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认识强化海事司法主权的重要意义
2016-08-03 07:34:21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 作者:李天生
编者按:2016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涉海司法解释)。涉海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有助于人民法院继续依法积极行使海上司法管辖权,为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制度性保障。为了读者更好地理解此次发布的涉海司法解释,本报特邀请专家对该司法解释进行解读。
海洋权益包括一系列的权利和利益,每一项权利和利益都有对应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对内体现的是权属性质,对外体现的是国家海权保障性质。强化海事司法主权对全面巩固国家主权、维护海洋权益具有重大历史和现实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和《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在新的形势下为人民司法面向海洋充分发挥职能确立了制度保障,也为人们重新全面认识海事司法主权的功能提供了基本指引。管辖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与国家主权紧密相关。国家主权及主权性权利的内涵包括管辖权。管辖权的行使是国家对其领土及公民行使主权的具体体现。国家海事主权的实现可以通过立法管辖、执法管辖以及司法管辖共同保障。其中,立法管辖为国家海事主权提供正当性论证,而执法管辖、司法管辖则是国家行使海洋主权、维护海洋权益的重要手段。相较于执法管辖,司法管辖的主权体现更为明显。在日趋激烈的海洋竞争态势下,各国执法行为的实施范围呈扩展趋势,其依据不单是国内法、国际公约或国际习惯,甚至是国际公约或国际习惯下的“剩余规定”。而司法管辖则本质上要求权力来源的明确性,且需要对司法保障处置的行为进行清晰的研判,这就更好地体现了主权。长期以来,我国海洋权益的维护在管辖权层面上更多地集中于立法和执法,如出台海岛保护法、确定南海定期巡航执法等,专门化的海事司法主要集中于管辖与航运贸易相关民商事纠纷案件,对海洋缺乏全面管辖,突出表现:一是没有全面覆盖所有涉海案件;二是没有实现对海事行政和海事刑事案件的专门管辖;三是受案的海域范围主要限于内水和领海区域,缺乏对发生于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公海上的海事案件的管辖,缺乏对发生于域外的海事纠纷的属人管辖。海事司法管辖维护海洋权益的职能亟须强化。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决维护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海事司法是经略海洋、管控海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强化国家主权意识,依法对我国管辖海域内的各类海洋开发利用活动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为此,我国海洋司法主权有必要进行适度扩展,例如通过适当扩张海洋司法管辖的地域范围,拓宽海洋司法主权,在保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和保障海洋经济活动秩序的基础上,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海洋权益包括一系列的权利和利益,每一项权利和利益都有对应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对内体现的是权属性质,对外体现的是国家海权保障性质。正如西方法谚所言,“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海洋权益的实现离不开海事司法的保障和救济。海事法院以“海域”或“水域”为标准划分其管辖区域,对我国管辖海域行使专门司法管辖,能够集中体现国家司法主权意志,并形成一贯性行使司法主权的证据。总之,强化海事司法主权对全面巩固国家主权、维护海洋权益具有重大历史和现实意义。相信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上述两个涉海司法解释后,我国海事司法工作会不辱使命,将切实承担更加重要的历史责任。
(作者系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
海洋权益包括一系列的权利和利益,每一项权利和利益都有对应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对内体现的是权属性质,对外体现的是国家海权保障性质。强化海事司法主权对全面巩固国家主权、维护海洋权益具有重大历史和现实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和《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在新的形势下为人民司法面向海洋充分发挥职能确立了制度保障,也为人们重新全面认识海事司法主权的功能提供了基本指引。管辖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与国家主权紧密相关。国家主权及主权性权利的内涵包括管辖权。管辖权的行使是国家对其领土及公民行使主权的具体体现。国家海事主权的实现可以通过立法管辖、执法管辖以及司法管辖共同保障。其中,立法管辖为国家海事主权提供正当性论证,而执法管辖、司法管辖则是国家行使海洋主权、维护海洋权益的重要手段。相较于执法管辖,司法管辖的主权体现更为明显。在日趋激烈的海洋竞争态势下,各国执法行为的实施范围呈扩展趋势,其依据不单是国内法、国际公约或国际习惯,甚至是国际公约或国际习惯下的“剩余规定”。而司法管辖则本质上要求权力来源的明确性,且需要对司法保障处置的行为进行清晰的研判,这就更好地体现了主权。长期以来,我国海洋权益的维护在管辖权层面上更多地集中于立法和执法,如出台海岛保护法、确定南海定期巡航执法等,专门化的海事司法主要集中于管辖与航运贸易相关民商事纠纷案件,对海洋缺乏全面管辖,突出表现:一是没有全面覆盖所有涉海案件;二是没有实现对海事行政和海事刑事案件的专门管辖;三是受案的海域范围主要限于内水和领海区域,缺乏对发生于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公海上的海事案件的管辖,缺乏对发生于域外的海事纠纷的属人管辖。海事司法管辖维护海洋权益的职能亟须强化。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决维护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海事司法是经略海洋、管控海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强化国家主权意识,依法对我国管辖海域内的各类海洋开发利用活动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为此,我国海洋司法主权有必要进行适度扩展,例如通过适当扩张海洋司法管辖的地域范围,拓宽海洋司法主权,在保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和保障海洋经济活动秩序的基础上,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海洋权益包括一系列的权利和利益,每一项权利和利益都有对应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对内体现的是权属性质,对外体现的是国家海权保障性质。正如西方法谚所言,“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海洋权益的实现离不开海事司法的保障和救济。海事法院以“海域”或“水域”为标准划分其管辖区域,对我国管辖海域行使专门司法管辖,能够集中体现国家司法主权意志,并形成一贯性行使司法主权的证据。总之,强化海事司法主权对全面巩固国家主权、维护海洋权益具有重大历史和现实意义。相信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上述两个涉海司法解释后,我国海事司法工作会不辱使命,将切实承担更加重要的历史责任。
(作者系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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