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途中起争执刺伤他人 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半
2016-05-10 16:33:44 | 来源:中国法院网常德武陵法院 | 作者:谭新杰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的案件进行了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9晚,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湘AU****小车搭乘其妻子刘某及姐姐、姐夫准备回刘某家中,当车行驶至常德卷烟厂三区附近时,被告人李某所驾车辆朝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彭某方向偏了一下,被害人彭某见状便骂被告人李某,后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彭某刺伤。经鉴定,彭某左侧面部软组织裂伤,其创口长8.0cm,其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左侧颧骨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左上肢软组织裂伤,单条创口长24cm,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彭某左侧颧骨开放性骨折,左侧颧弓骨评定为十级伤残;左前臂骨肉血管神经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2015年7月29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彭某经济损失22000元,并赔付被害人住院医疗费20730.3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2016年1月21日被告人李某家属另赔付被害人彭某经济损失65000元,并达成协议,被害人彭某并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结合其他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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