力、物力、财力大量投入而效果不佳。执行普法深度和广度上的缺陷和社会公众及被执行人法制观念上的淡薄,为规避执行打下了埋伏。
三、应对规避执行的策略
应对规避执行,开展反规避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能一撮而就。笔者通过学习研讨感到,这项工作的目标应当定位于人民法院及其他协助单位在对规避执行行为进行反击、压制和处罚的过程中,应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提升管理水平等手段,持续、有效地压缩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空间,致使被执行人无法律和体制漏洞可钻,其任何尝试规避的行为均将遭遇执行机制的反制,最终建立让被执行人及协助义务人不敢规避、不能规避的体制和机制。基于这一思路,谈以下几个观点:
1、完善强制执行法规。从我国现行执行立法上看,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法中的某些条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的司法解释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执行程序、强制执行措施以及定罪量刑等方面都有专门规定,但与各项审判工作的法律规定相比,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执行人员在市场经济不断繁荣,审判执行实践不断深入、新问题情况不断产生的情况下深感立法的不足,因此,应当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吸纳更具体、更确实、更充分的内容。在强制执行立法上,笔者感到应制定反规避执行的专门文件,在财产申报和财产调查、悬赏举报、当事人追加变更等方面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并对执行机构的设置、执行分权、执行管辖、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执行协助、执行范围、执行期限、妨害执行行为的制裁办法等方面进行的详细规定,以适应日趋复杂的执行工作需要,这样就能营造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外部法制环境,理顺民事执行权的运行机制,建立科学的民事执行管理体制,强化民事执行措施,强化执行机构及其人员的依法执行观念,确保公正执行,提高效率,为解决“执行难”打下良好的基础。
2、确保法院独立审判。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宪法赋予法院独立的审判,其审判权不受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但是,一些地方为了地方局部的经济利益,置法律与国家利益于一边,对执法人员设置重重阻力,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执行工作中却不能充分依法发挥本身的职能,当执行工作涉及到某些部门的切身利益时,便会有方方面面的干扰和压力施向法院,使法院的工作处处被动。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法院是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执法部门,而作为执法部门的本身却因种种阻力而无法维护法制尊严时,依法治国岂不成了一名空话。因此,确保法院充分发挥独立审判职能,减少对法院的行政干预和压力,是摆在执行工作面前的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
3、夯实法院工作基础。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切实增强班子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鼓足干劲,勇于担当、奋发有为,狠抓落实、改革创新,大力推进反规避执行工作,多措并举发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强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不空喊执行难,多进行调查研究,对执行方式方法进行改革创新。
抓好诉前、诉中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期间,应具有执行意识,充分考虑以后的执行工作,积极主动地提前介入,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牢牢掌握执行的主动权,以保证裁判生效后的顺利执行。提高执行人员的能力素质和开展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采取措施敦促执行人员通过自学、培训等手段,强化自己的业务知识,为案件的依法执行奠定良好的基础。加大执行保障力度,解决好执行员早出晚归、日夜在外奔忙所遇到的问题,解决好个案执行可能要外出往返数次中的油费、车辆维修费等费用,可以说如果执行工作的经济与权威错位,如果法院的通讯、交通装备大大落后于被执行人,必然会使法院的工作进入两难境地,必将难以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只有软件、硬件相配套,才能建立一支敢于执法又善于执法的正规化、专业化队伍。
4、实施执行垂直管理。目前针对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人民法院相继采取提级执行、指令执行、交叉执行等执行措施,但是收效还是不理想。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消除不公平的执行现象,减少案件当事人不平衡的对抗心态,就必须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行垂直管理,执行队伍的人、权、物三权在上,不受地方人大、政府、部门领导管理,才能使执行人员真正依法独立、公平、公正的执行案件。
5、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完善社会救济体系,整合社会力量,妥善安置涉执特困群体,有完善的社会救济体系作保障,法院执行后,就不会引起闹执、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才能解决法院执行的后顾之忧。建立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管理新体制,在辖区内进行公开处理暴力抗执、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统一行动,从而起到强有力的威慑警示作用,降低抗法行为的发生,有效遏制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设立追踪公示制度,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采用登报公告、到被执行人常住地、经营范围区域或单位所在地上门张贴公告等做法,将被执行人的有关情况和欠债事务公诸于众,促使其为了保住信誉或商誉,采取主动还债或自觉履行还款义务等。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进行法律培训,让他们知法、懂法,增强法律意识,让他们身先垂范起到上行下效的作用,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不良习气。
