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意见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2016-04-24 09:03:09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 作者:程勇 蔡蕾
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湖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作出批示:“省高级人民法院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制定的《实施意见》很好,一定会为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做出大贡献。”
该意见从强化平等保护理念,依法惩处侵害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权和人身安全的犯罪,依法惩处侵害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生产经营秩序的犯罪,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妥善审理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权属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破产清算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和行政纠纷案件,严格办案程序,加强执行工作,完善审判工作机制等方面,找准司法服务经济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提出了一系列切实的措施。
意见明确,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受到平等刑事保护。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犯罪与行政违法、犯罪与民商事纠纷。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性行为,要依法审慎对待,只要不违反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
意见还强调了加强执行工作,提高执行效率,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所引起的暂时性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债转股、分期执行、执行和解等方式,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就业的负面影响。
该意见从强化平等保护理念,依法惩处侵害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权和人身安全的犯罪,依法惩处侵害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生产经营秩序的犯罪,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妥善审理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权属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破产清算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和行政纠纷案件,严格办案程序,加强执行工作,完善审判工作机制等方面,找准司法服务经济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提出了一系列切实的措施。
意见明确,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受到平等刑事保护。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犯罪与行政违法、犯罪与民商事纠纷。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性行为,要依法审慎对待,只要不违反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
意见还强调了加强执行工作,提高执行效率,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所引起的暂时性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债转股、分期执行、执行和解等方式,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就业的负面影响。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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