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公司高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判刑
2016-05-11 14:39:21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法院 | 作者:刘继雁
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3名公司高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年零六个月、二年。
刘仁委、李刚分别是宏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王伟系维隆公司股东。维隆公司下欠宏远公司70万元债务,王伟便找李刚协商由维隆公司为宏远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冲抵70万元欠款,刘仁委表示同意。为防止税务部门稽查,在帐务上体现物流、票流一致,王伟便联系多家外省企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总价值11%的“点子费”为代价为宏远公司虚开进项增值专用发票49份,涉及精煤8259.18吨,金额4822150.39元,税额819765.65元,以及运输发票若干。宏远公司取得维隆公司进项发票后,通过国税局认证抵扣,取得抵扣税款819765.65元。此外,王伟还参与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税额达25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伟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抵扣税款的运输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且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刘仁委、李刚分别作为宏远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让他人为宏远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已全部补缴税款,判处缓刑不致危害社会,遂分别缓期三年、两年零六个月执行。
法官说法:依法如实纳税是每一名企业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通过购买方式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并以此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抵扣,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值得说明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行为犯,只要有虚开行为,不论是否进行了税款抵扣均构成犯罪。
刘仁委、李刚分别是宏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王伟系维隆公司股东。维隆公司下欠宏远公司70万元债务,王伟便找李刚协商由维隆公司为宏远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冲抵70万元欠款,刘仁委表示同意。为防止税务部门稽查,在帐务上体现物流、票流一致,王伟便联系多家外省企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总价值11%的“点子费”为代价为宏远公司虚开进项增值专用发票49份,涉及精煤8259.18吨,金额4822150.39元,税额819765.65元,以及运输发票若干。宏远公司取得维隆公司进项发票后,通过国税局认证抵扣,取得抵扣税款819765.65元。此外,王伟还参与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税额达25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伟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抵扣税款的运输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且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刘仁委、李刚分别作为宏远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让他人为宏远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已全部补缴税款,判处缓刑不致危害社会,遂分别缓期三年、两年零六个月执行。
法官说法:依法如实纳税是每一名企业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通过购买方式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并以此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抵扣,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值得说明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行为犯,只要有虚开行为,不论是否进行了税款抵扣均构成犯罪。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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