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起刑事案件三分钟庭审完结当庭宣判
2016-05-17 16:28:37 | 来源:央广网 | 作者:于中涛 张玉卓 王长安
  近日,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英亲自独任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庭审全程历时三分钟,当庭宣判,并在当日向被告人送达了刑事判决书。

  据悉,这是二道区法院制定《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部分常见类型犯罪案件的会议纪要》后,实际审结的第一起简易程序速结审刑事案件,是二道区法院探索审理简易刑事案件速结审的又一创新举措。

  简易程序审理一起醉驾案件

  今年1月,长春男子韩某某酒后驾驶吉A牌照小型轿车被民警查获。经检测,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9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韩某某对于犯罪事实无异议。二道区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决定运用简易程序审理该起案件。

  二道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且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简”程序不减被告方权利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四类案件,即同时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情形的危险驾驶案件、盗窃案件、交通肇事案件和信用卡诈骗案件。案件具有共同犯罪、盲、聋、哑人犯罪等情形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审理中主要遵循“三简化、二确认、一陈述”原则。三简化即程序简化,由审判长或独任法官确认被告人身份,由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讯问被告人是否认罪,是否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证据存有异议,被告人明确表示认罪并无异议后,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直接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当庭宣判并于当日书面送达判决书。文书简化,适度简化刑事判决书,简要概括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简要论述判决理由,做到样式规范,简明扼要,易知易懂。卷宗简化,上述类型案件可以不另行制作审理报告,不立副卷。二确认即庭前确认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无异议并告知诉讼权利、庭审中确认被告人身份及是否自愿认罪。一陈述即庭审过程中确保被告人有充分陈述的权利。

  节约诉讼资源 提高审判效率

  该庭审模式,得到了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的大力支持,分管公诉工作的副检察长邵庭学亲自出庭支持公诉。他表示,这样的庭审方式,既保障了公诉机关的监督职责,也提高了公诉机关支持公诉的效率。被告人韩某某称,在庭前自己压力非常大,恨自己一时糊涂酒后驾车,触犯法律,仅仅三分钟的庭审,既让自己终身难忘,又使自己能及时认识到错误,对自己行为的悔恨转化为了接收改造的强烈意愿,感谢审判机关的人性化审判。

  实践证明,在充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进一步简化庭审程序,可以有效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缓解办案人压力,节约诉讼资源,也是提高审判效率的重要途径。今后二道区法院将继续探索有关体制机制,为刑事案件简易程序速结审机制积累更多的有益经验。
责任编辑:杨青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