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挪用公款850万余元 收费员获刑二十年
2016-08-04 09:42:33 | 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北法院 | 作者:汪洋锋
7月29日,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随州二中收费员刘某诈骗、挪用公款一案一审宣判,以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挪用的4255898元公款和诈骗的4287358元,分别返还给随州二中和被害人。
2009年11月至2012年9月,被告人刘某在担任随州二中出纳、收费员期间,利用负责收取随州二中借资款的职务便利,以随州二中向教职工借资、可顶教职工名义交借资款,或有教职工转借资款为名,骗取他人向她交纳借资款,共骗得4287358元;利用负责收取随州二中门面租金、补课费、培养费、学杂费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随州二中公款用于赌博和偿还因赌博所欠借贷款及利息,截止案发,刘某挪用公款共计4255898元。本案于去年七月开庭后,发现被告人刘某将犯罪所得赃款大部分挥霍于赌场。为了给随州二中和被骗群众挽回经济损失,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以便对刘某等人涉嫌赌博罪进行侦查。经侦查后,今年6月,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涉嫌赌博作不起诉处理,遂建议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自己收取借资款的影响和便利,使用欺骗手段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刘某利用自己系随州二中收费员的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且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刘某在2009年11月至2012年9月近三年时间里,多次作案,连续作案,笔数多,被骗人数多,诈骗和挪用金额共计达8543256元,并将绝大部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性质严重,影响恶劣。被告人刘某在被讯问时,供述了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犯罪,属于交代赃款去向,应认定为坦白性质但不构成立功表现。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但鉴于被告人刘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用于非法活动,又未退还,且被害人众多,社会影响恶劣,决定对其不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挪用、诈骗的是随州二中的公款和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退赔给随州二中和被害人。遂作出上述判决。
2009年11月至2012年9月,被告人刘某在担任随州二中出纳、收费员期间,利用负责收取随州二中借资款的职务便利,以随州二中向教职工借资、可顶教职工名义交借资款,或有教职工转借资款为名,骗取他人向她交纳借资款,共骗得4287358元;利用负责收取随州二中门面租金、补课费、培养费、学杂费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随州二中公款用于赌博和偿还因赌博所欠借贷款及利息,截止案发,刘某挪用公款共计4255898元。本案于去年七月开庭后,发现被告人刘某将犯罪所得赃款大部分挥霍于赌场。为了给随州二中和被骗群众挽回经济损失,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以便对刘某等人涉嫌赌博罪进行侦查。经侦查后,今年6月,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涉嫌赌博作不起诉处理,遂建议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自己收取借资款的影响和便利,使用欺骗手段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刘某利用自己系随州二中收费员的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且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刘某在2009年11月至2012年9月近三年时间里,多次作案,连续作案,笔数多,被骗人数多,诈骗和挪用金额共计达8543256元,并将绝大部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性质严重,影响恶劣。被告人刘某在被讯问时,供述了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犯罪,属于交代赃款去向,应认定为坦白性质但不构成立功表现。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但鉴于被告人刘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用于非法活动,又未退还,且被害人众多,社会影响恶劣,决定对其不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挪用、诈骗的是随州二中的公款和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退赔给随州二中和被害人。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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