6、切实搞好财产调查。对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要下力气,想方设法去查清被转移财产的去向、归属,对有些被转移的财产要及时采取强制措施。比如对被执行人设立“待结算帐户”,应将转出银行和转入银行的帐户全部冻结,这样即可防止被执行人从中转移财产;对单位资产不入帐,或是将单位收入存入私人名义下的案件,也应去调查,分清哪些是单位的财产,对经查确属单位的财产的,要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对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的则要查清财产的实际归属,经查实确属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而恶意转移财产的,通过追加被执行主体或是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所转移的财产。另外通过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到各相关单位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等相关财产,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应及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7、发挥威慑机制功能。积极加强与执行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细化工作职责,明确运行程序,完善管理机制,切实推动执行联动机制有序运行。建设完善好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与有关部门协商实现信息共享,对规避执行的债务人形成有效制约,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有效防止规避执行行为的发生。建立企业、个人诚信信息平台,通过对企业、个人诚信信息共享,将企业、个人的资金、经营、负债信息通过网络媒体向社会公布,以此评价企业和个人的诚信,对那些不讲诚信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实行终身跟踪,打入黑名单,让社会知晓。积极利用与公安、银行、税务、工商、社保等部门已建立的查控体系,监督和限制被执行人置业、融资、出境等渠道,有效防范和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如金融部门可限制被执行人贷款,登记 部门限制年检年审、证卷、投资部门限制投资,公安的出入境管理部门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其他部门限制高消费等,使被执行人无处藏身,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
8、加大执行打击力度。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通过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利用网上追逃的方式,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追逃,一旦发现了被执行人的下落,立即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再通知执行法院处理。简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侦查、批捕手续,只要有基本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公安机关就应立案侦查,基本事实清楚的,检察机关就应当批捕,及时移送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协助单位不履行协助义务、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要严厉制裁,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要立法规定直接执行被转移的财产,对被执行人负有较大债务的,要规定在债务未清偿前不得转让财产。对被执行人利用合法手段,如利用破产等恶意转移财产,要立法规定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由直接责任人负赔偿责任。对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者利用职权干扰和阻碍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强力推进宣传教育。善于根据不同案件的事实、不同当事人的心理、不同的执行标的实际,开展以案讲法进行法制宣传。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法律下乡、法院开放日活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执行等方式,大力宣传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知识,使更多的人了解法律,遵守法律,从而依法行事,确保执行工作在全社会有序开展。认真、细致做好被执行人思想工作,对当事人故意抗拒执行、聚众闹事、上访的案件,要认真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讲明利害关系和规避执行、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使被执行人真正理解执行工作的重要性,防止矛盾激化。通过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共识,增强全社会知法、守法意识,消除公民对执行工作的误区,为执行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作者单位: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人民法院)
一、规避执行的类型
纵观被执行人或负有协助义务的其他人规避执行的现实,其规避执行的行为多种多样。在执行实务中,笔者通过实践所得,将规避执行的行为梳理归类为10大类型。
1、转移隐匿型。即:采取隐匿、转移财产的方式,造成无履行能力的假象,规避执行。如;有的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或债务产生期间就将财产转移或变卖,或在执行人员尚未找到其财产前将财产处置规避执行;有的被执行人采取利用他人身份证件以他人名义到银行开户存款,自己掌握存折和密码进行存取款业务规避执行;有的被执行人采取将新添置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就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方式规避执行;有的被执行人采取在案件未实施执行措施之前办理相关财产买卖手续的方式规避执行。这些转移隐匿规避执行的行为,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无法采取查封、冻结、处置等措施,造成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2、外出躲债型。即:采取长期在外不归的方式规避执行。如:有的被执行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就有意外出躲避,长期不归,甚至举家迁移,拒不履行应负的义务,从而造成案件执行不能;有的被执行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故意与法院执行人员打“游击战”,躲避人民法院的传唤,拒绝接受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这些规避执行的行为,势必造成执行人难找的局面,导致法律文书难以送达,财产状况难以查明,执行行为难以实施。
