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静在中国—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上作专题发言表示
弘扬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中国经验”
2016-05-05 07:45:19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 作者:刘婧
  5月4日下午,中国—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举行专题研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静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主题作专题发言。她表示,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被誉为“东方之花”,成为中国社会基层治理经验的一张名片;在当今新的历史时期,中国正通过司法改革,将纠纷解决领域以调解为主的经验推向一个新阶段。

  李静认为,目前推行的“升级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功的重要经验就是国家力量的主导以及执政党领导的政治优势。在党政领导机关的强力推动下,各种纠纷解决资源得以整合,各种制度相互协同,实现功能互补。

  李静表示,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进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发挥了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发展法院调解、搭建诉调对接平台、建立“特邀调解员”制度、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等方式参与其中。经过数十年的努力,逐步形成了纠纷解决的一系列“中国经验”。

  李静认为,中国法院在国家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各级法院通过建立诉调对接平台、设立巡回法庭等方式,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通过制度的确立和贯彻落实,发挥了人民法院对诉调对接的司法引领作用,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法律保障,更好地发挥了化解矛盾、定分止争的作用。

  李静表示,在当代中国,诉讼渠道是化解纠纷的重要渠道,但这丝毫不影响诉讼外的各种纠纷解决组织、机制、人员发挥作用。目前,中国的纠纷解决渠道已经从“一枝独秀”发展到“百花齐放”。人民调解组织遍及全国,仲裁制度日益壮大,行业调解制度方兴未艾,以及具有权威的行政调解,都为中国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了雄厚的民间力量基础。

  李静表示,面对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中国建立了完整、严密的排查和预防体系。在解决纠纷方面,“防患于未然”才能事半功倍。中国在预防纠纷方面的具体措施多种多样,因势利导。各地法院都积极参与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之中,通过“社区法官”“社会法庭”机制指导基层社区解决纠纷、预防矛盾。

  李静表示,中国法院的调解已经有70多年的历史,民事诉讼法一直都强调法院的调解职责,并规定了相应的制度与程序对法院调解进行规范与保障。在当前司法资源紧缺的情况下,中国法院正在研究如何优化配置内部的人力资源,调整法院调解的程序构造,最大限度地调动外部的力量,形成调解的社会合力,集中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好地发挥法院在司法裁判、确立规则方面的职能作用。

  波兰最高法院副院长莱赫·帕普热茨基也作了主旨发言,他介绍了波兰法院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关情况,表示通过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减少案件积压,加快审理速度。

  与会嘉宾围绕主题进行了自由发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崔亚东主持专题研讨。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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