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防交通法草案二审 明确海外军事行动交通保障
2016-08-29 14:30:43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马海燕 郭金超 梁晓辉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9日在北京开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草案再次提请会议审议。二次审议稿对海外军事行动的交通保障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海外军事行动的交通保障,草案规定“国家驻外机构和我国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企业及其境外机构,应当为我国实施国际救援、海上护航和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军事行动的船舶、飞机、车辆和人员的补给、修整提供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机构和企业为海外军事行动提供协助所需的人员和运输工具、货物等出境入境提供相关便利。”
此外,“军民融合”被写进草案中。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规定“促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草案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坚持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推动军地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共享,提高国防交通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的能力,促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关于编制国防交通规划的要求修改为“兼顾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重点,注重效益,促进资源融合共享”。
草案还明确了国防交通的管理体制,规定“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交通工作。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设置和工作职责,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关于海外军事行动的交通保障,草案规定“国家驻外机构和我国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企业及其境外机构,应当为我国实施国际救援、海上护航和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军事行动的船舶、飞机、车辆和人员的补给、修整提供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机构和企业为海外军事行动提供协助所需的人员和运输工具、货物等出境入境提供相关便利。”
此外,“军民融合”被写进草案中。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规定“促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草案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坚持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推动军地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共享,提高国防交通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的能力,促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关于编制国防交通规划的要求修改为“兼顾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重点,注重效益,促进资源融合共享”。
草案还明确了国防交通的管理体制,规定“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交通工作。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设置和工作职责,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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