3、隐瞒资产型。即:采取对所有资产不入账的方式规避执行。如:有些被执行人单位采取资产不入账的做法,将财产权属登记在他人名下,法院执行时即使明知该资产属于该单位,但却很难对该资产的所有权属进行确认;有些被执行人单位,将自己的收入不以单位名义存入银行,而是以单位出纳或其他职工的名义在银行开户存款,法院执行时查不出单位有存款。以上行为无疑造成无资产资金或者资产资金不属于单位的假象,导致执行措施不能,使案件无法执行。
4、账户悬挂型。即:利用银行之间的“待结算帐户”规避执行。这是一种规避执行的新方式,通常表现为被执行人在某银行开设帐户,同时又在另一银行也开设一帐户,当款项进入某银行帐户后,被执行人故意通过事先预留的转帐支票迅速将该款转入到另一银行的帐户上,同时被执行人又故意将预转的对方帐户户名写错,结果造成一家银行的钱已 被转出,但因对方银行帐户名字写错而导致被转出的钱无法进入另一银行帐户上,这笔款实际上就在银行之间的“待结算帐户”中悬着。执行人员到转出银行去查询时,该笔款已经转出,而到另一银行去查帐时,这笔转出的款又没有进入 该帐户,无法找到这笔款项。待执行人员离开后,被执行人迅速通过其他手段更正手续后将转出的钱退回原转出户或落入转入户,再将该款提取,造成了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
5、破产逃避型。即:利用合法破产程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如:有些被执行人企业本来早已资不抵债,具备了破产条件,早就应当宣告破产,但确并非如此,往往等到设备被卖完,只剩下空荡荡的厂房和破烂不堪的积压物时,才申请破产。一旦企业宣告破产,那么未得到清偿部分的债权即不再予以清偿,这样债务人没有得到清偿的债务部分消灭。这种行为无疑导致执行受阻,如果及时宣告破产,债权人是可以获得多一些权益的。
6、虚假诉讼型。即:通过合法程序假诉讼处分财产规避执行。如:有些夫妻中的一方债务高筑,明知以后要涉及官司,于是在官司未打前假离婚,通过虚假诉讼将共有财产归属于没有债务的夫或妻或子女名下;有些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串通,提起另一个假诉讼进行保全查封,或者对执行标的另行提起确权诉讼,或者虚构假债权取得执行依据后申请参与分配,干扰阻碍正常执行。这些规避执行的情形,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无法采取查封、冻结、处置措施,造成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7、死扛装穷型。即:怀抱奈我不何心的态规避执行。这些被执行人往往有一定的给付能力,但却故意不主动想办法履行义务,装出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怀抱反正我没有钱、又没有其他财产、你奈我不何、充其量把我司法拘留十五天后仍然要放回来的心态对抗执行。如此反复,法院浪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案件的执行也没有取得好效果。
8、协助不力型。即:采取与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个人串通的方式规避执行。如:一些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在法院需要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存款和需要办理土地、房产、车辆等使用权或过户手续时,协助配合不够积极;一些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特别是金融部门,为了吸引客户,特别是吸引大客户到自己银行开户,为从客户保密着想,事先与客户协商一致,在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帐户存款时,及时、迅速通知被执行人转移存款,并留有客户的联系电话,一旦人民法院查询其银行帐户时,银行工作人员故意拖延时间,暗中通知被执行人从银行中取走存款,造成法院查询时帐户上无钱或是查询时有钱,而在人民法院采取冻结存款的措施时,帐户上的款已经转出。以上种种行为严重妨碍了法院执行,人为地加大了执行工作的难度。
9、行政干扰型。即:通过行政职能部门给执行工作施加压力的方式规避执行。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由于本身特有的性质,它们一旦出现纠纷,往往牵扯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执行过程中会遇到种种压力和干扰。更有个别部门从局部利益出发,在法院执行时不是想法履行义务,而是想法设法寻求“保护伞”,让其说情,递条子;而一旦强制执行该类案件,查封乡政府的财产、拣结其存款时,乡镇领导便立即向县一级主管领导反映,有的甚至做不恰当的汇报,让其主管领导插手,对法院的工作施加压力,使得执行工作无法进一步开展。
10、煽动闹事型。即:以煽动亲戚朋友、单位职工到法院缠执闹事或集体上访的方式规避执行。一些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煽动亲戚朋友或群众职工,或围攻执行法官,或进京赴省上市闹事上访,他们往往以影响社会稳定为要挟阻碍执行,以期达到规避法院的执行目的。这种行为势必导致法院执行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严重的阻碍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规避执行的成因分析
导致规避执行的成因很多,经过分析研讨,我们感到形成规避执行的成因主要体现在以下诸多方面。
