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司法工作
2016-06-25 09:45:33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四版 | 作者:姚晨奕 辛士俊 邱继东
  • 苏区最高法院旧址
  • 苏区最高法院审判法庭
  • 苏区最高特别法庭判决书
  6月7日,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之际,为了探寻人民司法的红色印迹,记者来到了红色故都、共和国摇篮、长征出发地——江西瑞金,瞻仰苏区最高法院旧址,并采访了红色文化研究专家、瑞金法院审判员严帆。在介绍苏区司法史时,严帆娓娓道来,栩栩如生的讲述仿佛又把我们带回到了苏区的峥嵘岁月之中。可以说,苏区时期的伟大司法实践,既塑造了人民司法优良传统,也为公正、为民、廉洁等司法价值观奠定了基础。

  司法机构的组成和职权

  中央司法部。苏维埃中央政府成立后,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临时中央政府。在人民委员会之下设立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负责司法行政工作。中央政府副主席张国焘兼任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部长。

  临时最高法庭。1932年2月19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人民委员会决定组织临时最高法庭,作为苏区的最高审判机关,负责指导全苏区的审判工作,并直接审理在苏区范围内有重要影响的各类案件。临时最高法庭设正、副主席,另设检察长、检察员若干人。临时最高法庭组成以主席为首的委员会,讨论和决定法庭职权范围内一切重大问题和案件。临时最高法庭下设刑事、民事、军事法庭,以审理不同类型的案件。何叔衡、董必武分别于1932年2月和1934年2月被任命为第一任、第二任临时最高法庭主席。

  最高法院。1934年2月17日,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其中第七章“最高法院”一章中,专门规定了最高法院的职能、管辖、建制和审判组织等,将最高法院设立于中央执行委员会之下,并规定内设刑事法庭、民事法庭、军事法庭等机构,同时另行组织成立最高法院委员会,以最高法院院长为主席。设立了最高法院后,仍保留最高法庭建制。

  最高特别法庭。为审判中央执行委员犯法的特殊案件的需要,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授权最高法院组织最高特别法庭。最高特别法庭不隶属于最高法院,它直接对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负责,并对其报告工作。案件一经审理完毕即自然解散。最高特别法庭的组织机构一般设主审1人、陪审2人、书记2人、检察长1人。

  地方裁判机构。除设立了中央审判机构外,还设立了地方各级审判机关,包括省裁判部、县裁判部、区裁判部以及城市裁判部(科),行使审判机关的一切职权,审理刑事、民事等案件。

  军事裁判机构。为了保障红军指战员及军事工作人员的权利,维护红军铁的纪律,在红军内建立各级军事审判机关,即军事裁判所。军事裁判机关分为四种:初级军事裁判所、阵地初级军事裁判所、高级军事裁判所、最高军事裁判会议。

  司法机构的发展脉络

  我们党历来都十分重视司法工作,早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之前,闽西苏区先后设立了裁判兼肃反委员会、裁判肃反委员会、裁判部、裁判科、裁判委员等司法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反革命案件、民事与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逮捕、审判与执行工作,保护本地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力保障土地革命的深入和工农民主政权的巩固。

  在红军内部是由部队党委行使审判权利。1929年春,红军第四军成立了前敌委员会为本军最高领导机关,下设政治部,在未设立专门司法机关前,由政治部对有关案件行使侦查、逮捕、审判、执行权。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为加强对反革命分子的镇压,保卫新生的民主政权,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前后颁布过130余部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国家政权机构组织法(或条例)及选举法令,关于国徽、国旗、军旗的法令等。在刑事诉讼、婚姻管理、经济管理、土地政策、劳动政策等方面也都制定和颁布了相关法令,并根据政权建设和革命工作需要,组建了从中央到地方相对完整的司法体系。

  司法工作的历史贡献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的司法审判工作,既有别于封建专制社会的司法审判,也不同于国民党领导下的司法审判,它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结合中国国情和中国革命具体问题,首次在司法领域进行的伟大实践和探索。苏区时期的司法审判工作,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注重社会效果,依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府颁布的法令、训令等,处理了许多刑事、民事案件,培养造就一大批优秀司法干部,为苏区革命斗争深入开展,工农民主专政政权持续巩固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苏区司法审判工作建立了两审终审、合议、陪审员陪审、公开审判等制度,开创了人民司法工作的先河,为以后革命根据地的政权和法制建设,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及至今天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提供了极为宝贵的经验。“苏区干部好作风,自带干粮去办公。日着草鞋干革命,夜走山路访贫农”。这首脍炙人口的苏区民歌至今在赣南大地广为流传。当年苏区遗留下来的大量的文献史料,详细记载了苏维埃审判干部一心为民的感人事迹。苏区各级审判干部一手拿枪,一手审判,不论职务高低,都把自己当做工农群众的“公仆”,脚穿草鞋,夜打灯笼,深入发动群众,并在实际审判工作中体现民意,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与群众“有盐同咸,无盐同淡”,真正体现了苏维埃审判干部“人民公仆”的本色。苏区时期的伟大司法实践,塑造了人民司法优良传统,也成为“公正、为民、廉洁”司法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渊源。

  司法传统的继承和发扬

  今天,那些“自带干粮”“日着草鞋”和“夜打灯笼”的司法工作方式,已经成为历史,然而苏区人民司法的精神,已经融铸在江西全省法院干警的血液里。他们以传承和弘扬苏区司法优良传统为己任,坚持不懈地抓好苏区司法精神的研究,积极开展法院红色文化建设,赣州中院先后出版专著《中华苏维埃审判资料汇编》、《人民司法的摇篮》、《中央苏区法制建设》等10余部,并在全国率先建成赣南法院简史馆。瑞金法院积极做好最高法院旧址维护工作,并建成独具特色的审判史陈列馆,接待了大量来自全国各地前来学习的法院同行和社会各界人士。

  江西法院把弘扬苏区司法优良传统落实到具体办案实践中,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全省法院积极构建便民利民诉讼服务网,开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以在线、语音方式提供诉讼服务;全面施行立案登记制,全省法院当场立案率达97.69%;积极开展司法救助,缓减免诉讼费2078.25万元,发放国家司法救助款4165.9万元。同时,开展巡回审判12100次,对7541件人民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诉讼调撤结案87250件。快立快审快执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工资报酬、工伤赔偿等案件,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今年年初,江西高院党组决定在全省法院系统开展“坚持弘扬井冈山精神,争创一流工作业绩”活动,要求全省法院激活红色基因,提升勇争一流的精气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勇于争先,用3年左右的时间,有效解决全省法院当前存在的短板问题,力争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作进入全国法院先进行列,打造全国法院“江西样板”。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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