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过期牛奶导致呕吐 消费者诉超市获十倍赔偿
2016-08-30 08:38:58 | 来源:天津法院 | 作者:孙启明 温金凤
  一市民饮用牛奶后出现呕吐等不良症状,经查看才知牛奶已经过期。为此,该市民将出售过期牛奶的超市告上法庭,索赔损失。日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令被告超市退还原告货款220余元并给付其十倍赔偿即2200余元。

  市民范某称,他于2015年12月14日在红桥区一家大型超市花220余元买了一箱纯牛奶,回家饮用后,出现了呕吐、腹痛等症状,范某母亲饮用后心跳加快、胃痛,范某爱人饮用后身体同样出现不适。范某查看生产日期才发现,牛奶是2014年10月21日生产的,有效期是到2015年10月16日。至此,范某确定从该超市购买的牛奶是过期的。2015年12月23日,范某找到超市负责人处理此事,超市拒不承认牛奶是其出售的。范某遂拨打110报警,后民警调出当日超市监控画面,证明范某当时正在银台处付款。据此,范某诉至法院,要求超市方退还货款并赔付其过期牛奶货款的10倍即2200余元。

  被告超市辩称,顾客所持发票为被告提供的消费凭证,只能证明原告在被告处的购买行为,不能证明过期牛奶是从被告处购买的。另外,原告在购买商品时,被告已告知其要检查商品的保质期,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所以被告不承担本案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被告提出原告所购买的牛奶不是在被告处购买的抗辩,被告对此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原告作为消费者,其提供购物的销货清单及商品实物,已经完成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的举证责任,应认定涉诉商品系被告出售。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案中,被告作为食品经营者,怠于履行审慎检查义务,销售明知已经过期的食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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