1、执行立法和强制执行上的缺陷。一方面,从我国执行立法上看,目前尚未有一部完整独立的《民事强制执行法》,造成了立法滞后于现实的状况。另一方面,从我国执行体系构造上看,虽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有执行编,且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上也出台了不少完善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制度,提出要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下,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建立和完善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领导机制、协作机制、执行工作的管理机制、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机制、执行联动机制和执行工作保障机制等七个方面的长效机制,使执行工作有章可循。但由于长期推崇宜粗不宜细的原则,使得这些执行规章过于笼统、过于简单、过于原则性,加上一些法律和法规内容相互抵触,使执法缺乏“可执行性”。另外从执行强制力上看比较软弱,缺乏执行力度,虽然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但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制度规定的强制措施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受到的制裁代价相差甚远,不足以警示那些故意逃避债务的个人和单位,造成社会公众认为法院怕执行、不敢执行等负面影响。加之刑事诉讼程对追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罪的规定操作程序繁琐,特别是在此过程中,受非法干预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造成或是取证困难、证据不足,或是定性认识不一,最终不了了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甚少,没有威慑力,造成法院无法继续执行。执行立法和执行强制力上的缺陷,为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提供了可乘之机。
2、法院工作和干警能力上的欠缺。从法院工作和执行干警的作为上看,在一定程度上使规避执行行为不能杜绝的主要原因为:一是工作机制运行和反规避执行措施不到位。
在工作机制上,目前,各个法院都建立了执行威慑、快反、联动等机制,但实际运行情况效果不佳,威慑不力、快反不快、联动不到位的现象依然存在,在反规避执行举措上,还有工作不到位的地方,如立、审、执之间互相衔接不到位,
大家深知,执行作为审判的后续环节,受审判的影响极大,如果审判阶段不能正确引导当事人启动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程序,肯定会给败诉一方当事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隐藏、转移可执行的财产创造时机,财产保全措施不力,将给后续的执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二是反规避执行的力度不够。由于立法上的缺陷,现在的情况是,法院在面对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行为时,往往对被执行人采取罚 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对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也只给予罚款处理;三是反规避执行的保障力较弱。在人员上,目前,基层法院由于受编制的影响,不能给执行工作配置很强、很充足的警力,有的法院执行警力还不足10人;在物质保障上,尽管这些年国家给予了跟大的关注和关心,更新了装备,建立了执行指挥中心,但与新形势、新要求和日益繁重的工作相比还是有不相适应的地方,导致执行反规避行动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四是执行干警的反规避执行能力不高。这些年法院系统在解决执行干警素质能力事宜上,尽管采取了诸如专题培训、专项活动锤炼等很多有力的措施,但实际情况是,一线执行干警由于繁重的执行压力,在日常工作学习中,很难抽出时间集中精力静下心来学习研讨执行法律和法规,这无疑制约执行干警执行素质、执行能力、执行艺术的提高,导致执行干警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法院工作和执行干警能力上的欠缺,在一定程度上为规避执行创造了条件。
3、行政支持和协助执行上的弊端。从行政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上看,滥用权力、以权压法、阻碍执行的现象仍普遍存在,许多案件在执行当中或即将执结之际,因有关部门的干扰而不得不停下来,这使得债权人怨声载道,执行干警进退两难不说,还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从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个人和相关人员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实际上看,在人民法院需要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存款、需要办理土地房产车辆等使用权或过户手续时,其协助配合不够积极,有的干脆不愿承当协助义务,视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一纸空文,有个别的甚至愿意串通被执行人,协助其逃避执行。更有个别部门从局部利益出发,在法院执行时不是想法履行义务,而是想法设法寻求“保护伞”,让其说情,递条子,让其主管领导插手,对法院的工作施加压力,使得执行工作无法进一步开展。加之我国法律对义务协助方面的规定甚少,义务协助人不协助法院执行不能得到应有的制裁,这不能不说是助长了规避执行人的嚣张气焰。行政支持和协助执行力上的弊端,为被执行人规避执行创造力了生存的空间。
4、诚信体系和社会风气上的不足。从我国当前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实际上看,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信用资源过于分散、信用惩戒机制不够健全、守信的成本和收益失衡的情况确实存在。我们深知,诚实信用是人们进行社会经济交往应遵循的最基本的道德准则,社会缺失诚信,既影响社会和谐和经济的发展,也影响法治建设 的进程,但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价值观念已日渐淡薄,拖债、逃债、赖债在他们的眼中已不是可耻的事,而被视为“本事”,因而利用各种形式逃避债务的清偿,逃避法院的执行。社会诚信的缺失助长了规避执行行为的滋生蔓延。从我国当前社会风气的现状上看,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一些人没有摆正法律与金钱的关系,认为金钱是万能的,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常常持偏执的认识,认为胜诉方必定是金钱作用的结果,对法律文书的质量持怀疑态度,若法院及时执行,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也认为是对方金钱作祟的结果,有的案件当事人还到处找人说情、拉关系,宁愿将钱花在别人身上也不去积极还款。特别是基层法院,案件未到法院关系网已经形成,债权人想让法官早将案件执结,债务人要求拖着不动,这种不良风气造成法院执行工作难以正常开展。诚信体系和社会风气上的不足,助长了规避执行的形成。
