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情人结束生命 自己却因故意杀人获刑
2016-06-01 10:35:09 | 来源:中国法院网瑞昌法院 | 作者:张坤 彭小娟
  生命是人的最高人格利益,维护生命的延续即保护人的生命不受外来非法侵害是生命权的应有之义,即使自己承诺放弃生命,让他人帮助结束自己的生命,他人行为亦构成犯罪。近期,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3年6月份,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发展成为婚外情人关系。2015年,被告人胡某某不愿与周某某继续保持这种关系,向周某某提出分手,遭到周某某的强烈反对及不断纠缠和威胁。2015年4月18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再次提出要与周某某分手,周某某扬言要弄死被告人和被告人的小孩。被告人胡某某便提议与周某某一起死,不要伤及小孩。于是,周某某便驾车带被告人胡某某去买农药,因农药店已关门便作罢。后二人驱车至郊区某水库,准备开车跳水自杀,未果。之后,应被告人胡某某的要求,周某某前往瑞昌市湓城派出所写下不再找被告人胡某某麻烦的保证书,被告人胡某某应周某某的要求前往夏畈镇祖祠发毒誓。驾车回瑞昌市区的路上,二人发生争吵,被告人胡某某生气说道“真想掐死周某某”,周某某便同意并要求被告人胡某某杀死自己。之后,二人赶回周某某的家吃饭并从家中带着丝网条和胶布等工具驱车赶至郊区某水库。被告人胡某某按照周某某的要求,用周某某带去的电胶布将周某某的手脚绑住,用丝网带勒周某某的脖子,致周某某口吐白沫并窒息后,被告人胡某某便松手,并用周某某的手机拨打110、120报警。经鉴定,周某某被勒脖子致昏迷,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害人周某某出具了一份承担书,表示因其恐吓威胁被告人胡某某,致使胡某某触法或违法产生的一切经济费用由周某某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以处罚。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且积极有效地抢救被害人,属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系初犯、偶犯,被害人对事情的发生有过错,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委托相关部门进行社会调查,被告人胡某某悔罪表现良好,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