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委系统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几个问题
2016-06-18 09:37:0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十八届五中全会对坚持党依法执政提出了新的要求。建立健全党委系统法律顾问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这些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方面,是推动党委系统带头依法履职、依法决策、依法办事,提高党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法治保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5月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对党委系统推行法律顾问制度作出了系统谋划和设计,对党委系统法律顾问的设立、职责、管理和保障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党委系统全面推进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意见》主要规范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提出党委系统法律顾问的设立应当从实际出发
考虑到党委系统涉及面比较广、层级较多,各地区各部门对法律顾问的供给和需求上差异明显,因此,《意见》在党委系统法律顾问的设立上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遵循法治建设规律和法律顾问工作特点,结合省市县乡各层级的不同实际,既有统一要求,又有区别对待,允许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各自情况作出灵活选择,没有搞一刀切,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具体作了以下规定:(1)分类提出要求。《意见》规定中央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普遍设立法律顾问,乡镇党委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2)预留制度空间。《意见》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机构、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符合实际的组织形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法律事务较少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工作部门,可以配备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乡镇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3)丰富设立方式。除了单独设立外,《意见》还规定了市县乡党委可以和同级政府联合外聘法律顾问,为党政机关提供服务;也可以由党委统一外聘法律顾问,为党委及其工作部门提供服务。(4)确保新老过渡。《意见》规定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在党委系统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但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党委系统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则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5)明确时间节点。考虑到各地区各部门的不同情况,《意见》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推进工作留出了缓冲期,规定在2017年底前,党委系统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制度体系。
二、明确了党委系统法律顾问的组成和条件
考虑到党委系统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既需要高度的政治性、专业性,又需要一定的独立性,《意见》提出党委系统法律顾问队伍应当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要求党内法规工作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形成了内外结合、优势互补的党委系统法律顾问工作格局。同时,考虑到党委系统工作的政治性比较强,有许多涉密事项,党委系统法律顾问需要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责任意识和法纪观念,《意见》对外聘法律顾问的条件专门作了规定,包括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等。
三、规范了党委系统法律顾问的职责
考虑到实践中党委系统设立法律顾问的还是少数,很多地区和部门对于党委系统法律顾问应当履行哪些职责还不是很明确。据此,《意见》对于党委系统法律顾问的职责作了统一规定。其中,既包括为一些重大履职事项提供法律服务,比如,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又包括为一些常规性工作提供法律服务,比如,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以党委及其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等。
四、把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与加强对法律顾问的监督结合起来
《意见》从多个方面对保证党委系统法律顾问充分履职提出明确要求,不仅明确了查阅文件资料以及获得约定工作报酬和待遇等保障性规定,还强调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以及起草、论证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请法律顾问参加或者听取其意见;对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而未听取,或者法律顾问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应当追究责任。同时,加强对党委系统法律顾问的监督,提出外聘法律顾问履职期间要承担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们牟取利益、不得以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无关的活动、有利益冲突和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等义务。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顾问要依法依纪处理;属于外聘法律顾问的,予以解聘,并计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并通报有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五、对加强党委系统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要求,党委系统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党委系统要将法律顾问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推动法律顾问力量建设,将法律顾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党内法规工作机构在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的同时,要承担起本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对法律顾问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以及对本单位申请公职律师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等。强调要完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促进有关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意见》在对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作出基本的、原则性规定的同时,也为各地区各部门进行制度配套留出了空间。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中央各部委可以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将《意见》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落细落实。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5月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对党委系统推行法律顾问制度作出了系统谋划和设计,对党委系统法律顾问的设立、职责、管理和保障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党委系统全面推进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意见》主要规范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提出党委系统法律顾问的设立应当从实际出发
考虑到党委系统涉及面比较广、层级较多,各地区各部门对法律顾问的供给和需求上差异明显,因此,《意见》在党委系统法律顾问的设立上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遵循法治建设规律和法律顾问工作特点,结合省市县乡各层级的不同实际,既有统一要求,又有区别对待,允许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各自情况作出灵活选择,没有搞一刀切,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具体作了以下规定:(1)分类提出要求。《意见》规定中央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普遍设立法律顾问,乡镇党委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2)预留制度空间。《意见》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机构、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符合实际的组织形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法律事务较少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工作部门,可以配备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乡镇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3)丰富设立方式。除了单独设立外,《意见》还规定了市县乡党委可以和同级政府联合外聘法律顾问,为党政机关提供服务;也可以由党委统一外聘法律顾问,为党委及其工作部门提供服务。(4)确保新老过渡。《意见》规定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在党委系统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但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党委系统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则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5)明确时间节点。考虑到各地区各部门的不同情况,《意见》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推进工作留出了缓冲期,规定在2017年底前,党委系统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制度体系。
二、明确了党委系统法律顾问的组成和条件
考虑到党委系统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既需要高度的政治性、专业性,又需要一定的独立性,《意见》提出党委系统法律顾问队伍应当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要求党内法规工作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形成了内外结合、优势互补的党委系统法律顾问工作格局。同时,考虑到党委系统工作的政治性比较强,有许多涉密事项,党委系统法律顾问需要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责任意识和法纪观念,《意见》对外聘法律顾问的条件专门作了规定,包括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等。
三、规范了党委系统法律顾问的职责
考虑到实践中党委系统设立法律顾问的还是少数,很多地区和部门对于党委系统法律顾问应当履行哪些职责还不是很明确。据此,《意见》对于党委系统法律顾问的职责作了统一规定。其中,既包括为一些重大履职事项提供法律服务,比如,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又包括为一些常规性工作提供法律服务,比如,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以党委及其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等。
四、把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与加强对法律顾问的监督结合起来
《意见》从多个方面对保证党委系统法律顾问充分履职提出明确要求,不仅明确了查阅文件资料以及获得约定工作报酬和待遇等保障性规定,还强调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以及起草、论证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请法律顾问参加或者听取其意见;对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而未听取,或者法律顾问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应当追究责任。同时,加强对党委系统法律顾问的监督,提出外聘法律顾问履职期间要承担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们牟取利益、不得以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无关的活动、有利益冲突和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等义务。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顾问要依法依纪处理;属于外聘法律顾问的,予以解聘,并计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并通报有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五、对加强党委系统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要求,党委系统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党委系统要将法律顾问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推动法律顾问力量建设,将法律顾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党内法规工作机构在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的同时,要承担起本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对法律顾问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以及对本单位申请公职律师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等。强调要完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促进有关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意见》在对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作出基本的、原则性规定的同时,也为各地区各部门进行制度配套留出了空间。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中央各部委可以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将《意见》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落细落实。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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