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刑八个月
2016-07-06 16:01:35 | 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北法院 | 作者:胡伟 肖起红
近日,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单位行贿罪案件,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犯单位行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朱某在任建始县某投资管理公司、湖北某建筑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承接建始县火车站进站大道、民族风情街等工程过程中,为事先获取上述工程的招标信息及要求,先后三次给时任建始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书记兼主任陈某某送钱人民币410000元,从而成功中标工程。2012年底,被告人朱某在任建始县某投资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给时任建始县常务副县长何某送钱人民币100000元,以在修建建始大道工程过程中获得何某提供的帮助。
咸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身为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犯罪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成立。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朱某在任建始县某投资管理公司、湖北某建筑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承接建始县火车站进站大道、民族风情街等工程过程中,为事先获取上述工程的招标信息及要求,先后三次给时任建始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书记兼主任陈某某送钱人民币410000元,从而成功中标工程。2012年底,被告人朱某在任建始县某投资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给时任建始县常务副县长何某送钱人民币100000元,以在修建建始大道工程过程中获得何某提供的帮助。
咸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身为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犯罪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成立。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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