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与可信时间戳的对比分析
2016-07-26 15:05:23 | 来源:中国法院网潼关法院 | 作者:丁春梅
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电子证据做为新的证据形式在证据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被广泛关注。可信时间戳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解决了电子证据易被篡改和事后抵赖的问题,对以往被广泛应用的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产生了不小的冲击。
作为一名曾经从事公证工作多年的法院工作人员,以往办理的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不下数十件,现就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和可信时间戳这种新的证据形式予以对比分析,以期对公证机构的证据保全工作及审判实践有所启示。
一、概 念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诉讼开始前,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与申请人的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进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网络电子证据保全是证据保全公证的一项重要内容,指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设备和技术,通过接入广域网固定、提取电子证据的活动。
可信时间戳是由权威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能证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可信时间戳主要用于电子文件防篡改和事后抵赖,确定电子文件产生的准确时间。
二、出具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网络电子证据保全是公证机构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提取电子证据的一种方式。是公证机构证据保全公证的一种。
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承担着我国的标准时间的产生、保持和发播任务,是我国唯一权威法定时间服务机构。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和授时保障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将依据接入核准书,向相关软件用户提供可信时间戳的服务。可信时间戳是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电子凭证,用于证明电子数据文件自申请可信时间戳后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三、操作方式
公证机构在办理网络电子证据保全的过程中,应当在公证机构的办公场所使用公证机构的计算机和网络接口登录网络且保证在登录网络之前公证机构的计算机没有被当事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控制或操作。公证机构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公证机构的计算机和网络接口的情况下,公证员应对拟使用的计算机接入互联网的真实状态和计算机进行清洁性检查,以免出现假链接。但是由于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公证员又不可能成为计算机领域的专家,清洁性的操作只是对于可能导致的有关清洁性检查问题的举证责任的转移,因此通常操作的情况是公证机构对于使用公证机构以外的计算机和网络接口登录进行网络电子证据保全申请持谨慎态度,一般不予受理。
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公证操作步骤通常是首先登录IE,接着输入网址或百度进行搜索,然后点击相关链接进入,最后退出登录的方式进行。每个操作过程都要实时打印,通常以直接打印、截屏打印、截屏打印+录像的方式进行证据固定。
根据司法证据规则以及《电子签名法》第二章数据电文书面形式和第十三条可靠电子签名的要求,数据电文必须具有唯一性且可验证,数据电文生成时必须采取国标《GB/T25064-2010》中的ES-T、ES-C、ES-X0、ES-X1、ES-X2、ES-X3、ES-X4格式进行签名,在数据电文归档时则采取ES-A格式进行签名。在现时的公钥基础建设中,电子签名证实了签署人的身份。
但是,如果文件没有一个准确可靠的签署时间,即使附有电子签名的文件也有可能不被承认。只要在作电子签名的同时,取得一个可信时间戳,任何一方都不可否认。
可信时间戳能为电子签名提供确实的签署时间,保证电子签名的有效性,这样既能证实签署人的身份,亦能指出准确的签署时间,使人无从抵赖或否认。
四、应用范围
网络电子证据保全由于其法定的证明效力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被广泛使用。而且由于公证机构法定证明机构的性质决定了其所出具的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法定性及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书作为书证的效力长期以来被广泛应用也就不足为怪。
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司法人员毕竟不是计算机方面的专家,在电子证据的操作流程,产生方式,验证方式上要求作为一名普通的司法人员来验证其真实性的难度太大,而相关法律对于电子证据使用规定又不是特别明确,因此,目前电子证据的采用尚未全面铺开。可信时间戳作为一种电子证据解决了数据电文(电子文件)易被篡改伪造、产生时间不确定的问题,使电子证据的采信度大大提高。目前,可信时间戳已运用于医疗领域以保证电子病历的法律效力,电子档案管理领域用于电子档案和档案数字化副本内容防篡改、保障档案的法律凭证的作用。
五、证明力
司法部、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公证作用的联合通知{司发通[1994]070号 }第1条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权行为时,要求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应当对证据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对于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据保全的公证文书,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为查处侵权案件时认定事实的根据。”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6款规定“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2002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数据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06年实施的《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对于当事人在诉讼前依法定程序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的证据保全公证的证据,与人民法院依靠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具有同样的效力。从这些规定均可以看出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
