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类案裁判指引的实践探索
2016-09-14 07:39:08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五版 | 作者:林向光
7月18日至19日,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在吉林长春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出席会议并强调,要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履职的监督制约,健全类案指引、案件质量评估、司法业绩考核、错案责任倒查等制度机制,充分运用信息化平台,对案件办理做到全程留痕,探索推动司法业务管理监督由微观向宏观转变、由人盯人管理监督向制度机制约束转变,提高管理监督科学化水平。近年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根据司法改革精神和审判管理规律,积极探索类案裁判指引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一、从个案监督到类案指导转变的探索
作为基层法院,受理大量同类型一审案件,“类案不同判”现象所具有的地域属性特征更加明显。乐清法院积极探索推行本院常见类案裁判标准指引工作,明确权力清单,规定不同流程职责和具体操作范式,试图实现从个案监督到类案指导的转变,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做好铺垫和准备。
去年乐清法院根据“先易后难、由点到面”指导原则率先在危险驾驶罪案件进行探索。依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危险驾驶罪量刑指导意见,结合乐清法院审判实践和本辖区实际,对酒精含量与量刑幅度的对应关系,以及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吸食毒品后驾驶等情形制订裁判标准和量刑幅度细则,通过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后,出台了《乐清市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罪案件裁判标准指引(试行)》。根据此裁判指引,授权主审法官审判后直接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其裁判文书以及所有判处实刑的危险驾驶案件裁判文书均由主审法官自行签发。同时,主审法官根据裁判指引更加慎重行使手中审判权,也比较容易排除各种干扰和说情,真正实现本辖区危险驾驶罪案件裁判标准的统一,受到当事人和广大群众高度认可。
在总结危险驾驶罪裁判指引工作经验基础上,乐清法院扩大案件类型试点范围,对近几年受理常见案件进行梳理分析,以刑事和民商事分类确定收案量前三位案由,即贩毒、盗窃、交通肇事罪,买卖合同、民间借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分别成立由分管副院长领衔,业务骨干组成的专题调研小组,对近5年乐清法院该案由裁判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同时结合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并从发改案件中提炼裁判规则,完成本院类案裁判标准指引,供法官审判参考。在司法责任制正式实施前,有条件地授权法官直接签发权。在裁判指引中未规定的,审判实践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以及重大疑难案件,要求主审法官及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或审委会讨论研究,并不断丰富和完善类案裁判指引。
二、推行类案裁判指引对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能提出更高要求
推行类案裁判指引工作不能放弃或者削弱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能,而是对院庭长管理理念、形式、内容提出了更高要求。院庭长更多地要着眼于本院、本庭审判运行态势,从类案指导中把握审判管理规律,掌握条线及分管部门质效情况,及时补齐短板,找准工作着力点,有的放矢改进工作。对特定案件规范事前、事中监督制度,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院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决定将上述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通过全程留痕,既可以保持必要的事前、事中的裁判质量监督控制,又可以防止不当干预法官、合议庭个案裁判权。
(作者系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院长)
一、从个案监督到类案指导转变的探索
作为基层法院,受理大量同类型一审案件,“类案不同判”现象所具有的地域属性特征更加明显。乐清法院积极探索推行本院常见类案裁判标准指引工作,明确权力清单,规定不同流程职责和具体操作范式,试图实现从个案监督到类案指导的转变,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做好铺垫和准备。
去年乐清法院根据“先易后难、由点到面”指导原则率先在危险驾驶罪案件进行探索。依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危险驾驶罪量刑指导意见,结合乐清法院审判实践和本辖区实际,对酒精含量与量刑幅度的对应关系,以及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吸食毒品后驾驶等情形制订裁判标准和量刑幅度细则,通过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后,出台了《乐清市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罪案件裁判标准指引(试行)》。根据此裁判指引,授权主审法官审判后直接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其裁判文书以及所有判处实刑的危险驾驶案件裁判文书均由主审法官自行签发。同时,主审法官根据裁判指引更加慎重行使手中审判权,也比较容易排除各种干扰和说情,真正实现本辖区危险驾驶罪案件裁判标准的统一,受到当事人和广大群众高度认可。
在总结危险驾驶罪裁判指引工作经验基础上,乐清法院扩大案件类型试点范围,对近几年受理常见案件进行梳理分析,以刑事和民商事分类确定收案量前三位案由,即贩毒、盗窃、交通肇事罪,买卖合同、民间借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分别成立由分管副院长领衔,业务骨干组成的专题调研小组,对近5年乐清法院该案由裁判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同时结合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并从发改案件中提炼裁判规则,完成本院类案裁判标准指引,供法官审判参考。在司法责任制正式实施前,有条件地授权法官直接签发权。在裁判指引中未规定的,审判实践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以及重大疑难案件,要求主审法官及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或审委会讨论研究,并不断丰富和完善类案裁判指引。
二、推行类案裁判指引对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能提出更高要求
推行类案裁判指引工作不能放弃或者削弱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能,而是对院庭长管理理念、形式、内容提出了更高要求。院庭长更多地要着眼于本院、本庭审判运行态势,从类案指导中把握审判管理规律,掌握条线及分管部门质效情况,及时补齐短板,找准工作着力点,有的放矢改进工作。对特定案件规范事前、事中监督制度,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院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决定将上述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通过全程留痕,既可以保持必要的事前、事中的裁判质量监督控制,又可以防止不当干预法官、合议庭个案裁判权。
(作者系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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