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法院巧用罚款措施顺利执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
2016-07-15 14:20:50 | 来源:中国法院网桂林法院 | 作者:李夷平 欧阳婷
  7月13日,广西兴安县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通过对被执行人许某采取罚款措施,促使许某自行拆除了建在被执行人土地上的建筑物,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该案中申请执行人谢某和被执行人许某本是邻居,许某已经80岁,谢某也已经76岁,因房屋边土地使用权纠纷,双方关系越闹越僵。2010年许某在谢某房子的老大门边,自己房子的西边修建车库,因双方对该土地使用权发生争执。2011年7月,镇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决定书,决定从谢某房屋南边围墙往东直过被执行人许某老围墙为界,北边土地使用权归谢某,南边归许某。许某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经过该院及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审理,均维持了镇人民政府的决定书。后谢某向该院提起民事侵权之诉,要求许某立即拆除建在谢某享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

  经过兴安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许某自愿拆除建在谢某享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谢某补偿许某10000元。许某拆除现有车库横梁的北边,保留车库的横梁,车库新砌的后墙不得出檐。调解书生效后,许某一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谢某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及时向许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是许某仍然拒绝拆除建在谢某享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几次思想工作都做不通之后,承办法官查询了许某的财产信息,发现许某银行账户中有存款。因许某不履行义务,经过合议庭合议决定对许某罚款90000元。罚款决定书送达后,许某意识到如果不拆除建筑物,自己就被罚款90000元,想通后告知承办法官自己立即自行拆除建筑物。7月13日,承办法官组织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到场,许某已经拆除了建在谢某土地上的建筑物,并保证遵守该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此,一起长达六年多的侵权责任纠纷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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