对于电子证据早在1999年的《合同法》、2004年的《电子签名法》中已经有所体现。2010年最高法、最高检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界定为了电子证据的形式。即使是在诉讼法的领域里,电子证据独立的法定地位也早已确立。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电子数据这一独立的证据类型正式浮出水面,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2014年11月1日修订的行政诉讼法32条都承认了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类型。而2015年最高法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司解》)关于司解》对于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法领域的运用作了详细界定,并明确区分了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其中,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的具体类型,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但是如何证明电子证据在某一时间点真实存在,时间戳的出现解决了这一难题。但是自建时间戳不具备法律效力,只有由国家法定时间源来负责保障时间的授时和守时监测,任何机构包括时间戳中心自己不能对时间进行修改以保障时间的权威,产生的时间戳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电子签名法》有关数据电文原件形式的要求,申请了可信时间戳认证的电子文件、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等可视为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2008年深圳市龙岗区法院所审理的“利龙湖”一案,就是我国首例在司法审判中应用时间戳的案件。之后,陆续有法院对可信时间戳证据予以认定。
六、责任追究
公证法实施以后对于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公证员违反操作程序出具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被追究刑事责任,公证机构面临处罚,公证员将被吊销执业证书。
依据《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遵守认证业务规则、未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应当予以公告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就笔者目前查到的相关文件来看,造假者承担的责任基本都是民事责任,最多是行政责任,一般处罚力度较轻,违法成本较低。
六、使用成本
就目前所知的陕西省的公证证据保全的收费标注是900,但是实践操作中,由于还要进行摄像,刻录、保存光盘等网络电子证据保全一般的收费在2000元左右。公证法规定的一般的出具公证书的时间在十五个工作日,大多公证机构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出具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书。
目前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取证系统,可信时间戳的申请以手机取证软件免费下载、免费注册、电子证据时间戳认证服务费用为¥10元/次、验证免费。
从上面可以看出可信时间戳的取证成本是明显低于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成本的。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信息技术不断参与到普通大众的生产、生活的全过程,从而对于电子证据的搜集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可信时间戳作为新兴电子证据,被广泛应用是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趋势。但是,网络上的造假文件时间戳软件可以修改文件的时间戳,这对司法人员审查、采信时间戳证据时造成了一定的难度,从而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优势更加明显。司法人员对于时间戳这一新兴的证据形式的接纳还需建立在其对这一新兴事物了解掌握和时间戳服务机构不断发展、更新,避免技术漏洞和人为操纵,可信度较高的基础上。
作为一名曾经从事公证工作多年的法院工作人员,以往办理的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不下数十件,现就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和可信时间戳这种新的证据形式予以对比分析,以期对公证机构的证据保全工作及审判实践有所启示。
一、概 念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诉讼开始前,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与申请人的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进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网络电子证据保全是证据保全公证的一项重要内容,指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设备和技术,通过接入广域网固定、提取电子证据的活动。
可信时间戳是由权威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能证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可信时间戳主要用于电子文件防篡改和事后抵赖,确定电子文件产生的准确时间。
二、出具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网络电子证据保全是公证机构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提取电子证据的一种方式。是公证机构证据保全公证的一种。
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承担着我国的标准时间的产生、保持和发播任务,是我国唯一权威法定时间服务机构。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和授时保障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将依据接入核准书,向相关软件用户提供可信时间戳的服务。可信时间戳是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电子凭证,用于证明电子数据文件自申请可信时间戳后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三、操作方式
公证机构在办理网络电子证据保全的过程中,应当在公证机构的办公场所使用公证机构的计算机和网络接口登录网络且保证在登录网络之前公证机构的计算机没有被当事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控制或操作。公证机构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公证机构的计算机和网络接口的情况下,公证员应对拟使用的计算机接入互联网的真实状态和计算机进行清洁性检查,以免出现假链接。但是由于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公证员又不可能成为计算机领域的专家,清洁性的操作只是对于可能导致的有关清洁性检查问题的举证责任的转移,因此通常操作的情况是公证机构对于使用公证机构以外的计算机和网络接口登录进行网络电子证据保全申请持谨慎态度,一般不予受理。
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公证操作步骤通常是首先登录IE,接着输入网址或百度进行搜索,然后点击相关链接进入,最后退出登录的方式进行。每个操作过程都要实时打印,通常以直接打印、截屏打印、截屏打印+录像的方式进行证据固定。
根据司法证据规则以及《电子签名法》第二章数据电文书面形式和第十三条可靠电子签名的要求,数据电文必须具有唯一性且可验证,数据电文生成时必须采取国标《GB/T25064-2010》中的ES-T、ES-C、ES-X0、ES-X1、ES-X2、ES-X3、ES-X4格式进行签名,在数据电文归档时则采取ES-A格式进行签名。在现时的公钥基础建设中,电子签名证实了签署人的身份。
