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保障司法公平公正
2016-06-15 15:17:03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五版 | 作者:李静
  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司法能力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客观需要,也是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重大机遇。湖北法院作为全国首批试点单位,根据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要求,按照“顶层设计、分步实施、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思路,依法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目前,全省法院法官入额全面完成,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效,财物省级统管初步落实,改革对法院工作的促进作用逐步显现。下面介绍下我们的主要做法。

  一、上下协同,凝聚共识,统筹谋定方案

  湖北全省法院牢牢把握改革发展机遇,把试点工作看作是提升法院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重要抓手,坚定信心、攻坚克难、强力推动。全省三级法院均成立了由院长担任组长的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合力、协同推进。省高院、各中院建立了院领导联系试点法院制度,加大对下级法院的督导检查力度。上下级法院建立了联络员制度,共建高效、快捷、规范、通畅的指导协同机制。为增强试点工作的计划性和针对性,省高院先后围绕人员编制、公务员法实施、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干警思想状态等专题开展专项调研,摸清了全省法院人员机构编制、学历学位、职务职级、人员类型和近年案件数量、经费收支等情况,对法官数量素质、实际工作任务需要、未来发展趋势等重要决策因素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20余份专项调研报告。在充分调研、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按照中央改革总体框架的要求,结合湖北实际,起草了《湖北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关于首次确定计入员额法官工作的指导意见》等27项配套实施意见。为统筹全省法院对司法改革各项政策的理解适用,省高院确定4个中级法院、8个基层法院开展先行试点,并采取召开改革工作动员会、举办改革政策辅导培训班、印发改革精神读本、组织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进行政策宣讲等各种方式,保障改革方案得到正确理解和统一实施。

  二、突出重点,抓住关键,严格法官入额

  建立法官员额制,就是要建立以法官为中心,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的法院人员配置模式。湖北法院按照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法官遴选工作。一是统一资格条件,实行关口前移。制定《入额指导意见》,规定了政治素养、编制身份、审判经历、司法能力、工作实绩、学历学位、廉洁司法7项正向条件、5项禁止准入情形,并在报名环节严格对照审查,筛选把关。全省法院报名6583人,经审查确认符合参加遴选条件的5918人。二是规范遴选程序,实行阳光操作。按照“制定公布方案、报名申请、资格审查、考试考核、提出人选、专业审查、决定人选、人大任命、确定岗位”9项步骤,实行全程阳光操作,每个遴选环节的进程都通过内网或通报等形式滚动公开,接受监督举报,有报必查,确保遴选工作经得起检验。三是引入专业审查,实行差额遴选。报请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对全省法官入额实行统一专业审查,采取无记名票决方式,按提交人选1∶1.1的比例差额确定通过人选。全省法院经过公开公正的考核遴选和统一的法官遴选委员会的专业把关,最终确定4910名法官计入员额,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4.4%。改革保留了现有审判骨干,维持了审判队伍的稳定,一批高学历的年轻法官获得遴选。全体入额法官举行了向宪法宣誓仪式,进一步增强职业责任感和尊荣感。

  三、分类定岗,优化配置,组建审判团队

  法官遴选工作完成后,湖北法院结合审判岗位需要和特点,及时推进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实行分类定额定岗,组建新型审判团队。一是优化审判资源配置,落实人员分类定岗。省高院先行制定了人员分类管理指导意见,明确了各类人员的参考员额比例和选任条件,在确保85%以上人员配置一线办案的前提下,鼓励各个法院发挥创造性,选任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自行推进各类人员的定岗工作。二是结合审判岗位特点,创新组建审判团队。湖北法院立足于各自实际情况,探索创建了不同模式的审判团队。体量较大的中级法院按照“四审两助两书”或“三审三辅”等组建多个审判团队。部分基层法院打破机构壁垒,分类组建审判专业团队、执行团队、立案调解特色团队、刑事速裁团队等,形成团队组建的多元模式。三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审判辅助人员。为解决辅助人员不足的问题,省高院积极争取,确定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备司法辅助人员2569名,并由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高院在全省统一招录,为团队建设提供了保障。

