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广告收入归业主还是属于物业公司
2016-07-29 14:49:40 | 来源:中国法院网抚州法院 | 作者:董骞
【案情】
现在的广告可以说是无孔不入,看看现在的居民小区,外墙、电梯、楼道到处都是广告,内容也是五花八门。很多小区的业主对这些广告位的设置并没有多大的过问,对于这些广告的收益与支出,多数市民表示“毫不知情”。可是这些广告的收益到底应该归谁所有呢?
【分歧】
对于广告收入归谁所有,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广告费的收入应该归物业公司所有,坚持物业公司在电梯间内设广告并没有给任何业主造成损害,也并没有影响小区的环境,反而还为业主提供了方便,有些业主可能正需要广告中的商品。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区是所有业主的家,不是一个商场,业主在小区里想要看到的是温馨的生活提示、节假日的特色海报,而不是一张张充满商业气息的广告,即使物业公司要在电梯间设置商业广告,也应当经过业主的同意,且广告费的收入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依据《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广告贴放位置是小区内的公用设施,所有业主都可以使用,因此是属于业主共有的。
此外,《物权法》第82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可以看出,物业公司是接受业主的委托来管理小区,对于小区中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物业公司的职责是管理,只有业主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业公司要将公共位置交给商家发布广告,应当征得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其没有权利擅自将商家的广告设置在小区公共位置内。关于物业公司利用公共设施的经营所得,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也做了相关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也就是说,小区广告费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而不是归入物业公司自己的口袋。当然,物业公司为设置广告付出的人力、物力,本质上是对业主的一种服务,经业主同意可以收取一定的劳务费,故小区广告收入应该归业主所有。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现在的广告可以说是无孔不入,看看现在的居民小区,外墙、电梯、楼道到处都是广告,内容也是五花八门。很多小区的业主对这些广告位的设置并没有多大的过问,对于这些广告的收益与支出,多数市民表示“毫不知情”。可是这些广告的收益到底应该归谁所有呢?
【分歧】
对于广告收入归谁所有,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广告费的收入应该归物业公司所有,坚持物业公司在电梯间内设广告并没有给任何业主造成损害,也并没有影响小区的环境,反而还为业主提供了方便,有些业主可能正需要广告中的商品。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区是所有业主的家,不是一个商场,业主在小区里想要看到的是温馨的生活提示、节假日的特色海报,而不是一张张充满商业气息的广告,即使物业公司要在电梯间设置商业广告,也应当经过业主的同意,且广告费的收入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依据《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广告贴放位置是小区内的公用设施,所有业主都可以使用,因此是属于业主共有的。
此外,《物权法》第82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可以看出,物业公司是接受业主的委托来管理小区,对于小区中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物业公司的职责是管理,只有业主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业公司要将公共位置交给商家发布广告,应当征得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其没有权利擅自将商家的广告设置在小区公共位置内。关于物业公司利用公共设施的经营所得,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也做了相关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也就是说,小区广告费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而不是归入物业公司自己的口袋。当然,物业公司为设置广告付出的人力、物力,本质上是对业主的一种服务,经业主同意可以收取一定的劳务费,故小区广告收入应该归业主所有。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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