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中院印发《意见》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2016-09-13 16:10:45 | 来源:中国法院网玉树法院
日前,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印发《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若干意见》,从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案件审判、工作机制等5个方面,要求全州两级法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三江源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意见》指出,要切实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纲要》要求,遵循“生态为先、稳定为要、发展为本”总基调,按照“树立人民法院好形象,争当人民法院好法官”工作思路,重视和全面加强全州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依法审理环境资源保护尤其涉及三江源自然资源保护类案件,按照协调联动、保护优先、注重预防、损害担责的原则,树立保护优先、维护环境权益、坚守法律底线、预防和惩治并重、绿色惠民、保障公众参与理念,建立健全全州环境资源司法保障工作体系。
《意见》要求,加大对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严惩乱砍滥伐云杉、圆柏等林木,滥捕偷猎麝、鹿、雪鸡等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金、铜、玉石等矿产资源,非法占用农用地、制污排污、走私废物、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和生态资源非法交易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惩治环境监管失职犯罪、资源监管失职渎职犯罪。妥善审理涉及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滩涂、湿地、矿产等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物权、合同和侵权案件,特别要加大对破坏草原、污染三江源区水源以及牧区环境侵权案件的审理。对于涉及矿业权、林权、渔业权及其他自然资源权利的股权转让、承包、合作、出租、抵押等案件,将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裁判的重要因素。依法妥善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从程序和实体等方面全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特别要加强环境资源领域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审理,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意见》要求,玉树中院、玉树市法院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根据环境资源审判业务量,合理配备审判资源,努力实现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审判队伍和审判机制专门化。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审理,对涉及环境资源类案件进行“二审合一”或“三审合一”的审理模式,节约司法资源,统一裁判尺度。加大环境资源审判公众参与和司法公开力度,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发布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宣传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环境资源保护意识。
《意见》指出,要切实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纲要》要求,遵循“生态为先、稳定为要、发展为本”总基调,按照“树立人民法院好形象,争当人民法院好法官”工作思路,重视和全面加强全州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依法审理环境资源保护尤其涉及三江源自然资源保护类案件,按照协调联动、保护优先、注重预防、损害担责的原则,树立保护优先、维护环境权益、坚守法律底线、预防和惩治并重、绿色惠民、保障公众参与理念,建立健全全州环境资源司法保障工作体系。
《意见》要求,加大对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严惩乱砍滥伐云杉、圆柏等林木,滥捕偷猎麝、鹿、雪鸡等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金、铜、玉石等矿产资源,非法占用农用地、制污排污、走私废物、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和生态资源非法交易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惩治环境监管失职犯罪、资源监管失职渎职犯罪。妥善审理涉及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滩涂、湿地、矿产等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物权、合同和侵权案件,特别要加大对破坏草原、污染三江源区水源以及牧区环境侵权案件的审理。对于涉及矿业权、林权、渔业权及其他自然资源权利的股权转让、承包、合作、出租、抵押等案件,将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裁判的重要因素。依法妥善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从程序和实体等方面全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特别要加强环境资源领域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审理,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意见》要求,玉树中院、玉树市法院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根据环境资源审判业务量,合理配备审判资源,努力实现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审判队伍和审判机制专门化。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审理,对涉及环境资源类案件进行“二审合一”或“三审合一”的审理模式,节约司法资源,统一裁判尺度。加大环境资源审判公众参与和司法公开力度,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发布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宣传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环境资源保护意识。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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