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奔波三年为儿子申请见义勇为无果 起诉政府
2016-06-21 15:37:44 | 来源:成都商报
黄利强和妻子回忆事件经过
  真相是什么?

  第一“真相”

  (2013年8月18日事发后,柏某某第一次接受警方问讯时笔录)

  柏某某和黄磊及12岁的表弟刘福万,在途经石笋镇“锅底函”水塘玩耍时,黄磊用脚去荡水时不小心掉进水塘,表弟见状被吓到了继而掉进水里……

  第二“真相”

  (2013年11月21日,柏某某在QQ空间发表了一篇1000余字的日志)

  我的表弟刘福万因为不小心滑入水中……黄磊不顾一切地脱下鞋子跳入水中去救……我下去救他们,当我走到深一点地方的时候,就一下子滑了下去……黄磊推了我一把……我的身体借着推力自然游到了浅水的地方,我上岸后很快去找人救他们。

  蹊跷自杀

  溺亡事件后不久,柏某某喝农药自杀,被送进了医院。之后,她随父母前往广东打工。

  过去3年,47岁的黄利强主要在做一件事:为溺亡儿子黄磊申报“见义勇为”称号。

  2013年8月,广安市广安区石笋镇,17岁少年黄磊溺亡。作为唯一生还的现场目击者,柏某某(黄磊同学)最先接受警方调查时称,黄磊系不慎落水溺亡。但几个月后,她又在QQ空间写日志称,“真实情况”是黄磊为了救她落水的表弟溺亡。对此,广安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答复称:黄磊不符合见义勇为的申报条件。于是,黄利强将广安区综治办及广安区人民政府告上法院,请求撤销“不予申报黄磊见义勇为”的答复意见书,并请求重新作出“确认黄磊见义勇为”的意见。

  今日,这起罕见的涉及见义勇为的行政案件将在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事件

  儿子到同学家帮忙却溺亡

  2013年8月18日,广安区石笋镇,17岁少年黄磊到同学柏某某家帮忙收割水稻。昨日黄利强向记者回忆称,儿子当时看起来很乐意去同学家帮忙。随后,黄磊骑上摩托车,前往7公里外的柏某某外婆家。当时,柏某某暂住外婆家,父母均在外务工。

  当天下午6时许,黄利强便接到“儿子出事了”的电话,与黄磊一同溺亡的,还有柏某某的表弟刘福万。

  经当地相关部门协调,柏家给黄家补偿了1万元。

  调查

  第一版本“真相”

  黄利强昨日回忆,就在儿子溺亡几天后,突然听说柏某某喝农药自杀,被送进了医院。黄利强和妻子赶到医院探望,柏某某面对二人一直哭,说“对不起叔叔、婶婶”。

  成都商报记者掌握的材料显示,根据柏某某第一次接受警方问讯笔录时的说法,事发当天中午,她和黄磊及12岁的表弟刘福万,在途经石笋镇“锅底函”水塘玩耍时,黄磊用脚去荡水时不小心掉进水塘,表弟见状被吓到了继而掉进水里。她下水试图对二人展开施救,但由于不会游泳,走到深水区感觉到黄磊推了自己一把,便爬上水岸去找附近的村民“求救”。黄、刘二人被村民打捞上岸时已无生命迹象。

  柏某某后来表示,当时父母不让自己读书了,觉得所有东西都失去了,所以选择了自杀。之后,她随父母前往广东打工。

  第二版本“真相”

  按照黄利强的说法,儿子去世不久,侄女黄晶莹在QQ上与柏某某聊天得知,儿子当天是去救落水的刘福万而溺水身亡。得知这一消息后,他便经常通过电话和QQ与在广东打工的柏某某联系,希望对方能站出来说明真相。

  2013年11月21日,柏某某在QQ空间发表了一篇1000余字的日志,详细讲述了另一个版本的黄磊溺亡“真相”:我的表弟刘福万因为不小心滑入水中……黄磊不顾一切地脱下鞋子跳入水中去救……我下去救他们,当我走到深一点地方的时候,就一下子滑了下去……黄磊推了我一把……我的身体借着推力自然游到了浅水的地方,我上岸后很快去找人救他们。

  写完日志后,柏某某还在QQ空间发了一段话:“终于写完了,写得我泪流满面,也不知道是对是错”;“现在好累,我怕我会撑不住,背叛了父母,仅仅为你”。

  为何“说谎”?

  在拿到“儿子救人溺亡”的这份证据后,黄家开始四处奔波为儿子申报“见义勇为”称号。2014年3月,广安市广安区政法委牵头,区综治办和广安区公安分局共同参与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黄磊溺亡一事再次进行调查。4月中旬,联合调查组前往广东找到柏某某。成都商报记者得到的一份柏某某接受调查组问讯的笔录显示:柏称QQ空间里的日志确实是自己所写,第一次接受警方问讯调查时,将黄磊和表弟的落水顺序颠倒,编造了谎言,隐瞒了黄磊是在救表弟时溺亡的事实。说谎的原因是溺亡的刘福万是舅舅的儿子,害怕黄家找舅舅讨要说法。

  诉讼

  唯一证人证言前后矛盾

  无法确定见义勇为行为?

  2014年8月,广安区公安分局将《关于建议确认黄磊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材料》提交给广安区综治委办公室。8月26日,综治办答复称:目前,对该事件前后两次调查、对事件经过的陈述均来自唯一现场目击证人柏某某,且前后说法截然相反,事件的真实情况无法确定。同时指出:事发当日石笋派出所的取证是事发后的第一时间取证,距离事件发生时间最短,柏某某的证言应更为真实可信。再次调查中发现,无法排除对证人的干扰和影响。“从现有的证据,对黄某是否有救人的事实难以确认,无法确定黄某有见义勇为行为。”

  2015年4月,广安区综治办给黄家出具了一份答复意见书称:我单位已经组织相关部门多次调查,召开多次会议讨论审核并广泛征询意见,认为黄磊不符合见义勇为的申报条件,故不予申报。之后,广安区人民政府也向黄家出具了一份《关于石笋镇村民黄磊溺亡不应认定为见义勇为的决定》。

  收到答复后,黄家将广安区综治办以及广安区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撤销“不予申报黄磊见义勇为”的答复意见书,并请求广安区综治办以及广安区人民政府重新作出“确认黄磊见义勇为”的意见。今日,此案将在广安市中院开庭。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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