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一女子获刑两年
2016-07-14 09:11:38 | 来源:中国法院网阜南法院 | 作者:李媛媛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已成为我们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公众都已经习惯于每天从网络上获取各种信息,一条微博、微信动辄有几万的点击量,但很多人对信息不加甄别、不加思考就盲目转发,这就让别有用心发布虚假信息的人“钻了空子”,但终究他们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近日,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以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二年。

  曾某系广东省惠东县惠东直达号传媒有限公司员工,负责公司该微信公众号的编辑工作。2015年10月24日13时许,该公司法人徐某从他人处接收一段视频,并转发于公司内部群,附文字描述称视频内容系安徽省阜南县苗集镇两户人家因拆房纠纷引发命案致七人死亡。曾某为了提高其负责的微信公众号的阅读量从而收取广告费用,在明知该视频的真实事件系一起交通事故后,仍使用公司电脑将视频内容截图并编辑文字说明,以“一家七口横尸满地!现场惨不忍睹,太恐怖了!”为标题制作了一则虚假信息,并于当日18时22分在其负责的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对公众发布。截止到次日11时39分,该虚假信息点击阅读量超过十万次,引发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和阜南县苗集镇外出务工人员对家乡的社会治安及当地政府工作不满。在接到阜南县公安局电话后,该传媒公司将虚假信息删除,发布辟谣信息,并转发阜南县公安局的声明,称阜南县苗集镇未发生命案,涉案信息系虚假信息。

  阜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明知编造的系虚假警情,仍故意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应受刑事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曾某提起上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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