但是,如果文件没有一个准确可靠的签署时间,即使附有电子签名的文件也有可能不被承认。只要在作电子签名的同时,取得一个可信时间戳,任何一方都不可否认。
可信时间戳能为电子签名提供确实的签署时间,保证电子签名的有效性,这样既能证实签署人的身份,亦能指出准确的签署时间,使人无从抵赖或否认。
四、应用范围
网络电子证据保全由于其法定的证明效力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被广泛使用。而且由于公证机构法定证明机构的性质决定了其所出具的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法定性及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书作为书证的效力长期以来被广泛应用也就不足为怪。
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司法人员毕竟不是计算机方面的专家,在电子证据的操作流程,产生方式,验证方式上要求作为一名普通的司法人员来验证其真实性的难度太大,而相关法律对于电子证据使用规定又不是特别明确,因此,目前电子证据的采用尚未全面铺开。可信时间戳作为一种电子证据解决了数据电文(电子文件)易被篡改伪造、产生时间不确定的问题,使电子证据的采信度大大提高。目前,可信时间戳已运用于医疗领域以保证电子病历的法律效力,电子档案管理领域用于电子档案和档案数字化副本内容防篡改、保障档案的法律凭证的作用。
五、证明力
司法部、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公证作用的联合通知{司发通[1994]070号 }第1条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权行为时,要求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应当对证据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对于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据保全的公证文书,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为查处侵权案件时认定事实的根据。”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6款规定“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2002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数据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06年实施的《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对于当事人在诉讼前依法定程序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的证据保全公证的证据,与人民法院依靠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具有同样的效力。从这些规定均可以看出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
对于电子证据早在1999年的《合同法》、2004年的《电子签名法》中已经有所体现。2010年最高法、最高检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界定为了电子证据的形式。即使是在诉讼法的领域里,电子证据独立的法定地位也早已确立。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电子数据这一独立的证据类型正式浮出水面,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2014年11月1日修订的行政诉讼法32条都承认了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类型。而2015年最高法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司解》)关于司解》对于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法领域的运用作了详细界定,并明确区分了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其中,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的具体类型,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但是如何证明电子证据在某一时间点真实存在,时间戳的出现解决了这一难题。但是自建时间戳不具备法律效力,只有由国家法定时间源来负责保障时间的授时和守时监测,任何机构包括时间戳中心自己不能对时间进行修改以保障时间的权威,产生的时间戳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电子签名法》有关数据电文原件形式的要求,申请了可信时间戳认证的电子文件、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等可视为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2008年深圳市龙岗区法院所审理的“利龙湖”一案,就是我国首例在司法审判中应用时间戳的案件。之后,陆续有法院对可信时间戳证据予以认定。
六、责任追究
公证法实施以后对于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公证员违反操作程序出具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被追究刑事责任,公证机构面临处罚,公证员将被吊销执业证书。
依据《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遵守认证业务规则、未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应当予以公告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就笔者目前查到的相关文件来看,造假者承担的责任基本都是民事责任,最多是行政责任,一般处罚力度较轻,违法成本较低。
六、使用成本
就目前所知的陕西省的公证证据保全的收费标注是900,但是实践操作中,由于还要进行摄像,刻录、保存光盘等网络电子证据保全一般的收费在2000元左右。公证法规定的一般的出具公证书的时间在十五个工作日,大多公证机构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出具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书。
目前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取证系统,可信时间戳的申请以手机取证软件免费下载、免费注册、电子证据时间戳认证服务费用为¥10元/次、验证免费。
从上面可以看出可信时间戳的取证成本是明显低于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成本的。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信息技术不断参与到普通大众的生产、生活的全过程,从而对于电子证据的搜集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可信时间戳作为新兴电子证据,被广泛应用是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趋势。但是,网络上的造假文件时间戳软件可以修改文件的时间戳,这对司法人员审查、采信时间戳证据时造成了一定的难度,从而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优势更加明显。司法人员对于时间戳这一新兴的证据形式的接纳还需建立在其对这一新兴事物了解掌握和时间戳服务机构不断发展、更新,避免技术漏洞和人为操纵,可信度较高的基础上。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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