5、执行普法和法治观念上的肤浅。从我国法制宣传的具体情况看,三五普法等一系列的法制宣传活动,有举措、有成效,而且法院也在普法活动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在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从宣传工作的实际看,真正进行执行普法宣传的很少,致使社会公众和被执行人还没有真正理解法院执行工作的意义,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公众和被执行人理解、支持、配合法院反规避执行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外,从我国社会公众和被执行人的法制观念上看,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执行观念不强的情况确实存在,这在很大程度上会使他们产生歧视执行人员、害怕警察的思想,认为警察的权限大,无形中产生了消极对抗执行的行为,有的把政府的决定、法院的裁判文书形同一张废纸,执行与否都是一个样,有的视法律为儿戏,肆意干扰执行,有的还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在牵扯到同宗、同族、甚至同姓人的利益时,以同姓结成团伙,以同宗同族为组织来对抗执行,致法院在执行这类案件时如临大敌,为防止受到围攻,不得不请示报告,要求抽调政法其他部门的警力协助执行,人力、物力、财力大量投入而效果不佳。执行普法深度和广度上的缺陷和社会公众及被执行人法制观念上的淡薄,为规避执行打下了埋伏。
三、应对规避执行的策略
应对规避执行,开展反规避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能一撮而就。笔者通过学习研讨感到,这项工作的目标应当定位于人民法院及其他协助单位在对规避执行行为进行反击、压制和处罚的过程中,应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提升管理水平等手段,持续、有效地压缩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空间,致使被执行人无法律和体制漏洞可钻,其任何尝试规避的行为均将遭遇执行机制的反制,最终建立让被执行人及协助义务人不敢规避、不能规避的体制和机制。基于这一思路,谈以下几个观点:
1、完善强制执行法规。从我国现行执行立法上看,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法中的某些条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的司法解释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执行程序、强制执行措施以及定罪量刑等方面都有专门规定,但与各项审判工作的法律规定相比,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执行人员在市场经济不断繁荣,审判执行实践不断深入、新问题情况不断产生的情况下深感立法的不足,因此,应当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吸纳更具体、更确实、更充分的内容。在强制执行立法上,笔者感到应制定反规避执行的专门文件,在财产申报和财产调查、悬赏举报、当事人追加变更等方面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并对执行机构的设置、执行分权、执行管辖、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执行协助、执行范围、执行期限、妨害执行行为的制裁办法等方面进行的详细规定,以适应日趋复杂的执行工作需要,这样就能营造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外部法制环境,理顺民事执行权的运行机制,建立科学的民事执行管理体制,强化民事执行措施,强化执行机构及其人员的依法执行观念,确保公正执行,提高效率,为解决“执行难”打下良好的基础。
2、确保法院独立审判。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宪法赋予法院独立的审判,其审判权不受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但是,一些地方为了地方局部的经济利益,置法律与国家利益于一边,对执法人员设置重重阻力,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执行工作中却不能充分依法发挥本身的职能,当执行工作涉及到某些部门的切身利益时,便会有方方面面的干扰和压力施向法院,使法院的工作处处被动。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法院是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执法部门,而作为执法部门的本身却因种种阻力而无法维护法制尊严时,依法治国岂不成了一名空话。因此,确保法院充分发挥独立审判职能,减少对法院的行政干预和压力,是摆在执行工作面前的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
3、夯实法院工作基础。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切实增强班子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鼓足干劲,勇于担当、奋发有为,狠抓落实、改革创新,大力推进反规避执行工作,多措并举发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强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不空喊执行难,多进行调查研究,对执行方式方法进行改革创新。
抓好诉前、诉中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期间,应具有执行意识,充分考虑以后的执行工作,积极主动地提前介入,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牢牢掌握执行的主动权,以保证裁判生效后的顺利执行。提高执行人员的能力素质和开展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采取措施敦促执行人员通过自学、培训等手段,强化自己的业务知识,为案件的依法执行奠定良好的基础。加大执行保障力度,解决好执行员早出晚归、日夜在外奔忙所遇到的问题,解决好个案执行可能要外出往返数次中的油费、车辆维修费等费用,可以说如果执行工作的经济与权威错位,如果法院的通讯、交通装备大大落后于被执行人,必然会使法院的工作进入两难境地,必将难以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只有软件、硬件相配套,才能建立一支敢于执法又善于执法的正规化、专业化队伍。
4、实施执行垂直管理。目前针对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人民法院相继采取提级执行、指令执行、交叉执行等执行措施,但是收效还是不理想。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消除不公平的执行现象,减少案件当事人不平衡的对抗心态,就必须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行垂直管理,执行队伍的人、权、物三权在上,不受地方人大、政府、部门领导管理,才能使执行人员真正依法独立、公平、公正的执行案件。
