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区的查漏补缺
浙江温州市两级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纪实
2016-09-18 07:23:29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 作者:记者 王珊珊 通讯员 张美权 汤婧婧
图为温州瓯海区法院法官回访破产重整企业。温宣 摄
  9月3日,国家主席习近平与来华出席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杭州峰会的美国总统奥巴马举行会晤,双方在会晤中达成的主要共识和成果中,提及中美双方认识到建立和完善公正的破产制度和机制的重要性,中方将通过继续建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不断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以及运用信息化手段等方式推进破产法的实施。

  破产制度在国内尚属年轻,在清理“僵尸企业”的经济大环境下,破产审判对社会的重要性也日益加深。

  与产能过剩、普遍处于低端领域的“僵尸企业”不同,温州地区多以家族式民营企业为主,在近几年的先行试水中,温州市两级法院从对社会大力宣传破产理念到探索简化审理程序,从建立执破衔接机制到组建专业审判组织,逐渐走出了一条极具温州特色的路。

  据统计,仅今年1至7月,温州市两级法院已受理破产案件273件,同比增长123.77%,占全省42.06%;审结153件,同比增长155%,占全省56.04%。

  “敢闯、敢试、敢为天下先”,是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建新对温州法院开展破产审判工作的概括。今年,温州中院针对探索实践中暴露出的新问题,解放思想、创新理念,逐一攻破并予以建章立制。8月24日,记者来到温州市两级法院,进一步深入挖掘特色鲜明的温州经验。

  信用修复:破产重整后的漫漫长路

  2014年,温州中院受理了一起在当地引起不小轰动的破产案件——温州最大的建筑企业中城建设集团申请破产案。

  据该案件的破产管理人、浙江嘉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瞿韶军描述,接管该案时形势严峻:在建工程48项,在质保期内的工程有70多家,总建筑金额近100亿元,涉及农民工2万多人,此外该公司名下还有50多个分公司分布在全国各地,还有长期对外投资公司11家。

  牵一发而动全身。破产案件处理不好,往往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被认为有重整价值的破产企业,一般是因为其具有宝贵的资质,或是破产重整后经战略投资,企业仍能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全国特级资质建筑企业”,是令中城集团为之骄傲的头衔,也正是这一“殊荣”救了中城集团一命。

  2014年3月1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温州中院将中城集团破产重整案交由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2015年2月25日,瓯海区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结重整程序。

  一年后,中城集团的战略投资方——负责具体运营的温州城建集团副总裁潘雪平坐在当地电视台演播大厅内,和该破产案件的各方相关人共同录制一期破产主题的电视节目。

  潘雪平强调建筑特级资质对于战略投资的重要意义:“建筑特级资质的牌子一旦丧失,再申报或重新发展,没有20年是解决不了的。”

  中城集团和其建筑特级资质得以存留下来。然而“破茧”之后,并非从此一帆风顺。

  “中城集团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逾期记录,并没有因为重整成功而完全消除,对招投标、开具保函都有影响,更不要说新的融资了。”瘫痪状态令企业步履维艰,潘雪平倍感苦恼。

  重整后企业想要重新开展正常的经营工作,会涉及银行、税务、工商等多家部门机构。以银行为例,旧企业的债务虽然通过破产得以部分免除,但在银行机构看来,脱胎换骨的新企业由于名称、资质未变,仍然还在黑名单中,想要从中除名,又没有可依据的规章条文。

  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是人行为各银行提供放贷的参考指标,也是破产重整企业重新进入市场遇到的最大信用门槛。尽管人行征信系统的信息仅作参考,但实操中各银行为了降低无法收回贷款的风险,对于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多半直接不予考虑。无法申请得到贷款,无法形成有效资金链,重整企业根本无法迈出第一步。

  而对此局面,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征信管理科科长毛春华回应,人行征信系统是客观记录的过程,商业银行上报,人行做记录,并不是人行不让删、不让改,“信用是一个财富,是靠企业自身来堆积的。”

  经温州中院反复沟通,最终与人行达成共识,以大事记形式在重整企业信用记录中加入“×月×日经法院重整成功”的说明,来隔断现在的企业与之前失信记录的关联。

  但这仅仅是一张“地方粮票”,仅在温州地区发生效力。

  法律尚存空白地带。破产审判在实践中一路狂奔,配套制度还在后面。

  温州中院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潘光林介绍,“银行借贷、税收、工商登记等规定,都只针对正常经营的企业,没有对于破产企业的规章制度。”

  除了人行征信记录的黑名单,还有法院系统内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需要除名。而就算是本系统内,也存在障碍。

  瓯海区法院会议室里,承办中城集团破产案件的“80后”法官郑拓意气风发,讲起了重整企业在法院系统内信用修复的艰难过程。

  大型企业多半在全国范围内都有开展业务,从温州地区法院系统的黑名单除名不算难事,但与外省和外地的法院沟通起来,时间和金钱成本就上去了。

  “有些地区法院因为接触破产案件较少,认识还不足,经常是在电话沟通和发函未果后,我们再跑去现场沟通,而且即便到了现场,也不能保证顺利解决问题。”

