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村干部贪污国家资金 收受村民贿赂被判刑
2016-06-01 16:02:28 | 来源:中国法院网阜阳法院 | 作者:李斌
近日,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范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朱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5万元。
被告人范某,系颍上县夏桥镇某村支部书记,被告人朱某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12年10月份,被告人范某伙同朱某、罗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协助夏桥镇人民政府从事某村危房改造补助名额分配的过程中,以村民宋某名义申报补助,非法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20000元并予以私分。其中范某分得5000元、朱某分得5000元、罗某分得10000元;被告人范某于2012年协助夏桥镇政府从事和管理农村土地平整项目时,利用职务之便,虚报群众补偿名单,套取国家青苗和树木补偿款30000元,为防范群众或他人了解此情况,范某随即请求朱某帮助予以隐瞒,并谎称仅套取20000元,后二人对20000元钱款进行私分,朱某分得10000元。
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范某在协助夏桥镇政府从事本行政村范围内违章建房监管、计划生育、殡葬改革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以及“一事一议”等项目建设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朱某等人,非法收受25位村民贿赂款共计116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朱某在协助夏桥镇政府从事本行政村范围内违章建房监管、计划生育、殡葬改革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范某等人,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朱某身为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中范某个人收受他人钱款111000元,朱某个人收受他人钱款55000元,二人共同收受他人5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又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其中两被告人共同侵吞公款40000元,范某个人侵吞公款10000元,被告人范某、朱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对两被告人依法应两罪并罚。两被告人在协助镇人民政府行使新农村建设、建房、违章建房监管、人口、计划生育、殡葬改革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身份符合受贿罪主体资格,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范某,系颍上县夏桥镇某村支部书记,被告人朱某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12年10月份,被告人范某伙同朱某、罗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协助夏桥镇人民政府从事某村危房改造补助名额分配的过程中,以村民宋某名义申报补助,非法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20000元并予以私分。其中范某分得5000元、朱某分得5000元、罗某分得10000元;被告人范某于2012年协助夏桥镇政府从事和管理农村土地平整项目时,利用职务之便,虚报群众补偿名单,套取国家青苗和树木补偿款30000元,为防范群众或他人了解此情况,范某随即请求朱某帮助予以隐瞒,并谎称仅套取20000元,后二人对20000元钱款进行私分,朱某分得10000元。
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范某在协助夏桥镇政府从事本行政村范围内违章建房监管、计划生育、殡葬改革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以及“一事一议”等项目建设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朱某等人,非法收受25位村民贿赂款共计116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朱某在协助夏桥镇政府从事本行政村范围内违章建房监管、计划生育、殡葬改革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范某等人,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朱某身为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中范某个人收受他人钱款111000元,朱某个人收受他人钱款55000元,二人共同收受他人5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又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其中两被告人共同侵吞公款40000元,范某个人侵吞公款10000元,被告人范某、朱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对两被告人依法应两罪并罚。两被告人在协助镇人民政府行使新农村建设、建房、违章建房监管、人口、计划生育、殡葬改革等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身份符合受贿罪主体资格,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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