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结婚证姓名与身份证不符 起诉离婚被驳回
2016-07-06 09:04:28 | 来源:湖南高院 | 作者:郭祥社
结婚证是一个名字,身份证又是另一个名字,此人能到法院起诉离婚吗?如果法院立案受理了,该如何处理?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原告蒋甲的起诉。
原告持有蒋甲的身份证向法院起诉与某男离婚,而提供的结婚证记载的女方即原告是蒋乙,且蒋甲与蒋乙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均不一致,另原告亦不能举证证明蒋甲与蒋乙系同一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原告蒋甲提供的结婚证的名字是蒋乙,身份证的名字是蒋甲,涉案结婚证与现有身份证不一致,且原告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变更过姓名,从而造成无法认定原告与被告系合法夫妻。因此,法院不能认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如原、被告在结婚登记程序上存在瑕疵,应当先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后再起诉。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蒋甲的起诉。
原告持有蒋甲的身份证向法院起诉与某男离婚,而提供的结婚证记载的女方即原告是蒋乙,且蒋甲与蒋乙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均不一致,另原告亦不能举证证明蒋甲与蒋乙系同一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原告蒋甲提供的结婚证的名字是蒋乙,身份证的名字是蒋甲,涉案结婚证与现有身份证不一致,且原告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变更过姓名,从而造成无法认定原告与被告系合法夫妻。因此,法院不能认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如原、被告在结婚登记程序上存在瑕疵,应当先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后再起诉。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蒋甲的起诉。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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