  采访过程中,郑拓当即登录执行信息公开平台查询,截至8月25日上午10时左右,原中城建筑集团在全国法院系统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86条记录仅剩14条,多数不良记录在积极沟通后已被屏蔽。

  摸着石头过河。温州法院在破产审判实践中走出了一条路,但完善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今年3月,温州市委与市中院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市金融办、财政(地税)局、人行温州中心支行等多家单位共同协调解决破产企业信用修复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在当地市委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建章规制,破产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下一步,还是需要国家层面对此完善立法和出台相关司法解释,通过顶层设计来真正解决这一问题。”徐建新说。

  执转破深度衔接:追求高效同时兼顾公平

  审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是破产审判的两大难题。

  拖个十年、八年,迟迟不能结案的并不少见。耗时耗力,处理不好会引发一系列问题,曾经破产就像“烫手山芋”,让政府、债务人、债权人、法院等各方都避之不及。

  除了对外广泛宣传、转变社会各界对破产的看法,对内优化破产案件考核机制外,真正有所改变,还是要从提高审判效率入手。

  “破产审判中,管理人出面沟通缺乏有效的强制手段,有的环节一拖下去就不知道何年何月了。”温州中院破产审判庭庭长方飞潮说的有效强制手段缺乏,通过执行能有效解决。

  2014年,温州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首批全国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单位之一,其中温州首创的执行移送破产程序,一方面利用了执行手段的强制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将执破两项工作中许多重合部分有效衔接,效率得以大大提升。

  何时衔接也很重要。

  2014年,温州法院受理一起温州市某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根据法律程序,破产立案后进行中的执行程序要停下,本来已通过执行手段将住在执行标的物大楼里的人们清退,执行程序一中断,他们又一股脑儿住回去了。而后的破产阶段还需要重新进行一遍腾退工作。

  吃过的苦头,换来的是一条新规。

  新出台的会议纪要中明确,遇到此类情况,“在不影响债务人重整或和解,或排除债务人重整、和解可能性的情况下,可根据执行程序拍卖进程灵活选择破产案件立案时机,以提高资产处置效率。”

  执行确保高效,破产侧重公平。高效、公平在执破衔接中有机会得以完美结合。

  具有强制力的执行程序按查控顺序予以偿还债务,而破产方案则是将变价后的财产公平分配进行清偿。

  执破衔接最理想的状态,就是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执行环节已将债务人资产变现,但尚未进行执行分配,“这时候交由破产程序分配,既高效又公平,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方飞潮还介绍了另一种深化衔接提高效率的新规。即进入破产程序后,充分发挥管理人作用,由管理人引导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让执行部门继续进行资产变现工作,财产变现所得再交由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统一分配。

  在温州法院的实践中,执破衔接并非单向固定的由执转破,机动灵活的创新机制,归根到底,都是为了效率二字。

  不仅如此,据温州中院执行庭庭长陈成荣介绍,执行庭在执行移送破产程序中,全程加强宣传和释法,重点阐明执转破为当事人带来的利益。

  今年上半年,温州法院通过执行转破产的案件143件,进入破产程序的100件,涉及执行标的额139.68亿元。

  采访当天,温州中院破产庭和执行庭的负责人接受完采访后,匆匆赶往15楼的执行指挥中心,为前来参观学习破产审判工作经验的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讲解。今年以来已有15家单位前来“取经”。

  打击逃废债:强化社会信用体系

  长期以来社会中存在着一种声音,即将破产的债务免除视为帮助逃废债。

  破产程序是否会成为企业逃废债的漏洞?

  事实上恰恰相反,“破产程序本来就有揭露逃废债的功能。”潘光林解释,进入破产程序后,会对公司账册、资金流向进行审计。

  打击逃废债,不仅发生在破产审判中,还发生在执行、涉嫌犯罪或处罚的案件中。

  2014年,瑞安市人民法院作出打击破产企业逃废债行为的首例刑事判决。

  生活秀集团原是一家多元化经营的企业,涉及服装、化妆品、汽车配件等多个领域。2011年因一场大火陷入经营困境。2012年10月向法院申请破产。

  然而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该集团法定代表人陈某拒绝提交临时借款流水台账等公司账外账,涉嫌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最终经一审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打击逃废债,更深层的含义在于重塑信用体系、促进市场经济有序正常发展,倒逼企业建立规范的运营机制。

  2013年至今,瑞安法院先后将18家涉嫌逃废债企业22名企业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其中6人因涉嫌职务侵占、隐匿会计账册、挪用资金、骗取贷款等罪已被逮捕,1人因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处理涉刑事犯罪的逃废债案件,需要公检法的通力配合。但由于不同系统对破产类案件认识上尚未统一,实际操作起来也缺乏更明晰的标准。

  瑞安法院破产庭副庭长蔡木义介绍,妨害公司清算、骗取贷款等逃废债犯罪并不是传统刑事案件的重点,而且以往在保护权益方面,公检法机关更侧重关注股东及出资人的财产权益,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往往关注不够,导致在处理此类案件的理念、方法、手段、力量上都有所不足。

  据徐建新介绍,温州中院正着力推进公检法三家就打击逃废债行为的入罪标准达成统一认识,并就移送证据材料等方面工作进行沟通协调。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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