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上故意撞毁他人车辆 被判刑九个月
2016-07-06 15:22: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阜阳法院 | 作者:李斌
最近,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金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5年4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金某驾驶“别克”牌轿车沿济广高速阜阳南向南照方向行驶途中,故意追撵姜某驾驶的“本田”牌轿车,并对其尾部进行撞击。经鉴定,被撞“本田”车损失价值人民币48109元。事发后,双方达成和解。颍上县公安局于2015年8月12日决定以金某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同日金某到颍上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金某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2016年6月28日被颍上县法院决定逮捕,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颍上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针对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在高速公路上驾车撞击他人车辆,社会危险性较大,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其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结果,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金某从轻处罚。
2015年4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金某驾驶“别克”牌轿车沿济广高速阜阳南向南照方向行驶途中,故意追撵姜某驾驶的“本田”牌轿车,并对其尾部进行撞击。经鉴定,被撞“本田”车损失价值人民币48109元。事发后,双方达成和解。颍上县公安局于2015年8月12日决定以金某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同日金某到颍上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金某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2016年6月28日被颍上县法院决定逮捕,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颍上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针对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在高速公路上驾车撞击他人车辆,社会危险性较大,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其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结果,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金某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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