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揽子修法:审批“串联”改“并联” 企业投资省时间
2016-06-27 18:26:46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陈菲
节约能源法等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27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根据草案,相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拟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而是由“串联”改为“并联”审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张勇27日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这样修改“可以优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节省企业办理审批的时间”。
据了解,一揽子修改6部法律也是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优化投资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依据现行法律,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水法第十九条,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三条,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和第八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航道法第二十八条设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水工程建设流域综合规划审查、水工程建设防洪规划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等8项行政审批,明确规定这些审批办结后才能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
草案对这6部法律的相关条款做了修改,上述8项行政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同时强调上述审批仍须在开工前完成,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各负其责,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依法加强监管。
据了解,草案还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等事项涉及法律规定的也做出了修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张勇27日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这样修改“可以优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节省企业办理审批的时间”。
据了解,一揽子修改6部法律也是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优化投资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依据现行法律,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水法第十九条,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三条,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和第八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航道法第二十八条设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水工程建设流域综合规划审查、水工程建设防洪规划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等8项行政审批,明确规定这些审批办结后才能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
草案对这6部法律的相关条款做了修改,上述8项行政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同时强调上述审批仍须在开工前完成,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各负其责,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依法加强监管。
据了解,草案还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等事项涉及法律规定的也做出了修改。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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