  四、 遵循规律,强化监督,落实司法责任

  完善司法责任制,是本轮司法改革的关键。湖北法院积极探索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管理权为保障的司法责任体系,努力构建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一是建立法官权力清单制度,明确各层级法官职责。探索制定了院、庭长等各司法主体的权力清单,明确规定法官在独任审理案件时,对案件审理负全责,依法签发裁判文书,独立承担办案责任;全体合议庭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阅卷、庭审、合议和裁判工作,共同签署裁判文书,由审判长签发裁判文书;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根据审判实际需要,担任审判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限缩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实施类案指导、统一法律适用等职能,并推行审判委员会委员旁听庭审或者观看庭审录像等机制,增强审理案件的亲历性。二是强化审判监督管理,防止权力滥用。省高院制定《关于加强审判管理及审判监督工作的规定》等文件,进一步健全了院庭长的审判管理与审判监督机制,将管理职责集中于对案件审理的程序监控和节点管理,集中于对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审判质效的全面监督等方面。注重强化审级监督的纠错功能,发挥上级法院指导类案审判、统一法律适用的职能。探索推行适应改革需要的审判管理制度,进一步改善案件质量评估工作,实行专业法官联席会议、过渡期内院庭长对案件的阅评制度和判前评查制度、“问题案件清单库”等,促进审判质效提升。同时大力推行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健全各项投诉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完善法官执法档案,按照权责统一原则,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通过前期探索实践,湖北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改革共识已然形成,信心决心进一步增强。司法体制改革得到了全省法院干警的普遍认同,广大干警自觉参与改革、支持改革、推进改革的意识更加坚定。改革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理解和支持,为改革进一步推进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审判资源得到优化配置,法官专业素质进一步提高。通过员额制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审判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原在行政岗位工作的法官全部回到审判一线,实现法官职能本位的回归。入额前法官中大学以上学历的占85.29%,入额后达到94.61%,具备五年以上办案经验的达到96.2%,法官队伍的年龄结构也得到优化。三是审判运行机制更加科学,运行效能进一步显现。在新的审判运行机制下,审判责任制的落实,使法官的办案责任心更强,工作更细致规范,审判质效正向发展,先行试点法院的结案率同比上升10.93个百分点。

  回顾改革的过程,我们深深地体会到,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依靠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解决改革难题、破解发展困境;必须始终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保证改革措施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正权威等司法活动的特点要求。在推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相互关系。一是大局工作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司法体制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党和国家深化改革这一大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设计改革方案、推进改革措施,必须着眼于大局、全局的需要,坚定不移地落实中央的工作部署。对改革中涉及的部门和干警切身利益问题,需要认真听取意见,坚持以人为本,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引导干警将个人利益、局部利益放到改革发展全局中考量,正确对待个人得失与进退流转。二是积极改革与稳妥推进的关系。司法体制改革是深层次的变革,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和问题,必须要有迎难而上、攻坚克难的勇气和信心,以饱满的改革热情和实干精神,勇挑重担、敢于担当、试路先行。其中的改革措施牵一发而动全身,又需要稳扎稳打、谋定而动,决策要调研论证,施策要循序渐进,及时发现问题,充分评估、管控风险,确保改革通过平稳有序的推动不断取得突破。三是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的关系。司法体制改革政策性强,需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进行总体谋划。改革的各项措施必须在方向、思路、目标上遵循中央精神,符合中央改革框架要求。另一方面,试点地区发展不平衡、改革条件差异较大也是客观现实,要使改革接地气、得实效,也需要从实际出发,加强探索实践。特别是在审判团队的组建模式、入额法官的业绩考核、审判管理与监督等诸多问题上要鼓励各个法院因地制宜开展制度创新,增强改革措施在基层的契合性、适应性,使整体的制度安排更加符合实际需要。

  2016年,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攻坚之年。我们将继续强化措施,补齐短板,深入推进,推动湖北法院体制改革和其他各项工作实现新发展,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作者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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