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件骗钱财 犯诈骗罪获刑三年六个月
2016-05-11 10:36:42 | 来源:中国法院网毕节法院 | 作者:蒋鑫
近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被告人谢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被告人谢某某退赔被害人张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一万元。
2012年1月19日,被告人谢某某在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24万元,2013年1月18日到期,经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多次催还均未能偿还,其便想到在被害人张某某处骗取借款,因知道在张某某处借款需要抵押,为获得张某某的信任从而骗取借款,其伪造了一本原属自己所有,但已于2013年5月2日过户给袁某某的的房屋所有权证。因借款金额过大,为使张某某放心借款,谢某某主动提出以该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并于2013年9月9日与张某某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形式借款,约定以27万元价格将上述房屋卖予张某某,张某某实际支付谢某某25万元。同时,双方口头约定:若谢某某能在短时间内偿还27万元,谢某某就不用将房屋过户给张某某,其中的差价2万元就系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后因谢某某未能偿还借款,双方又于2014年3月8日重新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用于继续向张某某借款,协议签订后不久,张某某知道谢某某用假房产证骗取借款,经张某某催促,谢某某还款14万元,余款无力偿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的房产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金额为11万元,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此,综合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
2012年1月19日,被告人谢某某在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24万元,2013年1月18日到期,经金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多次催还均未能偿还,其便想到在被害人张某某处骗取借款,因知道在张某某处借款需要抵押,为获得张某某的信任从而骗取借款,其伪造了一本原属自己所有,但已于2013年5月2日过户给袁某某的的房屋所有权证。因借款金额过大,为使张某某放心借款,谢某某主动提出以该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并于2013年9月9日与张某某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形式借款,约定以27万元价格将上述房屋卖予张某某,张某某实际支付谢某某25万元。同时,双方口头约定:若谢某某能在短时间内偿还27万元,谢某某就不用将房屋过户给张某某,其中的差价2万元就系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后因谢某某未能偿还借款,双方又于2014年3月8日重新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用于继续向张某某借款,协议签订后不久,张某某知道谢某某用假房产证骗取借款,经张某某催促,谢某某还款14万元,余款无力偿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的房产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金额为11万元,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此,综合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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