5、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完善社会救济体系,整合社会力量,妥善安置涉执特困群体,有完善的社会救济体系作保障,法院执行后,就不会引起闹执、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才能解决法院执行的后顾之忧。建立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管理新体制,在辖区内进行公开处理暴力抗执、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统一行动,从而起到强有力的威慑警示作用,降低抗法行为的发生,有效遏制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设立追踪公示制度,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采用登报公告、到被执行人常住地、经营范围区域或单位所在地上门张贴公告等做法,将被执行人的有关情况和欠债事务公诸于众,促使其为了保住信誉或商誉,采取主动还债或自觉履行还款义务等。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进行法律培训,让他们知法、懂法,增强法律意识,让他们身先垂范起到上行下效的作用,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不良习气。
6、切实搞好财产调查。对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要下力气,想方设法去查清被转移财产的去向、归属,对有些被转移的财产要及时采取强制措施。比如对被执行人设立“待结算帐户”,应将转出银行和转入银行的帐户全部冻结,这样即可防止被执行人从中转移财产;对单位资产不入帐,或是将单位收入存入私人名义下的案件,也应去调查,分清哪些是单位的财产,对经查确属单位的财产的,要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对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的则要查清财产的实际归属,经查实确属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而恶意转移财产的,通过追加被执行主体或是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所转移的财产。另外通过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到各相关单位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等相关财产,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应及时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7、发挥威慑机制功能。积极加强与执行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细化工作职责,明确运行程序,完善管理机制,切实推动执行联动机制有序运行。建设完善好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与有关部门协商实现信息共享,对规避执行的债务人形成有效制约,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有效防止规避执行行为的发生。建立企业、个人诚信信息平台,通过对企业、个人诚信信息共享,将企业、个人的资金、经营、负债信息通过网络媒体向社会公布,以此评价企业和个人的诚信,对那些不讲诚信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实行终身跟踪,打入黑名单,让社会知晓。积极利用与公安、银行、税务、工商、社保等部门已建立的查控体系,监督和限制被执行人置业、融资、出境等渠道,有效防范和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如金融部门可限制被执行人贷款,登记 部门限制年检年审、证卷、投资部门限制投资,公安的出入境管理部门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其他部门限制高消费等,使被执行人无处藏身,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
8、加大执行打击力度。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通过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利用网上追逃的方式,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追逃,一旦发现了被执行人的下落,立即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再通知执行法院处理。简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侦查、批捕手续,只要有基本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公安机关就应立案侦查,基本事实清楚的,检察机关就应当批捕,及时移送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协助单位不履行协助义务、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要严厉制裁,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要立法规定直接执行被转移的财产,对被执行人负有较大债务的,要规定在债务未清偿前不得转让财产。对被执行人利用合法手段,如利用破产等恶意转移财产,要立法规定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由直接责任人负赔偿责任。对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者利用职权干扰和阻碍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强力推进宣传教育。善于根据不同案件的事实、不同当事人的心理、不同的执行标的实际,开展以案讲法进行法制宣传。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法律下乡、法院开放日活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执行等方式,大力宣传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知识,使更多的人了解法律,遵守法律,从而依法行事,确保执行工作在全社会有序开展。认真、细致做好被执行人思想工作,对当事人故意抗拒执行、聚众闹事、上访的案件,要认真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讲明利害关系和规避执行、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使被执行人真正理解执行工作的重要性,防止矛盾激化。通过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共识,增强全社会知法、守法意识,消除公民对执行工作的误区,为执行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作者单位: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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