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召开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情况新闻发布会
2016-06-01 09:12:07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二中法院
5月31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对一起猥亵儿童案审理及休庭宣判后,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相关情况进行了发布。
近年来,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恶性案件时有发生,给涉案未成年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为使未成年人及家长了解此类案件特点,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避免类似案件发生,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六一儿童节前夕,北京二中院对相关案件进行了专门调研,并召开此次新闻发布会对上述情况进行发布。
发布会上,北京二中院副院长崔杨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相关情况进行了通报。她介绍,2014年以来,该院少年庭共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一、二审案件22件。其中,从涉及罪名看,强奸14件、猥亵儿童8件;从收案趋势看,2015年较2014年增长50%;从犯罪手段看,部分案件出现侵害多人、多次实施侵害情况,绝大部分案件犯罪手段的暴力性特征并不明显,被告人多采用哄骗、引诱等手段实施犯罪,但也有个别案件系直接使用暴力实施。从调研情况看,该院审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主要特点有初中、小学阶段孩子更易遭受侵害;侵害人一定程度上具有实施侵害的便利条件;家庭监护缺失或智残未成年人易成犯罪目标;网络易成犯罪预备工具,廉价宾馆等易成侵害实施场所;案件发现难、侦破难、定罪难,具有大城市地域特点等。该院经分析认为,该类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是被告人为满足个人欲望,选择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未成年人作为侵害对象进而实施犯罪。除此之外,案件背后存在未成年人身心尚不成熟、缺乏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部分家长防范意识不强、对孩子安全教育不到位,部分犯罪分子利用特殊身份地位或接触未成年人的便利条件,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以及相关社会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等安全隐患。为依法、稳妥审理此类案件,该院始终坚持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和对未成年受害人“最高限度保护”原则,在依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同时,通过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机制、工作方法,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着力推动自我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无缝对接”,努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崔杨建议,继续保持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压态势,坚持打防结合,筑牢家庭这一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第一道防线”,学校应加强预防性侵害教育以及强化社会综合治理,形成保护网络,努力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安全、健康环境。
最后,北京二中院与会人员就心理疏导机制、嫖宿幼女罪处罚问题及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近年来,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恶性案件时有发生,给涉案未成年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为使未成年人及家长了解此类案件特点,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避免类似案件发生,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六一儿童节前夕,北京二中院对相关案件进行了专门调研,并召开此次新闻发布会对上述情况进行发布。
发布会上,北京二中院副院长崔杨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相关情况进行了通报。她介绍,2014年以来,该院少年庭共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一、二审案件22件。其中,从涉及罪名看,强奸14件、猥亵儿童8件;从收案趋势看,2015年较2014年增长50%;从犯罪手段看,部分案件出现侵害多人、多次实施侵害情况,绝大部分案件犯罪手段的暴力性特征并不明显,被告人多采用哄骗、引诱等手段实施犯罪,但也有个别案件系直接使用暴力实施。从调研情况看,该院审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主要特点有初中、小学阶段孩子更易遭受侵害;侵害人一定程度上具有实施侵害的便利条件;家庭监护缺失或智残未成年人易成犯罪目标;网络易成犯罪预备工具,廉价宾馆等易成侵害实施场所;案件发现难、侦破难、定罪难,具有大城市地域特点等。该院经分析认为,该类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是被告人为满足个人欲望,选择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未成年人作为侵害对象进而实施犯罪。除此之外,案件背后存在未成年人身心尚不成熟、缺乏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部分家长防范意识不强、对孩子安全教育不到位,部分犯罪分子利用特殊身份地位或接触未成年人的便利条件,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以及相关社会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等安全隐患。为依法、稳妥审理此类案件,该院始终坚持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和对未成年受害人“最高限度保护”原则,在依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同时,通过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机制、工作方法,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着力推动自我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无缝对接”,努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崔杨建议,继续保持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压态势,坚持打防结合,筑牢家庭这一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第一道防线”,学校应加强预防性侵害教育以及强化社会综合治理,形成保护网络,努力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安全、健康环境。
最后,北京二中院与会人员就心理疏导机制、嫖宿幼女罪处罚问题及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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